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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文化到公民社会 ZT

(2008-12-04 10:34:34) 下一个
  
从公民文化到公民社会

  -一项现实的考察

周阳山

中国文化大学中山学术研究所所长
 
中文摘要

「公民文化」曾经是政治学行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概念与研究途径,在一九七○年代以後渐趋式微。但「公民文化」此一辞汇仍然被普遍使用,其��τ�围则有所调整,而与「公民性」、「公共精神」等辞汇之意涵,渐趋接近。至於「公民社会」一辞,在台湾已日渐通行,其指涉则因不同之译名(如「民间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等)而有所分野。本文尝试从「公民文化」的概念与研究途径出发,探索其与「公民社会」间的关系,并就其现实意涵,作一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公民文化、公民社会、民主巩固、多元主义、宪政民主。

 从公民文化到公民社会-一项现实的考察 周阳山

一、导言

一九六三年,史丹佛大学教授奥蒙(Gabril A. Almond)和佛巴(Sidny ba)合写了一部名着《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与民主》(Th Civic Cultur:Political Attituds and Dmocracy in Fiv Nations),就美、英、德、义、墨等五国的政治文化、公民参与、政治社会化与民主稳定等关系,作了实证性的探究(1)。这项开创性的研究,当时受到政治学界极大的重视。但是从一九七O年代以还,政治文化的研究,却逐渐衰退。随後继起的则是依赖理论(dpndncy thory)、革命理论(rvolution thory)、国家理论(stat thory)、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thory)分析,乃至理性抉择(rational choic)、新制度主义(nw institutionalism)等研究途径。但是奥蒙等人所使用的「公民文化」一辞,却并未消失,其指涉却已有所变迁。本文将从「公民文化」的概念出发,分析其基本内涵与分析路径,进一步将检讨此一概念与日受重视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ty)概念之间的关系,再就其在当前台湾的现实意义,作一推究与探讨。

二、公民文化的指涉与分析途径

在《公民文化》一书中,奥蒙与佛巴指出,现代社会的公民往往被期待要介入政治活动,并积极参与。而且公民往往被假设是由理性而非情绪因素所导引,在进行决策时则是资讯充分,经过审慎的理性计算。这种「理性-行动者」(rationality-activist)的政治文化模型,与「公民文化」模型有甚多重叠之处。但除此之外「公民文化」还包括了其他的内涵。(2)

「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participant)的政治文化,其中政治文化与政治结构是互相配合的。这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并未取代臣属型(subjct)与乡土型(parochial)的政治文化。(3)相反的,在个人参与政治的过程中,他们并未放弃本身的臣属型与乡土型的取向。换言之,臣属型与乡土型的取向是与参与型的取向互相配合的。非参与型的,或传统型的取向,限制了个人的政治承诺(commitmnt),使其变得较为和缓、中庸。基於此,在「公民文化」中尽管乐於参与的政治态度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但其他非政治的态度,诸如信任他人,一般性的社会参与,也很重要。这些较传统型的态度,结合了参与型的取向,使得一种平衡的政治文化得以呈现,其中固然有积极参与、介入与理性的一面,也有被动、传统与乡土的另一面,两者得以保持平衡的状态。(Almond & ba, 1965, p.30)

奥蒙与佛巴将政治取向设定为四种:(一)整体体系(systm as gnral subjct)、(二)投入(input objcts)、(三)产出(output objct)、(四)自我参与(slf as activ participant)。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是以上四者皆具备。臣属型的政治文化仅具整体体系及产出取向,但是欠缺投入及自我参与取向。乡土型的政治文化则是四种取向皆缺。(Almond & ba, 1965, pp.11-26)

台湾大学的胡佛教授在〈政治文化的意涵与观察〉一文中,(4)指出奥蒙与佛巴的分类是以决策及执行的过程为主要的考虑,根本忽视统摄性文化与结构性文化对政治体系所产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奥蒙等人的研究架构又将整体体系与决策及执行过程放在一个平面上观察,因而造成统摄、结构与功能等三类政治文化在层次上的混淆,却不能细察政治文化的不同类型与相互间的关系。究其因,这是因为西方民主国家(其实主要是英、美)在国家统合与政体规��τ�上相当稳定,较少严重的分歧,所以特别着重政治过程与功能的分析,重点放在公众利益冲突的调和与解决,但却忽略更为根本的统摄型的认同取向,如国家认同、爱国情操等方面。(胡佛,1998,pp.9-10)

