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奉献的讨论发言
(2007-06-08 18: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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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一奉献,我认为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正确理解它的定义,二是确定如何施行。我以前在文学城信仰家园贴文探讨,现稍加整理附在下面供参考并指正。另外,本坛圣经研读板块有意对此行专题查经,请参与。
关于十一奉献简答网友疑问
第一, 十一缴纳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是以色列人的责任,是支持以色列国家的基本财政政策。
第二, 以色列人承担十一缴纳是因为他们从神那里获得了土地,他们的缴纳是土地上的产品,缴纳给神,以此来表示对神的所有权承认。
第三, 神用收缴的十一缴纳付给利未支派,因为他们全职为神做工,没有分得土地。利未人的职能可比当今的全职教会工作人员。
第四, 除了付给利未人的十一外,还有两个十一:一个是为以色列人的集会;另一个是救济穷人,三年一征,为他们提供饮食等必需品。
第五, 新约中没有直接有关十一缴纳的论述,所以旧约相关的精神依然适用。最基本的就是两点:首先,基督徒虽然没有直接分得土地,但是应该明确懂得取得收入的一切条件都是神预备的;然后,教会的全职工作人员是为神做工,他们需要经济条件。
第六, 三个十一缴纳,我认为利未人的那一份仍需保留;集会用的基本可以取消;济贫的那份基本上为政府职能取代。因此,可以说,只有一个十一缴纳从旧约时期转到新约时期,今天仍有指导意义。
第七, 根据第五点, 基督徒应该和必须缴纳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应该交多少是一个很复杂的神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把实际情况和对圣经的深刻理解结合起来,才能有正确的认识和符合神意的实践。
第八, 对比旧约,以色列十一个支派各缴纳十分之一给利未支派,然后利未拿出十分之一给祭司做献祭用。也就是,利未人得到总产的大约百分之十。或者说,每十个以色列人承担一个全职为神工作之人的需要。
第九, 由此类推,如果现在缴纳十分之一,就等同每十人支持一个牧师或其他全职教会人员。换句话说,如果教会有一百个人,只有一个牧师,每人大体上交百分之一即可。
第十, 其它开支怎么办?自由奉献。以色列人建圣殿全靠自由奉献。其他开支从本质上说都不是必需的,有条件当然越做得多越好,但不能成为教会成员的责任。而第九点的缴纳则是教会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 保罗谈到的奉献及其原则是第十点谈到的内容,而不是第九点的缴纳。不少人把二者混为一谈。只要神的事业需要有人全职工作,正常的经济支持就需要来自基督徒。每个基督徒就应该也必须承担这一责任。
第十二, 一个成熟的基督徒应该高兴地分担这一经济需要;不成熟的也应以神的事业为重,勉力而为。遵从神的命令,不应该以自己高兴不高兴,受益不受益为前提。从这一点也可看出,保罗谈的是奉献,而不是缴纳。
第十三, 坚持为神的事业缴纳自己应负担的那份,更大的意义是成圣,是逐渐地和物质世界脱离,坚持不懈地向精神成熟迈进,才能最后成为成熟的基督徒,符合神的要求。
第十四, 教会如何教导和管理缴纳是一个迫切的课题和严峻的挑战。正如不少网友善意的批评那样,大多数教会和牧师的实践实难令人满意,甚至滑到邪路上去。
第十五, 这种状态需要基督徒和关心的朋友共同努力,深切理解神的意旨,计划,期望,目的,在基督徒实践中找出一条正确途径,让缴纳这一经过神批准并设计的工具发挥应有的功能。
第十六, 税收是国家权利的象征和主要财政来源,由来已久。以色列国家有了国王以后,也向其国民增加了税收,作为国家政权运行的经济支柱。
第十七, 税收同样以国民为征纳对象,以他们的收入为征纳基础。所以,税负的轻重和他们履行十一缴纳的能力成反比。除非假设纳税人的承担税负能力没有限制,否则,国家的征税一对一地减低了属民十一缴纳的能力。
第十八, 起初,以色列的国家是神权国家,有了国王后,管理国家的职能分离出来,但是国王必须依然遵循神的命令行事,否则必遭惩罚。如果执行神的命令,则得到神的保守和祝福。
第十九, 因此从基督徒的立场看,政府职能若能按神意行事,则成为神的执行机构,基督徒的纳税给政府可视同间接执行神的旨意。若政府所为违反神的旨意,基督徒向其缴税等同支持其行为。
第二十, 一旦基督徒按第九点确定了缴纳比例后,其交纳基础应是全部收入,减去生产性开支,即税前总收入。其理由是,任何其它用途都应该低于给神的部分。
