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说,“人生来自由平等”。 有人说这无法证明,因为在人的社会里,实际上人的身份地位都不平等。因此无法证明他的思想就是真理。
也许, 人类自己没有足够智慧知晓这个人类自身的基本问题, 才有人类经历过的漫长的奴隶制历史过程。 但是,如果采用圣经的观念,耶稣的教导,每个人无论是谁都必须 “爱人如己”,那大的掌权的要更多服侍小的,那么, 即使人们因为本身条件的原因所能从事的工作有区别,那也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区别, 不是基本权利上的区别。
你如果爱一个人如同爱自己, 怎能同时认为他拥有的权利和自由应该比你少呢。
这就是“天赋人权”的含义。如果不是这样,一部分人就会奴役另一部份人而心安理得。就会有古罗马皇帝卡里古拉那样的说法: 君王都是神明, 人民都是畜牲。 卢梭认为人类社会现实中的奴隶都是强力创造出来的, 并不是天然如此。
有意思的是, 历史上有一位英国的基督徒议员韦伯福斯, 他和卢梭观点不谋而和。 为了废除18世纪19世纪盛行世界的蓄奴贩奴制度,他以自己的行动连续三十多年搜集证据, 在议会寻求联盟并提案废除当时已是英国经济支柱之一的奴隶贸易。终于在他临近退休之时,1833年,促使英国议会废除了奴隶贸易。再过若干年,英国又通过立法禁止了蓄奴行为。 后来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废奴, 这个历史把人类文明推进了一大步。
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需要契约, 卢梭说, 是人类遇到了“绝境”。现实中的人, 不仅不够爱人如己, 还常常害人。“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 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 并且如果人不改变那种生存方式,就会灭亡。”
就是说,人性自私贪婪那一面,如果不加约束,就会伤害别人,互相伤害的结果,危及到人类的生死存亡。 这时候,一种适当的约束就成为必须了, 形式就是通过缔结契约遵守契约。
法律的制定很多是人类遇上“绝境”而来, 比如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侵略别国, 比如禁止拥有和贩卖奴隶, 比如食品药品中的有毒物质的法定检查,这些契约法律的制定,是在武力, 奴役,食品中的毒物,致无数生命于死亡之后,人们才醒悟反思而制定的。
缔结契约, 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转让自己的自由”,这个契约的内容必然要体现一种“公意”,在缔约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同时, 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认为,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都要考虑, 同等对待,契约中约定的自由权利的转让也对每个人同等适用。如果容许某些人转让的权利多,另一些人转让的权利少,就会产生这后一部分人对前一部分人实行暴政的后果。
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认为, 人们为了自身存在, 不得不让渡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国家只是为执行契约所体现的公意而创设的,立法权在人民, 主权在人民,人民既是主权者又是契约下的臣民,政府只是契约执行者, 协助人民完成主权者和臣民的双重角色。 具体地说,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公民拥有的社会以及政治的自由。
契约的累积代表了人类思想的文明进步。这也是为什么法治对于人类社会这么重要,它通过自觉的约束个人的自由,把人和人的利益连接在一起。 立法的活动没有终止, 随着人类生活发展,人会不断遇上新的 “绝境”,比如说三鹿奶粉事件,全球信贷危机事件,这又让人们思考如何以新的契约规则来避免这新的绝境对人类的伤害。 如此下去, 人们对真理的认识也在不断修正进步当中。
苏格拉底能够放弃生命而服从雅典的法律对他的处罚, 说明他的心中法治契约的地位高过一个好人的生命。 在他看来,放弃生命维护法治是对的选择。
为公意而放弃个人私利的人是伟大的,是有永恒生命的。
任何文化, 如果不把公意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就没有能力给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带来
幸福。它自然会随时间流逝而退色,最后被能够体现人类共同理想的文化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