事实上,奥蒙以後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如李帕特(Arnd Lijphart)等人也指出一般学者过於偏重英、美经验的缺憾。李帕特提出有别於英美多数决式民主(majoritarian dmocracy)的协商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mocracy)概念,其指涉的对象,即是在统摄型文化层面,有基本文化与国族认同分歧(包括语言、宗教、文化),如比利时、奥地利、南非等。(5)在这样的民主体制下,单单藉助政治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与冲突解决方式,无法解决政治体系中的基本问题,尤其是想藉助多数决的决策体制解决问题,也是缘木求鱼。相对的,在这些多元而分歧的社会(plural socity)中,必须藉助双元国会(bicamralism)、区域自治(sgmntal autonomy)、大联合政府(grand coalition)、少数族群否决权(minority vto powr)等多元的制度设计,方能化解因基本认同歧异而衍生的政治冲突问题。换言之,以英美经验为中心的公民文化研究,若要扩展至其他基本认同歧异的社会,必须着重统摄性与结构性文化等层面。而在冲突解决的政制设计方面,也应有别於「多数决制」的制度化经验,作多元化的探讨,否则将无以解决根本的认同与共识问题。事实上,英国对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斯等地所采取的特殊统治与决策型态,以及西班牙在巴斯克、加里西亚、卡特罗尼亚等地区所采取的高度自治方案,(6)均凸显了协商民主制的基本精神。这也充分说明族群共识与系统维持对民主稳定的重要性。

三、公民文化与公共精神

上述的公民文化研究途径,如前所述,在一九七○年代以後已渐趋式微,但是「公民文化」这一概念,却仍然为学界所普遍接纳。达特矛斯(Dartmouth)学院社会学教授保丁(Elis Boulding)在一九八八年出版的《建立一个全球公民文化》(Building a Global Civic Cultur)一书中。(7)对「公民文化」一辞,做了简要而清晰的界定:



公民文化代表着一种模型,在其中吾人分享共同的空间、共同的资源、共同的机会,并且负责管理在陌生人群(company of strangrs)之间的互动关系,而这些陌生人群将构成一个公共体(th Public),藉着这种互动关系创造出一种共同公益(common public good)的观念,虽然我们这些分享着共同公民文化的人,绝大多数终其一生都不会认识同一文化中的其他人,但是维持这样的公民框架,都有其共同利益,……。(Boulding, 1988, pp.1)



上述的定义,强调的是公民文化的「共同性」与「公共性」,以及「公益」的特质。它与奥蒙等人的界定有其共通之处,但显然较为宽泛,也较为浅显易懂。

四、公共精神与公民性

与上述定义相类似,哈佛大学教授普特南(Rob D. Putnam)在其名着《使民主运转起来》(Making Dmocracy Work,1992)一书中,(8)检视了奥蒙等人的「公民文化」研究,着重公民结社与文化层面的分析,不过他选择的是「公共精神」一辞(civic-nss,或译为「公民性」,在本文中两者通用),并采取四项指标以衡量义大利不同地区的「公民性」,亦即:

(一)读报率。报纸在义大利是涵盖社区事务最广泛的媒体。读报是公民对社区事务是否感兴趣的重要标志,而且各地区的差异颇大。

(二)社团生活的活跃程度。在义大利,体育运动俱乐部是最普遍的社团,其参与比例可视为公民参与的重要指标。

(三)公民投票的投票率。由於义大利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必须在选举时参与投票,因此投票率并非「公共精神」的可靠指标。而关系到重大公共政策(如离婚合法化、反恐怖主义、核能等),且无投票强制性规定的公民投票,则可视较为纯粹的指标。

(四)「特别支持票」指数。在一九九○年代初期以前,义大利的全国性选举,系采完全比例代表制,所有选民均对政党投票,再依各党得票比例分配议席。但除此之外,选民也已在选票中表达对某位候选人的特别支持。在「恩-从关系」(patron-clint rlationship)盛行的地区,这种「特别支持票」特别普遍,此一投票率被视为检测个人化,宗派化与恩从关系的可靠指标。

普特南的研究成果十分丰硕。他发现在公民性强的地区社团生活十分活跃,大部分的居民都通过报纸了解社区事务,他们为公共事务所吸引,不因个人化的恩从关系而受影响。他们彼此信任、遵守法律。他们相信政府,也愿意与自己的对手达成妥协。这里的民众与领导人的关系是平等的,社会网路和政治网路的组织方式,则是水平型而非等级化的。

至於公民性薄弱的地区,其组织方式则是等级化而非水平式。公共事务被当成是「别人的事务」。政治参与的动机是个人化的依赖、恩从关系或私人的贪欲,而非集体的公共目标。这里的民众对社会、文化社团活动的参与甚少,私人的目的往往取代了公共的目标,腐败更被视为常态。