第二十一, 如果是按税后的收入为基础,实质上是把国家摆在神之前。这种安排是清醒明白的基督徒不能接受的。以税后收入为基础,会导致神的份额减少,影响神的事业。同时把国家机构至于神的掌管之外甚至之上。
第二十二, 对基督徒的缴纳免税政策,正是体现了国家机构的良知和对神的正确认识。缴纳部分给予免税对待,等于是从总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优先满足神的事业的需要。而这部分需要高于政府的需要;至少和政府的需要平衡。不管是高于和平衡,都必须免税。不予免税,就是把神的需要降到低于政府需要的地位。在我前面的第五点就基于这个理解。
第二十三, 了解了上述各点,大致就理解了税收和对神缴纳的关系,同时也有了如何对待和实践二者的基础。基督徒和关心的朋友当共同努力,理顺协调二者的关系,按神的意旨指导自己的态度和行为。
第二十四, 关于摩西律法是否在新约时期适用,有两种流行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以时代论为代表,主张凡不是在新约中明确重申的旧约条款,新约时期就自动作废。另一种观点以圣约神学为代表,认为凡不是在新约中明文废除的,都继续有效。深入一步,可看出二者的分歧所在:对那些新约中未提及的律法条文的对待截然不同。前者是不提的无效,后者是不提的就有效。
第二十五, 我个人倾向于同意圣约神学的观点。因为圣经是一个整体。新约是在旧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除非是有改变和新增的内容,新约没必要重复旧约。神的意旨具有永恒和不变性,新约是神的属性的继续展现,割断二者的关系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十六, 在教会历史中,律法至上主义和律法虚无主义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若要坚持某些律法,甚至十戒,就有被指为律法至上分子的危险;若不坚持律法,又有可能被贴上律法虚无拥踅的标签。往往令人无从适足。不少人为保险起见,就把这些领域划为禁区,不敢越雷池一步。这也是为什么严谨认真探讨基督徒缴纳的成果很少。而在实际教会管理中又不能回避。结果就是似是而非的说教和盲人瞎马的实践。
第二十七, 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理顺恩典和律法的关系。错误根源在于把二者对立。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旧约时期只有律法没有恩典,新约时期则只有恩典,没有或不必律法。正确的关系是恩典在律法之上,二者同时存在,都是为实现神的意旨计划目标的措施。
第二十八, 律法的本质是什么?是神的属性。神通过建立律法,向人揭示了他的标准,为人的最终成生归向他树立了目标。理解了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神建立了以色列人不能做到的整套律法。因为神是圣洁的,不可能降低他的本质属性。只有人提高自己才是唯一答案。由此,反映神的本质属性的律法就有了永恒性。
第二十九, 从另一点看,神的救恩包含在神的应许之中。靠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以色列的子孙和我们这样的外邦人才能得救。神的应许和救恩从本质上是无条件的,是神的单方面赐予, 是神的无可比拟的的爱的体现。正因为如此,有人把神的拯救看成是第二次创世纪。这些都不是人能决定的。
第三十, 人的得救不能靠自己遵行律法,必须依靠耶稣的救赎。得救的基督徒摆脱了死亡的枷锁,从罪恶的死荫枷锁中得到了自由。但是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被从遵从神的命令的责任和要求中取消。他们必须更主动地并以感恩的心态执行神的命令。若有违犯,依然会受到神的训诫。
第三十一, 全职牧师或其他教会事工,我认为是符合神意的安排,社会发展到今天,职业专攻已是潮流大势。以美国为例,需要考执业证书的专业何止成千上万。全职事工不是随波逐流,而是神的需要必不可少。如果他们能像早期教会例如保罗那样,自给自足,当然很好;但是正常情况下,当由教会成员支持。本专题容后细议。
第三十二, 归结到缴纳,因为它是律法的一部分,自然应在上述框架下实施,为神的事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问题是本领域长期在教义和实践上的混乱和纷争,成为重灾区之一,致使我们的所作所为离神的要求相差甚远。诚望有同感的基督徒弟兄姊妹和关心的朋友共襄义举,以期对现状有所改变,从而益人荣神。
还有两个要点,即教会应该怎样管理缴纳和个人应该怎样对待缴纳,容后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