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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的“永久性工作职位”

(2006-09-01 17:29:49) 下一个
移民法中的“永久性工作职位” 对于很多在工作基础上申请绿卡的外国人来说,“永久性工作职位”是他们在申请劳工证或杰出研究人员(EB-1(b))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较为困惑的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解释及探讨。 一、劳工证申请时所要求的“永久性工作职位”是何意义。 在雇主申请劳工证的程序中,永久性工作职位是先决条件之一。关于一个工作职位是否是永久性的,有几点我们必须搞清。第一,所谓的永久性是相对临时性而言的,即雇主没有明确表明该工作职位有一定的截止期。第二,该工作职位是由于雇主人员短缺造成的,且在劳工证申请过程中这一短缺一直存在。对于外国雇员来说,他不用现在就在该职位上工作。具体来讲,该外国雇员可以是现在为另一家公司工作,也可以是目前不在美国工作。该外国雇员只要在拿到绿卡后为该雇主在这一职位上工作即可。另一种情况是外国雇员现在以H-1B身份为雇主在这一职位上工作或为同一雇主在不同职位上工作,同理,他只要在拿到绿卡后为该雇主在这一职位上工作即可满足“永久性工作职位”这一条件。 二、在“杰出教授/研究人员”项下申请绿卡时所面临的“永久性工作职位”问题。 首先必须分清的是,在这一项下有两类人可以申请绿卡,即杰出教授和杰出研究人员。这两类申请人所要满足的“永久性工作职位”要求是略有不同的。 对于杰出教授类申请人来说,“永久性工作职位”是指提供给他们的职位是终身教授或通向终身教授的职位。而对于杰出研究人员类的申请人来说,“永久性工作职位”条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视为得到满足: 1 该研究职位由大学或其他高等研究机构提供(但申请人不必授课),且是终身职位(tenured)或在通向终身职位的轨道上(tenure tracked)。 2 该研究职位是在大学或其他高等研究机构内(但申请人不必授课),同时由雇主提供的聘书无明确截止日期的。 3 该研究职位是在私营公司的研究开发部门内,同时由该私营雇主提供的聘书无明确截止日期。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在私营公司内的职位必须是研究性质的,否则即使该职位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日期,它也并不被移民局认为符合“永久性工作职位”的要求。此外,一般说来,大学或其他高等研究□□内的博士后研究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Associate/Fellow)并不被移民局认为符合“永久性工作职位”的要求, 但未明确规定截止日期的研究科学家(Research Scientist)职位到有可能被视为符合“永久性工作职位”的要求。 很多雇主由于“永久性工作职位”所含的“永久性”一词不愿支持外国员工申请绿卡,生怕自己会因为在支持外籍员工申请绿卡而出具的工作聘书中表达了所提供工作的“永久性”而被迫雇佣该员工。其实,这一担心是不必要的。在支持外籍员工申请绿卡时提供“永久性”只是表达了雇主在当时的一种愿望,它并不在法律上约束雇主必须永久雇佣该外籍员工。换言之,“永久性”并不限制雇主和外国员工签订自由离职,自由解雇的工作合同。因此,想以此工作为基础申请绿卡的外国人应将这一点明确向雇主指出,以打消雇主不必要的顾虑。 与之相反,“永久性工作职位”对外籍雇员有一定约束,即外国雇员若是通过雇主提供的“永久性工作职位”为基础取得绿卡,他则必须为该雇主工作一段时间。具体来说,移民法要求外国雇员在拿到绿卡后要为雇主工作一段合理时间(在实践中对这个“合理时间”的理解为一年)。在当前法规允许I-140和I-485同时递交的情况下,若外国雇员在其I-140批准后而I-485等待期间为雇主工作满180天,则也被视为符合了移民局的要求。 张哲瑞律师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精于办理各类移民案件。需要移民服务的客户可以和他们联系,或访问他们的网站:www.hoo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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