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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下月开征 将对房企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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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下月开征 将对房企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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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17日08:07 东方早报 刘秀浩 杨燕 孙晓旭



房地产调控再出重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昨天公布一份通知,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据悉,这一税种自1993年推出后一直没有正式征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税种的正式开征,将对房地产企业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2月1日起全面清算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这份签署日期为2006年12月28日的通知指出,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全国房地产企业将全面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通知》表示,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三种情况下,房产项目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需要进行结算;此外,对于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以及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需要清算。

所谓土地增值税,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增值额再以比例缴纳的税收。此次通知规定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款、开发成本、配套设施等等,这些扣除项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提供有效凭证。

房地产调控继续深入

国务院于1993年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这一税种,由于此后房产一度不景气,该条例至今没有正式征收。

从2005年年底开始,深圳首先提出恢复土地增值税,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恢复这一税种。目前来看,国内各个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进行预征,而部分地区则尚未开始预征。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出台与过去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据介绍,过去土地增值税结算一般以开发项目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作为结算节点,“也就是说,只要项目公司不注销,公司就可以长期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结算。”而目前,只要单期项目就可以成为结算单位,显示政府要求执行增值税征收的态度非常明确。

分析人士表示,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意味着国家对于今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还将继续,分析师表示,房地产税收环节调控,以前是一个一直没有补的漏洞,从去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都表示,政府试图将过去没有完善的税收体系进行恢复和完善。

2006年12月7日,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抑制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和房价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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