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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平等的农民工

(2008-07-13 03:12:45) 下一个
湖北农民工可享“市民待遇”
新京报

  有稳定工作、固定住所农民工可获城镇户口,享社保、教育等福利

  本报讯 除武汉中心城区外,在湖北县(市)和地级市城区、建制镇以及武汉远城区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劳动者,从本月8日开始,可获得城镇户口,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就业、社保以及子女义务教育等政策,真正享受“市民待遇”。

  暂不涉及外省在鄂务工者

  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周腊元介绍,改革开放30年来,湖北已有1500多万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其中约500万完全实现市民化。另外1036万农民工,其中700万在外省,300万分布在省内各城市,他们的身份、归属等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大批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拥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劳动者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为此,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和省建设厅8日联合发文,在全省城镇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这一工程实施后,除武汉中心城区外,在湖北县(市)和地级市城区、建制镇以及武汉市远城区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劳动者,可办理城镇落户手续,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新市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把新市民的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探索多方式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的途径。该政策暂不涉及外省在湖北务工的农民。

  “合法住所”包括租赁房屋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周腊元表示,此举并不会增加城市压力。因为符合条件者已经在城市生存多年,只是将他们身份转变,不会导致人口压力增大。另外,落户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无论本人还是亲属,若属于低保户则不能申请。此外,“新市民”会拉动内需,有利于促进城市发展。

  另据其介绍,申请条件中的“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租赁的、购买的、单位给予的宿舍等。

  综合新华社 《楚天都市报》

  ■ 准入条件

  【县(市)和地级市的建制镇】

  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便可申请落户。

  【武汉市远城区和其他地级市的城区及直管市】

  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且须符合以下6条标准中的任意一条:

  ●在城镇连续就业3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年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城镇就业1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年收入高于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标准;

  ●在城镇连续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已超过3万元;

  ●在城镇投资入股兴办企业,个人投资总额达10万元以上,合法经营满1年,年盈利超过3万元;

  ●在城镇就业期间有一定贡献且获得县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在城镇有遗产继承或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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