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政府治贪的能力和决心倒底有多大
(2007-03-21 06: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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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与赖昌星案类似的案子.此人背后除了胡星还有潜水的大鱼.这种大事化小,一笔带过的伎俩已经在各地多次上演.中央政府治不了地方贪官,清除贪污就更无从谈起.
这是个在昆明玩女人出了名的花太岁,一句"私生活,与本案无关"就带过了.谁给任他蹂躏过的女人申冤!
看看乌烟瘴气的昆明城市"规划",他岂止能一个"罪人"就带过!
他是带着群狼出击打猎的邪恶首犯.
关注本案
曾华受贿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审理中,坊间所传闻的与此案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胡星案丝毫未曾被提及。昆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二者之间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两起案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它们之间是否有着任何关联。
而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曾华一位获准进入法庭参加旁听的亲友还向本报记者抱怨称:在法庭上公开的所有案卷材料中,对于此前外界所宣扬的曾华多么多么好色的情况也丝毫没有提及。“那是根本就没有的事。再说了,那些都是私生活的问题,跟案子有什么关系,为什么大家都要这样去议论?”
2、17家业内知名企业被首次暴光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以涉嫌受贿罪为由,对被告人曾华提出指控。根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宣读的《起诉书》,曾华在昆明市规划局副局长和局长的任上时,曾陆续17次接受来自房地产企业的贿赂,这个详细的“受贿清单”首次在得以进入法庭的部分公众面前进行了“暴光”,大量昆滇群众耳熟能详的知名的房地产企业的“金子招牌”,在法庭上被反反复复地提及。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相对的,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既然受贿行为已经被追究,那么行贿者当然也就不可能置身事外。”熟悉曾华案的一位司法界资深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种说法,记者昨日下午从一位律师口中得到了证实,该律师称:目前,已经有一些房地产商被公诉机关提起了行贿的指控,而他已经接受家属委托,将为这些行贿的房地产商进行辩护。
3、公诉机关指控曾华曾17次受贿
《起诉书》共长5页,里面对曾华的17次受贿行为做了清晰的例举,除涉及到的部分受贿额为名表、项链、翡翠等实物外,现金则多达人民币、港币、日元、美金及欧元共5大币种,折合人民币总金额约为200余万元。
这些受贿行为最早的一次是2000年3月,最后的一次则是2006年2月,时间跨度不到6 年。此间,曾华从昆明市规划局副局长而擢升为了局长。在外界眼中,他无疑堪称“官运亨通”,风光无限。但是,根据《起诉书》所载明的犯罪事实,他从来没有停止过利用手中权利进行钱权交易。为支持所提出的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一一例举了大量证据材料,透过这些证据材料,被告人曾华犯罪的手法和“模式”浮出了水面:某家房地产为开发新的项目而提出规划申请,由于一些条件并不具备,或者是急于尽快取得审批,就找到主管规划的“老大”曾华。曾为其办理的审批手续,而作为回报,“局长大人”每次都能从申请企业那里获得不匪的现金或实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以上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而且,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曾华全部认罪并当庭表示忏悔
昨日,被告席上的曾华多数时候都低垂着头,对于自己的失足并走上犯罪道路,他显得非常追悔。 “我有罪……”他承认了所有被指控的17次受贿,并对这些受贿的情况做了相应的供述。在最后陈述阶段,他还当庭进行了忏悔,称自己“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作为曾华的辩护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杨清律师则认为:曾华受贿的罪名构成,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律师提出以下几点:一、归案后,曾华认罪态度较好,交待了大部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二、公诉机关还认为房地产商给曾华父母提供的一些购房优惠也属于行贿,这种认定站不住脚。三、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中,包括一些行贿人送给曾华女儿的过年压岁钱,以及资助其出国读书、香港旅游等的费用,这些都不应该被认定为受贿金额。
关于这第三条辩护理由,该律师加以阐述说:在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时,向自己所尊敬的人送上一些动力或礼物,这属于东方的“文化传统”,只不过是相互之间的一种关爱,不应当上升到犯罪的范畴。
审理结束后的昨日下午16时30分,昆明中院特意举行了一个案情通报,该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暨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在简要介绍案情后,表示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将在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期作出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