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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女人,不寻常。。。

(2007-01-30 22:56:19) 下一个
因为铁杆地迷王小波,所以不可能不知道李银河。起先并没太注意李老师,因为总觉得象杨过和小龙女夫妻俩都武功盖世的几率实在太小。最近李老师弄得动静不小,频频出镜,话题涵盖卖淫、同性恋、二奶、换偶等等。本来以为在美国无奈沉寂下来的心被搔得痒痒的,一头杀奔李老师的博客,想给自己心里那点龌龊的东西找点理论依据。看完以后的感觉:李老师话不多,可都是句号。(我猜李老师的意思是:其实这事儿就象我说的这么简单,不用再讨论了。)

关于换偶,李老师说:“第一,法律方面。中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据此,曾有换偶活动的参与者被判死刑的案例。这个法律虽然已经不再实行了,但是它仍然像达摩克利斯剑那样悬在人们的头顶上,起威慑作用。而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我们应当尽早改变这一过时法律。在法律改变之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因为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

第二,道德方面。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不同的是,前者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后者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因此,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

第三,换偶活动对社会有无伤害: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大家为上面这几句话炒得天翻地覆,有拍巴掌的,有扇巴掌的。如果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判断,只要原因确实成立,推理过程也符合逻辑,理论上来说就是回答正确得加十分。不过我建议李老师去掉第一和第二条。第一条在教人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这好像是辩护律师和会计师喜欢干的事。作为一个社会学学者基于这个领域的研究结果和自己的判断呼吁修改立法是她在为改善社会秩序而尽自己的努力,但是暗示读者可以挑战法律我个人认为争议还是太大。(此外李老师提到的有关“换偶活动的参与者被判死刑的案例”背景不详。)

第二条扯上了道德。这道德之争历来都是罗圈架。除非被专了政,没人肯闭上嘴,即使在牢里还有坚持斗争嘴硬的。其实说到不道德,男性欺负女性(或反之),违反忠实承诺,离婚恐怕当数十恶不赦。别忘了你们是在上帝面前发过誓的,这是违反承诺,更别提为了赡养费大打出手,这是欺负。不知道李老师为什么没把这条算上。另外李老师也没给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换偶这种合德合法的娱乐活动不会导致婚外恋这种不道德的现象的产生。所以我个人认为说服力稍有欠缺。

现在就剩下第三条了。这一条开始问这事对社会有无伤害,经过推论,结果是这事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谁能拉我一把?我有点走丢了。看起来逻辑似乎是这样的,因为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它对社会没有伤害。我理解的对吗?李老师紧接着指出:“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参与换偶活动的人数众多,达到夫妻总数的2-3%,并没有伤害社会。”对于文中提到的数字我没有去考古,所以无可置评,对于其没有伤害社会的结论因为没有进行民意调查也无法妄加评论,总之,是无话可说。稍感困惑的是性解放是不是真的发生过?迷惘的一代是不是也有点夸大其词了?

其实说了半天支不支持换偶对我来说真不是什么大事,可是李老师这种支持法让我有点心虚,本来理直气壮的事怎么经她那么一说就那么不是味儿啊?这不会是无间道吧?看来脑筋不清楚的人一旦做了学问危害更大。

她非常欣赏的另一个观点是:“科学对于人的事情几乎无话可说。”很有意思,不过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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