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两篇关于刘晓波的文章: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912&postID=34801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912&postID=34736
刘晓波何许人也?以前只在“六四”时听过,查阅维基百科,方知他是个民运人士,东北汉,不出国,在北京为中国的政治改革(挑战中国现政治)而以笔从戎。
刘晓波于北京一中院一审获罪11年,审判公开,有控辩双方,刘晓波也到庭。
判决书说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列举了他的犯罪言论:
-- “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
-- 希望“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
-- “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 ‘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判决书中特别提到《零八宪章》,他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
那么,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呢?简单地说就是,“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的规定,刘晓波先生的定刑是准确的。
问题是此条刑法存在争议,说穿了,那里边有个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把共产党和国家绑一块儿了。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由谁制定的呢?能否废除这条刑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是在某年某月某日,由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几次会议通过而生效的。因此,现行的刑法是合法的,它反映了大多数人民的意志,要想废除它,也要遵循法律程序。
那么,全国人民代表是如何选出的呢?怎样才能让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呢
<<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所以,要想废除这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正常的途径应该是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50%以上是象刘晓波先生这样的人。他们才能选出上级人代,进而提出议案,并经全国人代会通过。
没办法了,象刘先生这样的人是少数。可是,“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若少数非要推翻多数不可,有什么途径呢? 纵观历史、横观世界,要想改变一个政权,有这么几条路:
第一,内部武装斗争(政变),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道路;
第二,内部分裂,前苏联就是这么分裂的;
第三,通过合法修宪,所谓的议会道路,此法十月革命时,列宁就批判过,且似乎从未在人类历史上真正实现过;
第四,外部武装干涉,那是现在的伊拉克。
刘晓波先生寄希望于民间 “新力量”,看来是想走第三条路;不过,他的文章又都投给了大纪元、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观察、看中国、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又似乎想走第四条道。
走第四条道是绝对走不通的,近代中国人遭外族杀戮,鲜血淋淋的历史尚历历在目,当初国民党败走大陆,投靠外国就是原因之一。
走第三条议会道路,又需要广泛的民众基础,目前中国的经济蒸蒸日上,老百姓挣钱的挣钱、出国的出国,农民也不象以前没活路了,这似乎又是一条死路。
呜呼,我为刘先生悲哀,他的方向完全错了,他属于那种“中国出了个毛泽东”以前无数牺牲的先烈,在他的理念成为主导政治以前,请他老先生还是等待“毛泽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