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釐清第一夫人法律地位

(2007-02-03 20:48:30) 下一个
2006.11.21  中國時報
釐清第一夫人法律地位
魏千峰

台北地檢署就國務機要費乙案,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涉犯貪汙及偽造文書罪,在起訴書中載明陳水扁總統因受憲第五十二條之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研究,部分法界人士認為此起訴書違憲,惟其刻意迴避第一夫人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反而應係訴追之主體,實待商榷。

迄今為止,我國尚未認真探討第一夫人之法律地位。惟究其實質,第一夫人並未擁有憲法上的權力,但她與一般家庭主婦不同,不祇是總統府的女主人,出席各種慈善活動,她在總統面前,並具有親密的建議地位,影響國家政策,法律上並未規範她的行為。

在一九九○年代,美國柯林頓總統夫人希拉蕊女士是位傑出的律師,在柯林頓入主白宮後,希拉蕊活躍於國內與國外政治,尤其希拉蕊出席國家會議,並到全球旅行,宛如總統特使,但亦招惹許多爭議。一九九二年柯林頓總統任命希拉蕊為醫療照顧特遣部隊之負責人,縱使未支領報酬,輿論批評此舉己違反禁止任用親信的法律。由於醫療照顧特遺部隊會議以私密形式召開,藉以避免外在遊說團體的干預。惟美國醫師及外科醫師協會對希拉蕊提起控訴,主張醫療特遣部隊必須公開舉行會議,以符合一九七二年聯邦顧問委員會條例,該條例包括公開會議及訊錄等陽光條款,以避免有人利用顧問委員會作為秩∷饺死?娴墓ぞ撸?┤纛檰栁瘑T會完全由全職公務員或聯邦受雇人組成時,則不在此限。

本案在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審理時,迴避適用聯邦顧問委員會條例,然從功能角度認定第一夫人是總統私密的顧問及重要的助手,協助總統形成國家政策,因此,第一夫人享有相對的行政特權,其主持的醫療照顧特遣部隊的會議及資訊不必公開。惟縱係如此,第一夫人並非如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則無疑義。

國務機要費案件中,就以他人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乙事,陳水扁總統自承「知情交辦」,夫人吳淑珍女士亦承認「知情協辦」,此已可能構成貪汙罪及偽造文書共犯,但困難的是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在任職中具有刑事豁免權,不得加以訴究,從而造成吳淑珍女士是否亦暫行簽結的爭議。然儘管法理上可以承認吳淑珍係總統私密的顧問及重要的助手,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文義解釋,第一夫人祇是第三人,不具有刑事豁免權;依本條論理解釋,刑事豁免權係保障行使職權,並非提供第一家庭成員在法外領域實施犯罪之空間,此亦不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原則規定。何況大法官第三八八號解釋之理由書,憲法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僅暫時不能對總統刑事訴追,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因此,檢察官採用陳總統及夫人吳淑珍女士的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規定,足認有犯罪嫌疑將第一夫人起訴,係檢察官之職責。法院當然也具有對第一夫人的審判權,而將本案諭知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有些法界人士擔心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後,總統的人格與尊嚴受到影響,並稱此起訴書為違憲。可是從憲法、刑事、刑事訴訟法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卻是不得不然。它可能造成總統職權與司法權間的困窘,如何解決,實待陳總統的政治智慧。筆者在此援引民間司改會十一月十四日聲明:「呼籲陳水扁總統應知所進退,即刻辭去職務,以為全國公務員之表率,並避免日後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因陳水扁先生併俱總統身份,所可能遭致之行政權與司法權間的難堪與尷尬。」不知陳水扁總統是否聽到民間的聲音?

(作者為律師)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