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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84; 1)
Filing
亡羊补牢的 G-884
- pjiang -
与中国很大的一点不同就是,在美国不流行盖章一说。同学们很少能看到盖在文件上的公章,一般都是签字算数。同样,很多的场合下,文件的复印件都具有与原件等同的功效。
没有读过"
移民局填表 ABC"一文的同学,在向移民局提供支持文件时,会想当然地认为必须是原件才能被接受。而且以为在申请处理完毕之后,原件材料会被同时退回。错也。
向移民局提供的支持文件,除非是特别指明了要原件之外,简单的复印件即可,既不需要公证 (notarize),也不须认证 (Certify).
如果你自作主张,提交了原件。抱歉,原件是不回退回给你的。象办 H-4 时把 H-1b 的原始批件交了,那移民局也就不客气地收下了。至于以后 H-1b 需要批件该怎么办,移民局是不管的。
向移民局要求将附交的文件原件要回,有专门的表格
G-884 Request for the Return of Original Documents (Rev. 11/03/08) Y Expires 9/30/09. 此表格无费。
填表用黑笔,均大写。
Part 1. Information About You
这是填表人的信息,不管是要自己的文件,还是别人的。是谁填表,这里就是谁。
Specific information about desired document(s) or record(s)
欲索回的原件清单。
只要是在同一个中心,同一申请人之不同申请的所附原件可以一起要回,都在这里填全了。如:
Passport (#CN 1234567890) - NSC 07-123-1234567890
Marriage Certificate (Lic# 1234567890) - NSC 07-234-1234567890
Part 2. Data for Identification of Personal Record
这里的个人信息,是关于原始申请人的。
例如,你的泰山大人申请 I-539 时交了护照的原本,那么 Part 1 是你的名字,而 Part 2 这里是岳父的名字。
不适用的空,如 "
Name on 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等通通填 "N/A".
Verification of Identity
[ ] In person with identification - 亲自交表到移民局当地办公室的,选此
[ ] Legible photocopies - 邮寄表格的选此(注意:表格还要公证)
如果文件原件所支持的申请仍在 pending,表格将寄往该中心;申请处理之后才去要支持文件原件的,表格寄往中心申请处理的中心。
Part 3. Signature of Requester - Affidavit of Identity
I [x] Swear [x] Affirm that I am the person in Part 1 on Page 1 of this form. -- 打两把叉。
然后姓名正楷、签名、日期。
下面的
Signature of USCIS Official 在面交时由移民官填写,
Certified Official 由公证处填写。
表格可以到当地的移民办公室面交,或者寄往申请的处理(或 pending)中心。
面交时请带齐身份证明,要双件(护照、绿卡、驾照、EAD、公民证书);邮寄时付上双件的
复印件(嘿,别再犯同样的错儿了)并公证表格。
替他人索回原件时,并与该人之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结婚证、亲属关系证等。
Last Rvsd 7/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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