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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立法还是食品维权

(2007-07-25 15:18:13) 下一个
食品维权的真谛在于个人的有力
新京报
 
 

  北京市将食品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备受关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天上午提请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将对危害市民餐桌安全的不法行为下“猛药”,草案规定了18条处罚细则,还成倍提高了罚款额度(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食品安全的问题实质是经营者对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利的蔑视。法制的真正威力,在于维护个人的权利保障个人的独立而带来的有力,过度地依仗罚款“猛药”等公权力并不代表法制的有效。

  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并不存在着拥有罚款职能的工商部门,人们习惯于受侵害后法庭上见,食品安全问题上,个人而非政府是维权的主体。坦言之,我心中的食品安全也在于个人的有力,而这无非是实体上的授权与程序上的保护。所谓实体上的授权,像国外所做的那样,当你不幸地遭遇食品不安全的事件时,你也幸运地发现自己“发财”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动辄天价,让你所受的精神与物质损失得到足够抚慰,这样的惩罚也足以让经营者一辈子后悔。这显示了一种真正的公正,间接地保护了社会秩序。而国家罚款,固然打着维护公共秩序的大旗,但是真正的被害人却被遗忘,其实质是以公共秩序压倒个人权利,最后又因为个人权利被漠视,而公共秩序也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当然,实体上的权利规定得再美好,其实现还是依赖于程序上的权利保障。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能够很方便地得到与自身有关的消费信息,比如原料的配方与来源,必要的消费警示等等;其次,公民还应该有充分组织起来的能力,松散的个人难以直面组织程度非常高的商品生产者,民众能够组织起来参与维权,相应的非政府组织也应该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然后,还要有举证程序上的特别保护,很多食品致害的复杂性告诉我们,采取“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生活策略是正确的,而这样的生活策略的书面解读就是将举证责任交给经营者,由经营者举证无害,凡不能举证者承担败诉责任。

  国家的罚款只是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补充,而不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全部。只有全体公民有力了,法制才更有力,否则再严厉的罚款,也将只是一只纸老虎。当前很多领域出现的问题,并不在于罚款不多或领导决心不大,其根本在于权利者的软弱,只有认真的赋权,才会让侵权者敬畏。

  □邹云翔(江苏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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