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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政治人物請辭與「卸任元首禮遇條例」

(2007-02-03 20:48:29) 下一个
(●作者喬登,北縣三重人,商,留澳。有個人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ordan58tw。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也談政治人物請辭與「卸任元首禮遇條例」
2006/11/19 00:03
喬登

馬英九表示,特支費若遭起訴,便會辭去市長之職,顯然馬市長有意用「被起訴」即請辭市長來交換ㄚ扁「已起訴」就得請辭總統!

縣市長未完成任期請辭者時有所聞見怪不怪,陳其邁因父親涉案請辭,謝長廷辭市長轉任行政院長這些都是例子,但是總統未完成任期就請辭國內還是頭一回,這夾雜著太多仇恨心態要阿扁辭去總統之職不外乎兩點,第一點是「汙名」第二點是「去利」:

第一點當然是要他成為第一個做不完的總統,登上世界各國頭版頭條來羞辱他。

第二點就是不願讓他獲得「卸任元首禮遇條例」,也就是不甘心供養他一輩子。

縣市長沒有卸任禮遇條款,而總統有,這個條款最主要是禮遇國家元首,如慈湖蔣公陵寢及後代至今還在用人民的納稅錢供養,但筆者不願在這個部份多著墨,因為這會牽扯到省籍情結且也離開文章的主題。

拿僅剩下一個多月的台北市長任期來要求阿扁放棄還有一年半的任期實在也說不過去,馬英九剩下一個多月能建設些什麼?台北市八年空轉都空轉了實在沒差這一個多月,而阿扁僅剩的一年半卻必須要完成更多制度面的建立,這至少是六百多萬選民寄託在他身上的任務,怎能說辭就辭!

但倘若這些仇視阿扁的倒扁民眾,硬要阿扁未達任期下台的另一個目的,就是不甘心他領取「卸任元首禮遇條例」的話,那可能算計錯誤了!

阿扁完整地完成他2000年至2004年的總統任期,其實就已經符合了領取「卸任元首禮遇條例」的資格,誰說連任後沒做完就不符合資格?那麼假設某甲只當一任總統,若競選連任失敗沒當上兩任就不符合囉?或是沒當完就身亡也不能符合的話,那兩蔣不是也沒當完就掛了?

還有假設呂秀蓮中途繼位到2008年任期滿,當然也符合領取「卸任元首禮遇條例」,誰說一定要幹滿四年才夠資格,政客如此居心叵測地要本土政權下台,還可能不小心造就了兩位﹝陳水扁、呂秀蓮﹞符合領取「卸任元首禮遇條例」的資格!不甘心也沒辦法啊,這就是制度,大家都得遵行,總統再怎麼無能也是元首,馬英九再怎麼無能,若當上總統,大家也只好認了,除非他做不到四年就被罷免掉,那才是真正喪失領取這禮遇條件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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