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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洩密扁洗錢 判決詳載資金挪移

(2008-12-04 07:59:05) 下一个
葉洩密扁洗錢 判決詳載資金挪移
記者:賀乙舜 攝影:王華麟 台北 報導


葉盛茂遭判10年重刑,最主要是法官認為他通報情資,是為了掩飾扁家不法所得的洗錢作為;這其中包括95年12月11日澤西島來函,15日陳致中出國,21日黃睿靚就和美林銀行簽約開戶,展開資金大挪移;而97年1月陳水扁得知瑞士資金遭凍結後,陳致中又出國去,4天後吳澧培就收到191萬美金,也就是說在特偵組還沒偵結之前,今天法院判決書,就已經詳載扁家洗錢的輪廓。

要不是葉盛茂,扁家海外資金可能沒機會遊走在這麼多間銀行,和這麼多國家之間;95年12月6日,葉盛茂打電話通報林德訓,澤西島已發現吳景茂帳戶資金有問題,來函要查。


15日陳致中就出國處理,展開一連串洗錢作為;12月21日,黃睿靚和美林銀行簽約開戶,隔年2月14日起,吳景茂分2次移轉2100萬美金到黃睿靚瑞士美林銀行帳戶。


任務結束後,96年3月6日,吳景茂就結束信貸銀行帳戶,錢轉到瑞士後,依據陳致中的說法,理專認為不安全,可能會被「發現」,所以96年5月,他在開曼群島成立紙上公司寶昌,把錢全部轉入;半年之後又從寶昌匯出1000萬美金,成為他被懷疑洗錢的關鍵。


96年12月12日,葉盛茂再度將此通報林德訓,2天後陳致中出國,一筆191萬美金隨即匯入吳景茂新加坡帳戶;97年1月瑞士資金遭凍結,葉盛茂將公文面報陳水扁,2月19日陳致中又出國,4天後191萬美金,就從新加坡轉匯到吳澧培帳戶。


實在有太多巧合,而法官最不能理解的是,如果錢是合法的為何怕被發現?就在特偵組偵結前夕,判決書呈現扁家洗錢輪廓,早一步認定,這一切作為都是為了掩飾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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