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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美国队的掉棒申诉和中国队的申诉, 真冤吗

(2016-08-19 20:08:25) 下一个

对比美国队的掉棒申诉和中国队的申诉真冤吗


中国姑娘出局让人惋惜


在美国女子接力队再一次站上里约奥运会的跑道上时,中国女队被淘汰出局,基本就已经没有了悬念。她们在赛后悲伤的身影,让人心碎。

而赛后,从北京奥运裁判长陈伟强,到央视解说员杨健,到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冯树勇,著名跨栏运动员史冬鹏,乃至于中国田径队,都发出强烈的抗议声,称“美国单独重赛毫无根据,在田径史上从来没有过。”

那么,田径史上真的没有过这回事吗?

2014年欧洲田径锦标赛上确实出现过“单独重赛”。

在2014年的欧洲田径锦标赛,男子4乘400米接力预赛中,荷兰队以3分04秒72的成绩名列小组第5,但由于他们在第一次交接棒时被乌克兰队挤撞导致掉棒,因此他们赛后选择了申诉。裁判长做出裁决,乌克兰队取消资格,荷兰队单独重赛。



当年荷兰也曾经单独重赛过
我们打开国际田联官方网站当年的赛果,可以清清楚楚的看到,在2014年男子4X400米接力赛的预赛第三轮中,只有荷兰一支队伍参赛。这,就是那场“独特的重赛”。
然而即便如此,这个判罚也太反常识了,很多国内媒体都在说,根据赛程规章,单独重赛是违反规则的。
我们打开《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解析(2014版)》,翻阅到“对

比赛中出现阻挡情况的处理”,看看真相到底如何。



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解析


163.2: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被挤撞或者阻挡,从而妨碍其走或者跑进时

a、如果挤撞或阻挡被认为是运动员非故意的行为,或者由其他方式引起,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比赛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b、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队)应该为此负责,该运动员(队)该被取消资格,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外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上述规则163.2(a)和163.2(b)的两种情况,这些运动员(队)通常应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了该项目的比赛。

乍一看,这里面没有提”单独重赛“的内容,但是仔细检阅规则,我们会发现。

163.2(a)中说,如果运动员遭到被非故意干扰,可以重赛或者直接晋级。并没有规定“重赛”的具体情况。

163.2(b)中说,如果运动员被其它队员意外干扰,并且该队员有过失的话,那么必须去掉犯规队伍,其余队伍重赛,或者直接晋级。

因为里约的田径场只有8条道,因此9支队晋级已经不可能,那么必然只能重赛。然而,这里的规则出现了解释不清晰之处:如果同时符合a、b两种情况,那么究竟是适用a的“重赛”,还是适用b的“全部重赛”?

我们猜想,美国队在上诉时,要求适用163.2(a)的条款,这样可以营造最轻松的重赛环境,也可以降低失误风险。也就是说,美国从规则的犄角旮旯之中,找到了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你可以说这太咬文嚼字,你甚至可以说这是钻了规则的漏洞,然而,你却不能说这不符合规则——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国际田联官员安娜-雷格兰尼的表态在中国引发了一片哗然:“美国队去找了裁判,裁判看了比赛录像,发现巴西队干扰了美国队,而美国队被允许重赛是因为该队在被干扰后仍然努力地跑完了全程。”这话乍一听很可笑,重赛和跑完全程有什么关系?

然而在阅读了规则“上述规则163.2(a)和163.2(b)的两种情况,这些运动员(队)通常应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了该项目的比赛。”后,我们才发现,美国队在掉棒后,第三棒时对手都已完赛却坚持认真跑完,这个伏笔有多重要。

美国对规则的理解和研究,已经细致到了每一个字的地步。

反观中国在这届奥运会,吃了多少不懂规则的亏?

吕斌在拳击上场面占绝对主动却失利,体操队寸金未取,都跟对奥运规则吃的不透有关。

拉希莫夫逆转吕小军惊天一举被张国政斥为“脑子有屎”,然而如果我们把目光拉回到8年前,会发现廖辉在8年前北京奥运会的夺冠一举跟拉希莫夫此举如出一辙,身体晃动,脚步移动,但是双手有相对静止的过程。

廖辉这一举也得到了裁判的认可
 

最离奇的是黎雅君在实力占优的情况下,居然因为教练组“没搞清楚第一举亮了几个灯”,最终导致战术错误被淘汰。

再看看美国,对规则的研究到了什么地步呢?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刘驰律师透露,美国的的田径队是有专门的随队律师的。



马蒂纳(左)被剥夺了银牌


美国通过律师“打来”的奖牌可不少。有些观众可能记得,在2008年奥运会上,曾经有过这样一幕:荷属安德列斯群岛的马蒂纳在男子200米决赛中,仅次于博尔特取得银牌。然而美国田径队的随队律师在仔细观察后发出申诉,称他在比赛中跑出了自己的跑道,应该取消成绩。最终,上诉成功,原本的铜牌选手美国的克劳福德递补获得了银牌,原本的第四名沃尔特-迪克斯则获得了铜牌。



中国的申诉


我们现在看看当时中国队抗议美国重赛的申诉理由:

1、美国队重赛时穿了与预赛不同的比赛服装;

2、美国在完全不同的比赛环境下自己重赛;

3、这种情况在接力比赛中类似的情况从未出现过;

4、中国队在预赛中已经取得了正当的晋级资格,不应被剥夺决赛权力。

没有引用任何支持的规则。

假如中国申诉:“美国队属于被巴西干扰,而且巴西已经罚出场,那么,就应该适用163.2(b)中的规则,即全部重赛或者让美国递补。”

如果能这样质疑美国单独重赛的有效性,结果是否会不一样呢?

对规则的深刻学习和理解,是对一项体育的尊重,也是现代竞技中的必备技能,中国要在现代体育之中脱颖而出,对规则、制度的深刻学习和解析,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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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评论 (4)
评论
留连 回复 悄悄话 好文,值得中国全社会学习,不仅仅党和政府。
peter_lee17 回复 悄悄话 中国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根本不知道运用规则条文来申诉
老朽 回复 悄悄话 中国队里的一大帮官员可比律师能耐大了。
一师是个好学校 回复 悄悄话 确实需要引经据典,人家已经习惯了法制社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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