Posted on 2007-06-29 10:23 王榮霖
「民主就是主權在民,因此先要有主權才可能有民主。」
--阿扁總統電子報/960628
「自本府所查扣國務機要費支付之全部單據,涉違反釋字第627號有關證據保全之程序,及審理中有妨礙國家利益之虞,而侵犯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故請該院於聲請書送達五日內,將該等文件、物件、電磁紀錄之所有原本及複製物送還總統本人。」
--總統府/960628
(來源:阿扁總統電子報/2007.6.28)
這兩件事,既矛盾又統一。話,不只只說了一半,而且都是先畫靶再射飛鏢,既糟蹋了民主,也摧毀了民主的守護神-憲法。
先來談什麼是「民主就是主權在民」。阿扁說,民主就是主權在民,要先有主權才有民主,這段話的背景,是針對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即將屆滿10週年;阿扁的意思很清楚,即:香港沒有主權,所以沒有民主。
說阿扁這話矛盾,是因為香港既從英國殖民者手中回歸中國,自屬中國一部份,何來主權問題?夏威夷沒有主權,但它沒有民主嗎?魁北克爭取獨立多年,迄今也沒有主權,但全世界誰說它沒有民主?相對的,像北韓、越南,或經由民選產生國家領導人的奈及利亞或所謂民主伊拉克,都擁有主權,但它們有民主嗎?
當然,如果無視於香港回歸中國的事實,或一廂情願地認為香港人與台獨份子一樣,擁抱著追求獨立建國的美夢,那自然就推衍出「沒有主權、沒有民主」的結論,這個結論雖然荒謬、矛盾,但邏輯上卻是統一的。
至於為什麼說荒謬、矛盾?因為明眼人一看即知,這是阿扁先畫靶(香港沒有民主)再射飛鏢(香港沒有主權),然後用此來證明:
-「台灣解除戒嚴滿20週年,與香港同為華人社會,台灣歷史發展的結果卻如此的迥然不同,探其原因,更證明『沒有主權就沒有民主』。」
阿扁這種所謂「沒有主權就沒有民主」的詮釋,無以名之,姑且稱之為「鬼打架式」民主論述,也只有「天縱英明」如阿扁(邱義仁用語),才想得出來。
基本上,「民主」是一個概念,「主權」是另一個概念,你可以說「主權在民」是「民主」一個重要的組成因素,但「主權在民」不等於「民主」,因此,所謂「民主就是主權在民」,那是硬套,至於推演出「先要有主權才可能有民主」,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但這種矛盾,阿扁硬是可以把它們統一起來,所以我說這是「鬼打架式」民主論述,既矛盾又統一。
確實,對於所謂「民主」,雖然全世界迄無絕對定義,但「民主」仍具有一個普世性的共通意涵,不能硬套瞎掰鬼扯;相對於「鬼打架式」的「民主」,這裡提供一套很不一樣的「民主」觀點,值得一提的,它不是直接對「民主」進行定義,而是從「為什麼我們需要民主?」下手,共有十點:
-避免暴政、保障基本人權、普遍自由、自決、道德自律、人性培養、保護個人基本利益、政治平等、追求和平、追求繁榮[1]
在這十點之中,沒有一項與「主權」有關。因此,與其說「沒有主權就沒有民主」,倒不如用這十點來談所謂「民主就是主權在民」;簡單講,民主之有無,不涉主權之有無,而是如何提供一個自由、公平、自律與人性的環境,以保障人民能免於暴政(避免國家機器侵害)、追求個人幸福,以及最終的自我實現。
這是國家存在的意義,也是政府統治「正當性」、「合法性」的民主基礎。
在這個基礎上,不妨再來看看阿扁「親簽聲請書,以總統府秘書長函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審判長蔡守訓」,要台北地院依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文,歸還國務機要費扣押單據證物的這項要求。
阿扁的動作,當然是自保,也有人說是在築「防火牆」,不管自保或築「防火牆」,它的根源都來自於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文。其實,不管是釋字第幾號,它的後面,「大法官」的角色才是所有問題的核心,而這涉及包括國家領導人在內的整個國家機器的統治合法性。
統治的合法性
在民主國家,統治的正當性,來自於人民透過選舉授權,而統治的合法性則來自於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認知與裁判;就中華民國而言,政府的統治合法性,來自於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不只規範政府與人民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因此,如果說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則被賦與釋憲卻無民選基礎的大法官,豈不是等同於太上皇?
問題是,當手中擁有上方寶劍(憲法)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而總統又貪腐弊案纏身,這時會出現什麼結果?最直接的問題是:
-當「選舉->掌權->貪汙->提名->釋憲」這個循環出現時,大法官進行釋憲時,考量的會是人民利益、國家利益,或者是手握提名權的統治者利益?
釋憲後面所涉及的深厚憲政義理與論述,人民不懂,也不必懂,但釋憲成果卻是人人可見,影響深遠。只是,為何大法官釋憲讓人感到每況愈下、不知所云,甚至與社會期望悖離?也因此,所謂影響深遠,實際上有二個意涵,一個是大法官釋憲,成為替統治者解圍、擴權的幫兇,其次,當大法官喪失人民的信任,則以釋憲作為統治合法性的基礎,即告崩解。
為什麼會這樣?你不能說大法官沒有知識,每個人都是放洋留學,飽讀西學,但是,釋憲的字裡行間就是沒有一種東西,一種可以讓人心悅辗?母叨龋骸 。??
R人的風骨!
風骨,是中國知識系統的核心價值之一,但在西方憲政主義的體系中,會觸及人性的醜陋,但是並不存在風骨的價值論述;你如何要求飽讀西學的所謂大法官,把東方的「風骨」納為釋憲的核心?這些大法官,身為知識份子,雖然已不生活在西方,但總是一而再、再而三用那套讓一般台灣人民陌生、畏懼的西方高階語言與價值,套在台灣的土壤上。
所以,剩下的,而且幾乎是必然的,這些欠缺風骨、黃裡透白的東方大法官,釋憲出來的東西,就是這幅不東不西的模樣:
「大法官在憲法解釋中,一面訴說總統刑事豁免特權不是憲法原理,只是禮遇元首的憲法政策;一面卻毫不吝惜筆墨明白展現司法對於總統的尊崇。最足以代表司法高度的大法官,對於陳總統的尊重可謂無以復加,而司法系統獲得的回報,卻是總統用絕難匹配元首應有高度的語言刻薄令其不悅的司法判決,這是多麼高下失衡的憲政畫面?…
司法已經用憲法解釋、用實際行動告訴國人,陳水扁總統是「法治國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之例外」,他是台灣僅有的一個人,可以哂每偨y的身分與權力,大刺刺地要求大法官命令法官停止審判其夫人,也可以讓大法官們放下手邊絕大多數的案件,密集而專心地為他做出解釋,創造出憲法及法律上均無法預見的種種程序特權,即使因此折損了自身的司法羽毛亦在所不惜;十三位大法官還行動一致地連一篇協同意見、不同意見也不肯提出。…」[2]
如果大法官展現的釋憲是這種高度,那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百姓,要這種「統治合法性」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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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ahl, Robert Alan(1998), On Democracy(Yale University).
[2]「總統律師行事 不似總統也不如律師」,中時社論,《中國時報》,2007.06.20。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2266/archive/2007/06/29/177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