普特南的分析若放在当今的台湾,我们恐怕不会觉得陌生,甚至会感到相当贴切。当今台湾政治中的贪腐、阴私、恩从关系、买票文化,乃至桩脚网路等现象,其实正与义大利公民性薄弱的地区异曲同工、如出一辙。如果我们借用普特南的研究架构与分析工具,当可清楚地了解:在台湾民主化的发展历程中,公民性的薄弱与公民文化的缺憾,不仅影响到民主的品质,而且也造成公民社会的疲弱、缺乏自主性,并造成严重的泛政治化现象。换言之,公民文化与公共精神的不足,正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缺憾所在。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石元康在〈市民社会与现代性〉一文中,就东欧各国在民主化过程中诉诸公民社会(石教授将civil socity译为「市民社会」),做了细致的分析:



在这些国家中,政治上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领域中去,因而,独立於政治的自主及自发性的社会不再存在。诉诸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目的就是要再建立一个独立於政治而具有自主性的社会。只有建立一个这样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社会,人们才可能与政治对抗。(石元康,1997,p.57)

如果我们回顾解严之初的台湾,公民社会(当时有不少人将之译为「民间社会」),就带有强烈的「与政治对抗」的色彩,强调民间的自主性,并反对威权统治。但是在过去两、三年里,当政党轮替完成,台湾进入所谓「民主巩固」(dmocratic consolidation)阶段後,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却受到严重的挑战,许多原先在威权时代扮演异议、挑战性角色的社团与个人,却转型而为新政权的化妆师、护航人。或许有人会说:「既然政党轮替了,台湾人已经当家做主了,我们总该给执政者一些掌声,多一些鼓励、少一些批评。」有些知识份子在过去威权时代一值扮演与政治对抗的角色,现在却强调「适度的政治权力欲也是健康的」、「应该支持执政党,多给政府一些机会」。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读完石文的下一段话,就可看出其中的困境。他指出:

即使在建立了民主政治之後,一个独立於政治而具有自主性的社会仍然应该存在下去,泛政治主义,以及由它所导引出来的不民主及不自由才可能被避免。(石元康,1997,p.57)

如果我们将这段话与最近政府查扣报刊、搜索媒体,藉「国家安全」之名起诉报人等作法做一对比,当可深深体悟「一个独立於政治而具有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实系抵拒任何一个泛政治、不民主、不自由的政权威胁的关键所在。舍此之外,民主制衡与民间自主均将无以为继。此一基本原则,也充分说明「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ty)之间,实应保持适度的分际。「政治社会」是一个政治竞争的场域,在极权主义与威权统治的时代,「政治社会」为当权者所垄断,与政权高度重叠。但在进入民主化与自由化阶段後,「政治社会」中则出现了政党竞争与政治竞赛。此时「公民社会」应独立於政治之外,却不应再成为某一政治势力的泛政治化工具。以南韩为例,在过去威权统治时代,异议人士金大中普受「公民社会」反对力量的支持,扮演着对抗威权政体的领航角色。但在金大中当选总统、掌握政权之後,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力量(如工运、学运等),却又站在金大中政府的对立面,而且与「政治社会」保持适当的区隔,维持着自身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这正是「公民社会」自主力量的具体展现,也是值得台湾学习的经验

进一步,我们将就「公民社会」在当前台湾的不同指涉及其意涵,作一现实性的分析。

五、公民社会的在当今台湾现实意义

在过去二十年间,civil socity一直是台湾学界与政界重要的分析工具之一,在中文学界里,曾先後出现四个不同的译名,亦即:(9)

(一)以财产私有与市场经济为主要特色的「市民社会」。这在过去五十年的台湾并不缺乏,但是,由於过去国民党政府实施的民生主义平均化政策(galitarian policy),以及长期以来对左翼工运、社运进行有效的压制,台湾始终未能出现成熟的左翼政党和支持社会主义的强大群众力量。迄今,葛兰姆西(A. Gramsci)所谓的「文化霸权」(cultural hgmony)争夺战,在台湾也并未大擅胜场。基於此,在台湾,政治社会中的政治争执主题,始终环绕在统独、本土化、民族主义及族群意识等层面,却未能深入左-右对峙的意识型态场域,就「个人-集体」,「自由-平等」、「市场竞争-社会正义」等课题,作深入的论辩。「既无左翼可言,何来新中间路线?」的困境,也就不言可喻了。

(二)以社会自主与人民抗争为主轴的「民间社会」。这在过去三十年的政治反对运动中颇为突显,「後美丽岛的民间社会」这类论述,也曾一度在社运中受到瞩目。但是曾几何时,当反对运动者走进国会和议场,庞大的黑金转轮和桩脚政治,逐渐吞噬着昔日抗争者的精力和理想,而民间社会相对於威权体制所展现的抗议精神,也就逐渐隐晦不现了。不过,台湾的经验并非独特,在共党解体後的东欧,也曾面临着类似的困境。波兰「团结工联」的式微与华勒沙的快速失势,即其先例。倒是台湾在历经忧患之馀仍不断涌现的生命力与意志力,却充分反映着民间社会的希望与生机。

