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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射殺事件的真偽與法律

(2007-02-03 20:47:49) 下一个
(●作者怪物甲+乙,大陸人,四川某大學畢業,目前在外地工作。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怪物甲+乙特區)

西藏射殺事件的真偽與法律
2006/11/05 00:41
怪物甲+乙

針對論壇關於「邊防軍射殺偷越邊境藏民」的討論,筆者也去看了相關視頻。看完視頻,筆者有個疑問,畫面中的武裝人員是武警還是解放軍士兵(注1)?因畫面模糊,筆者無法認定。根據後續報道和照片,筆者推斷開槍的是武警(注2)。

之所以有這個疑問,是因爲法律對武警使用武器有著嚴格的規定。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六條,武警使用武器,適用該條例的有關規定。該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十五種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爲,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從視頻中可以知道,武警是在遠處開槍,偷越邊境者與武警沒有身體接觸,所以不適用第十種情形。

又,《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偷越國(邊)境量刑低,不屬於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即使拒捕或逃跑,也不應使用武器,故不適用第十三種情形。

同時,偷越邊境的藏民中包括兒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爲懷孕婦女、兒童的情形下(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不得使用武器。

因此,筆者只能認定,武警開槍是基於如下情形:

1、這些兒童被人劫持,即第六種情形;

2、這些藏民是脫逃的人犯,即第十一種情形;

3、這些藏民不是單純的偷越邊境,而是在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後拒捕、逃跑,即第十三種情形;

4、這些藏民攜帶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即第十四種情形。

通過新華社報道得知,邊防官兵是在受到群襲的情況下被迫自衛,也就是說排除了筆者認定的以上四種情形。

既然武警是在遠處開槍,偷越邊境者與武警沒有身體接觸(注3),筆者不知道是該懷疑報道的真實性,還是武警開槍的正當性。又或者,視頻不是真的?不由得讓我想起一部老電影:THE RUNNING MAN。

PS

筆者未找到解放軍士兵使用武器的規定,只好把解放軍士兵遇到這種情況可否開槍的問題擱置下了。

筆者對回應自己的文章從來沒有「不快」過,但確實對有些回應文章很失望。因爲筆者對這些文章充滿了期待(尤其當兩人寫作風格相近,甚至在筆者寫好文章後,就知道誰會回應自己時),希望對方能抛棄辯論的想法,真正指出筆者文章的不足之處。筆者前文,網友始終還是沒有和筆者一起討論相應詞組的用法,不免讓筆者覺得有些可
惜。

注1:武警全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情況比較特殊。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武警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可見他是警察,可是《兵役法》亦適用于武警,似乎他又是軍隊;武警授警銜不授軍銜,但武警警銜名稱和一般警察警銜名稱不同,反倒和軍銜名稱類似(在軍銜名稱前加「武警」二字就變成武警警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決定》,武警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在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方面,武警總部接受公安部的領導和指揮,總隊及其以下武警部隊接受同級公安部門的領導,中央軍委主要負責武警部隊的組織編制、幹部管理、指揮、訓練、政治工作。筆者認爲,武警是按照軍隊體制進行管理的警察。

注2:見www.savetibet.org/news/newsitem.php?id=1040,照片中的武裝人員著紅色肩章,故爲武警(即文中所稱armed police)。

注3:的確有這種可能:這些藏民在襲擊武警後逃跑,然後武警在遠處開槍。但筆者不相信這些藏民在襲擊帶槍的武警後,還能夠活著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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