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台灣的錯誤認知
(2008-01-16 1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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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台灣的錯誤認知
中國過去一直受到列強欺侮,是歷史事實。大清帝國在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為避免亡國,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並且由大清李鴻章之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日本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台灣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上辦理台灣主權移交手續,當年日本依約給台灣人民兩年時間,自由選擇國籍,將近三百萬人民中,只有一千三百人選擇返回中國,可是不到半年,三分之二的人又都回來台灣。所以,依據國際條約台灣已經是日本的領域,不管日本是不是以武力或以金錢買的,也不管中國事後是不是後悔,這些都無法改變台灣主權屬於日本的事實。儘管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華民國的蔣介石向日本宣戰,同時,片面廢棄馬關條約,也不能否定國際社會的法理。鼓舞中國人士氣可以,若是當真,就會變成國際笑話,這是中國的第一個錯誤。
部分中國人認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後遺症,完全是中國國家的內部事務,捍衛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絕對不能容許將台灣分裂出去。真的是這樣子嗎?首先,台灣問題不是中國內戰的延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後續問題,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五年間,中國與「日本台灣」是敵對國,對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國單獨完成的,中國本身自顧不暇,早就敗退到中國重慶,要不是美國在日本投下兩顆原子彈,中國歷史恐怕要重寫。由於美國是「日本台灣」的戰勝國,按照戰爭法的規定,戰勝國對戰敗國應該實施軍事佔領,可是,因為美國需要對日本本土實施佔領,人力上分配不及,因此,委託次要戰勝國中華民國代替美軍,接受日本的投降任務,可沒想到中國竟然發生政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正式成立,中華民國變成流亡政府,蔣介石於十二月將流亡政府遷移台灣,緊接著,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五日朝鮮戰爭爆發,美國原來想要將將蔣介石趕離台灣的計畫,暫時停止,因此,台灣問題不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遺留問題。這又是中國的第二個錯誤,歷史強而有力的呈現在世人眼前,不容狡辯,不許篡改。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權代表伍修權先生,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安排下,準備許多證據和理由,說明並證明「台灣是中國一部份」,可是在十一月三十日被聯合國「否決」,伍修權先生自己在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人民日報」上,自述「四十年前的聯合國之行」,承認聯合國已經對台灣問題表決過了。但是中國一向採取「積非成是」打濫仗的手段,要求一些小國家與中國建交時,都必須先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事實上,聯合國表決過的事實就是事實,中國這種愚蠢的做法,騙騙資訊匱乏的中國老百姓是可以的,但對台灣及全世界人民,可是行不通,這也是中國的第三個錯誤。
中國人的強詞奪理往往發生在詞窮時,法理上說不過別人,喜歡信口開河,說台灣是二次大戰後,日本所遺留的「無人所有土地」Terra Nullius,經查國際法中,Terra Nullius英文原意應是「無人荒地」,要知道,台灣是日本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的,是屬於「割讓」,當時人口是六百萬人,不是「無人荒地」,因此,國際法中對無人荒地的「先佔原則」,根本就不適用在台灣,所謂中華民國先佔有台灣,然後由中華人民共合國繼承,這種說法和理由根本就行不通,這是中國的第四個錯誤。
又有部分的中國人說,根據開羅新聞公報以及波次坦宣言,是決定戰後台灣歸屬的最重要法律依據,其實只對了一半,這二個僅是「主張」,不是最終法律根據, 開羅新聞公報和波次坦宣言,都是二次大戰時盟軍的政治宣言,主要在於鼓勵並團結每個與德日交戰的國家,「主張」是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戰後領土的變動,應該是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當依據, 相信中國應該也有法學專家,不要再放任還停留在專制帝王思想,以中國為尊的落伍年代,中國對台灣才不會犯第五個錯誤。
作者:林 志 昇 何 瑞 元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