(三)以法治秩序与限制滥权为主旨的「文明社会」。这是台湾一向缺乏,也是西方议会民主最重视的宪政民主传统。过去在专制权威时代,台湾是有「法制」(戒严传统下的恶法亦法)而无法治(以宪政权威、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为规��τ�原则)。而在自由化与民主化的年代里,却变成了「选择性的执法」和「选票为大,造反有理」。换言之,解严後台湾的民粹政治提供了短线的权力操作和「钱权交易」的充分空间,让各类政治掮客、黑金浪人和投机大亨在法律边缘游走。其结果则是,政治场域的野蛮、粗暴、残酷、污秽,早已不堪闻问,使「文明社会」蒙上层层的阴影。

(四)以公民意识与宪政共识为前提的「公民社会」。这正是一个多元主义社会(pluralistic socity)的基本内涵。但是由於缺乏前项「文明社会」的基本素质,「公民社会」自然也就失其根基。换言之,尽管我们自认为已具备民主发展的经济条件,却忽略了同样重要的文化与制度成因。基於此,虽然台湾已出现了多元化的社会阶层、族群意识和财富分配,而且民间也不断涌现丰富的竞争力与创造力。但是,台湾仍然只是一个「多元分歧的社会」,却不是一个有着基本宪政共识、法治规��τ�和自由秩序的「多元主义社会」。

正是由於「文明社会」与「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严重不足,而「市民社会」又呈现着意识型态单一化、政策扁平化与议题空洞化的困境,台湾「民间社会」所呈现的则是活力充沛、动能无限、民心浮躁却又扰嚷不安的复杂面貌。而政治场域中自然也就充斥着民粹性的动员与抹黑式的文宣,其结果则是:一方面,部分狂热的群众不断被政治社会所动员,形成两极对立态势;而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选民却感到疏离、无趣、灰心,最後也就只有选择政治冷漠一途了。

综而言之,缺乏「公民文化」中的公民精神与公共性,导致台湾民主运作中普遍的宗派化、个人化与「恩-从关系」的倾向。而公民社会本身条件的不足、缺乏自主性,无法摆脱泛政治化的干扰,则导致政治社会中的纷争不断,而且不断的消耗有限的社会与经济资源,最後则形成民间普遍的政治疏离与倦怠感。这正是台湾进入「民主巩固」期的危机所在!


 

注释:

(1) 手边引用的Civil Cultur版本,系1965年由Boston的Littl Brown所出版。

(2) 见Civic Cultur,pp.5-30。

(3) 「臣属型」文化亦译为「子民型」文化。「乡土型」文化亦有译为「教区型」文化或「地方型」文化者

(4) 辑入胡佛着(1998),《政治学的科学探究》,第二卷,《政治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页1-38。

(5) 见A. Lijphart,(1968), Th Politics of Accomodation, Brkly:Unisity of Colifornia Prss.

(6) 最近有一些学者(如Alfrd Stpan)提出fdracy的概念,分析如西班牙、芬兰(欧兰群岛)等经验,以彰显此种在大多数地区采行单一制,另一方面在少数族群地区实施高度自治的政治体制。

(7) 本书系由纽约州Syracus Unisity Prss於1988年出版。

(8) 本书於1992年由Princton Unisity Prss出版。中译本是由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於2001年出版。

(9) 本节部分内容,揭引自周阳山撰(1999.12.11),〈从民间社会到多元主义社会〉,《中国时报》,第十五版。




 

参考书目

一、中文

1.卡诺伊着(杜丽燕、李少军译)(1995),《国家与政治理论》,台北:桂冠书局。

2.石元康撰(1997),〈市民社会与现代性〉,辑入刘军宁等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北京:三联书局。

3.帕特南着(王列等译)(2001),《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

4.周阳山撰(1999.12.11),〈从民间社会到多元主义社会〉,《中国时报》,第十五版。

5.胡佛着(1998),《政治文化与政治生活》,台北:三民书局。



二、英文

1.Almond, Gabril A. and Sidny ba, (1965). Th Civic Cultur, Boston:Littl, Brown and Company

2.Bogdanor, nord., (1987). Th Blackwll Encyclopdia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Oxford:Basil Blackwll Ltd.

3.Bottomor, Tom d., (1983). A Dictionary of Marxist Thought, Cambridg:HarvaUnisity Prss.

4.Boulding Elis, (1988). Boulding a Global Civic Cultur, Syracus:Syracus Unisity Prss.

5.Fin, Rob and Shirin Rai d., (1997).Civil Socity:Dmocratic Prspctiv, London:Frank Cass & Co Ltd.

6.Kan, John, (1988). Civil Socity and th t, Londo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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