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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扎针问题,其实不用太紧张。

(2007-12-07 09:20:46) 下一个
最近大家都关心入境扎针问题,其实不用太紧张。

首先,大家关心的问题不是这个法规新产生的。这个法规所依据的法律已有相关条文(见1,2) 从法律上说,出入境口岸有权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其次,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入境扎针问题,这个新法规并没有规定出入境口岸有强制检疫(扎针)的权力,它规定(见3)入境者“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更没有规定不检测或结果呈阳性就不能入关。它完全符合原有的两个法律精神。相关检测也应当是免费的(见4.)。因此你在入境处完全可以依据本规定拒绝接受现场扎针检疫或收费,而选择一个月内去医院。

最后,各国都有类似的传染病防治法律,相信大家看到或听说英国过对某些入境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实际上,前几年我有几个同学进入英国时因没有携带在中国办理的健康证明的人都在英国入境处被强制检查了。

然而,这个法规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人群的选择,一是国内外都有艾滋病,没有统计数字表明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比其它人群更有可能感染艾滋病,二是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都需要检测,而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才需要检测。我相信,这个法规的本来着眼点在于,在中国可能长期居留的人群(中国公民和申请居留的境外人员)需要检测,而短期居留的(短期访问的境外人员)不需检测。入境处没法判定中国公民入境后会长期还是短期居留,因此一刀切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都需要检测。实际操作上就导致了,需要检查的大部分是中国人。Once again, 这些不是这个新规定引起的问题,旧法规(仍然有效)本来就不合理。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章第一百零二条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生效,温家宝签署)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3.新法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4.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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