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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知情权不应仅限于环保

(2007-04-25 15:21:52) 下一个

这篇文章代表了一种进步的思维,应该肯定.除了环保,在各个领域都应该让人民有知情权.人民的参与才是国家进步的起点.


不知情,就无法环保
2007-4-26 2:19:29 · 来源: 新京报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2003年9月正式实施至今已三年多了,可是国家级的听证会只有圆明园那一次。如果在知情权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公众怎么参与环保呢?期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成为一次契机。

  昨天,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首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昨日新华社报道)当环境污染、公民的利益及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时,以往环境法律法规中的“信息公开”原则难以执行的关键所在是,信息对谁公开、公开什么信息、如何公开信息、信息不公开怎么办等,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其结果就是导致公众获取信息存在障碍。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此做出了清晰、严格的规定。

  本世纪初,国家环保总局曾经在淮河、滇池和太湖进行过“零点行动”。记得那时参加这一行动时,有些记者曾蹲在一些污染企业的排污口等着他们的夜间偷排,然后抓个正着。严控江河污染只靠媒体的曝光是不够的。

  有人曾这样质疑一些关注环境的记者,你们到底是记者还是环保志愿者。而一位关注环保的记者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的法律有时不工作”。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2003年9月正式实施至今已三年多了,可是国家级的听证会只有圆明园那一次。今天公众面对的很多环境问题,虽已有法律保障应有公众参与,可如果在知情权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公众怎么参与呢?

  以往,别说普通的老百姓,就是专家、记者想得到一些企业排放的数据也是难上加难。2001年北京昆玉河河底硬衬,清华大学的教授希望得到有关这条半自然河流的一些数据,不管是环保部门还是水利部门,都以保密为由将其拒之门外。2005年,中国环保组织及一些专家学者提请公示有关云南“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工程建设的环评报告,最终这一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也没能够实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媒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起到了“无冕之王”的作用,但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难免会受到伤害。

  美国纽约附近有一个石头王山,围绕这座山,发生过美国环境诉讼一个成功案例。

  我在当地一个环保组织“河流保护者”的陪同下,爬上了这座很普通的、长满了大树的山。山间朽木遍地,流水潺潺。

  从山顶望去,下面就是纽约最大的河流哈得孙河。当年几个美国律师,就是在信息公开法律的依据下,制止了对山的开发,保住了这片大山的自然。

  当地人认为大山是公共财产,要想开发,一定要征得公众的意见。而信息的公开与对称,是利益相关群体首先要争取的。

  如今,山里哗哗的泉水流入哈得孙河,滋养着两岸的百姓。

  2006年夏天,有关部门要拍卖狩猎权的消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其实当时民间环保组织强烈呼吁并不是反对狩猎,而是指出有关部门应该在狩猎权拍卖之前,公示中国野生动物的生存现状。当我们对野牦牛、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的数量,及栖息地不知情的时候,就拍卖狩猎权,怎么能保证不伤害珍惜的野生动物呢?拍卖后所得款项又怎么能保证都用在了野生动物保护上?

  应该说,这种呼吁不仅表明公众的环境意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更重要的是公众对如何保护环境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正因为此,《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出台,不仅让我们期待着它能真正保证公民环保知情权,更希望这一办法能够保护我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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