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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 |||
记得小时候写作文时,动辄就是扶老奶奶过马路,要不就扶摔倒的人上医院。那个时候,做好事的代价通常只是上学迟到,虽然会挨老师的批,但“我们的心里却暖烘烘的”。 但近日南京发生的一件事却比较复杂。小伙子(彭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车站,于是就送她去了医院。这一送的后果惹出了大麻烦。老太太认定这小伙撞了她,还把小伙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伙子的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扬子晚报》9月5日) 这是一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要向小伙子索赔,需要先证明确是小伙子撞了自己,而且因为撞了她给她造成了损失。在老太太的证明未成立之前,小伙子是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换言之,在这个案件中,只要老太太不能证明小伙子撞了她,小伙子对老太太的摔倒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这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否则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卷入到无穷无尽的诉争中去。小伙子是不需要证明他当时确在“见义勇为”。这种简单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常识。 据报道,法院认为:根据彭某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 □王琳(海南 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