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经验和与移民局官员的直接沟通对于某些案件而言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有经验的律师能精确把握法律,提供最佳有效法律条文和分析,给移民局断案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移民局官员也欢迎资深律师的直接沟通和建议,因为移民局官员们也都在尽最大努力快速有效处理案件,以提高移民局的形象。我们律师所常常会在周末收到移民局补发来的批准件传真,可见移民局官员也在努力加班。一般而言,移民局官员对有一定声望的律师所也相当尊重,直接用电话或传真咨询律师的情况就会多一些。
另外,与移民局官员的直接电话沟通可节省因书信往来而造成的拖延,特别是对于某些法律理解有不明确之处的及时澄清,移民律师如能有机会直接致电移民局官员,将大大提高效率,获得意外的效果。我们所以下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
最近,我所一位律师在递交案子后,接到移民局官员的电话,该官员在电话中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对当事人不利的狭义的解释, 希望听听律师的意见。作为回应,我所律师向该官员指出,在法律语言存有不明确之处时,应结合上下文理解,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针对此案作了分析,由于论据充分, 解释得体,该官员表示无需再发送针对该案的RFE。
不料,第二天早晨,我们办公室还是接到了移民局发来的针对此案的RFE 传真,上面仍坚持原有的狭义解释。我所律师当即拨通了移民局官员所留的电话号码,向移民局官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该官员被说服,只是婉言指出,他的上司有不同理解,但他表示将我所律师的解释转告给他的上司。
放下电话后,我所律师想这个案子并未结束,只有找到法律上的相关依据,才能有望说服移民局的那位主管,让他放弃原有的狭义解释。于是,我们所的多位律师广泛翻阅法典,并上网搜索有关法律文献,最后我们纽约办公室的同事终于找到了相关法案在成为法律前国会参议员发言中指出的立法意向。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当成文法本身存在语言上不明确或歧义时, 国会立法过程中所发表的引入该法案的目的,理由等立法意向就成为解释该不明确条款的重要依据。巧合的是,我所律师的解释与当时的立法意向完全一致。兴奋之余,我所律师立即拨通了移民局的电话,将参议员的立法意向告知那位移民局官员, 该官员表示,会将我所律师的最新发现向其主管报告。
几个小时后,该移民局官员给我所律师打来电话,说他的上司已经批准了这个案子。第三天,我所律师收到了移民局发来的批准通知。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律师的经验和与移民局的直接沟通是多么的重要。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我所该律师没有经验,并怯于与移民局的直接沟通,那么这个案子最终很可能被拒绝。一般来说,有经验的律师往往会恰如其分地引经据典,举重若轻,令濒于被拒案起而复生。
长期以来,我所的14位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一直秉承“尊重移民局从法律角度说服移民局”的做法,在为广大客户争得应得的利益之余,也赢得了移民局的尊重,与移民局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和职业关系。我们将继续竭尽所能,为广大客户提供最好最及时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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