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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一周后新华社终于回应世界了

(2010-10-16 01:43:38) 下一个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 刘欢)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颁给了刘 晓波——一名因触犯中国法律而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处徒刑的罪犯。这种亵渎法治的行为,与诺贝尔设立该奖时的初衷格格不入。人们不难嗅出其中暗藏的西方政治意图和意识形态阴谋。

  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声称,决定把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颁给刘 晓波,一个重要理由是他长久以来用非暴力形式在中国为基本人权作抗争,并表示一直相信,人权与和平有密切的关系。

  近些年来,炮制了一系列文章和言论,一方面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组织或者劝诱他人组织签名并公开在互联网上宣传煽动他人加入其中,共同改变现有政治,推翻现有政权。

  所谓刘晓波的“人权抗争”——试图推翻现有政权和制度,实行西式民主和制度,公然违背了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既是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确凿罪证,也是他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重要原因。

  诺贝尔和平奖颁给刘晓波,再度反映了西方干预中国政治进程的强烈企图。中国正在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这一过程中,也将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中国绝不会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挪威诺委会这个出于意识形态偏见和政治需要的决定,将诺贝尔和平奖沦为西方一些势力的政治工具,严重损害了诺贝尔和平奖的公信力,也玷污了诺贝尔先生的荣誉。

  诺贝尔和平奖应授予“为促进民族和睦,增进各国友谊,推动裁军以及为召开和宣传和平会议而努力的人”,这是诺贝尔的遗愿。而刘晓波从未在这方面作出过任何贡献,并不符合这条重要标准。挪威诺委会在授奖给刘晓波的同时,还指责中国违反签署的多项国际协议,甚至包括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政治权利。它表示,中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事实上,中国公民要是行使这些自由,肯定会受到限制。

  这种指责毫无道理。在中国,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中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于第51条、第54条规定,“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西方一些人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总是奉行“双重标准”:对己讲自由与法律的统一,对别国却片面强调“自由”。西方一些人只知道本国公民要“依法”享受言论自由,却“不知道”别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约束。

  因此,当中国有极个别人发表了推翻本国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本国政府的言论时,西方一些人不是去尊重中国依法对这种极端的“言论自由”所采取的法律行动,而是把其捧为“英雄”或“人权卫士”,把中国依法行事污蔑为“独裁”、“侵犯人权”,甚至还把中国有权依法处理的内政问题变成决定国际关系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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