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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寒讨民主程序、公共场所、造谣权利

(2009-10-05 05:18:56) 下一个
和高寒讨民主程序、公共场所、造谣权利

张三一言



提前说的话。写了万字无聊又无奈的字。对我来说是空前的,希望也是绝後的。


[一]、争论源起


高寒说∶『张三一言是本坛惊呼“论坛向左转”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行为前後判若两人的时间分界,就是从那一次本人不为其“惊呼”所动而开始的。』


意思是说,此次争论源起於张三之转变,且是往坏方面判若两人的转变。果真如此?


我想,把没有的事说成有已经不好,再把不是因果关系的东西说成是因果关更不好。


我认识高寒的初始就知道他是马列左派了,马列左派办的论坛何来不左?一早就知道是左的东西,怎麽会忽然惊呼它左转?何况我对高寒这类马列派一向心存敬意,对民主社会主义派更是倾心,我自身就是主张革命的,怎麽会出现惊呼左转?退一步说,就算我说了中国之路是左或左转之类的话,也不会是构成高张争论的原因;因为我们之间自始至终没有争论过左中右问题。为甚麽又起争论呢?高张争论起因是,也仅仅是我认为若把论坛视作公共场所,那麽,高对施的作为不符合自由民法治程式;但高接受不了这一异见,因之引起民主的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的争论。只是,高寒把争论话题转变了,把它说成是我为施辩护,同时也不得不涉及造谣问题,造谣问题也成了争论的焦点之一。但是自始至终,我没有为施辩护的意愿,事实上也没有为他辩护。


现在且还原事由本35982;。最先(2009-9-7 23:13 3#)高寒作了如下发言。『中国人具备了实现民主和法制的基本素质吗?┅我们完全可以用一种开放的心态来讨论此案,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来解决此案∶只要施晓渝先生愿意就他在本坛内外广泛散布的“高寒鼓吹生化武器”的言论作出说明、解释、辩护和举证,我们就完全可以立即恢复其在本坛的上坛资格。』然後有古镜(2009-9-8 00:43?6#)发言∶『同意黄埔军校的办法,让施晓渝回来,在论坛建立一个模拟民主法庭。在民主与法治的状态下,充许施先生申辩。┅坚决不能让一言堂的专制方式建论坛。』这触及我一贯观点∶(在自由办媒体前提下)在自己传媒有一言堂的权利,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依这个观点,驱施有理。第二个观点∶若要像高古那样把私有媒体(中国之路)当作自由民主的公共场所,那麽驱施不合理不合法。就是第二个观点引起高寒们不痛快,所以,原本就是这个一个简单又简单的观点争论,迅息间变成了为造谣辩护的大事阵像事件。现在又要加上“惊呼左转”论,就像滚雪球了。


高寒质问∶『您的“言论自由包括造谣自由”的天才发明,究竟是您突然心血来潮拍脑袋冒出的,还是因为现实中有要为施晓渝造谣作辩护的迫切需要而饥不择食地生造出来的?』──“言论自由包括造谣自由”是怎麽来的?是源於高寒把中国之路论坛作为自由民主法治的公共场所,但是操作起来,特别是处理论坛与网人关系时又用私人场所的手段。於是我就议论起在中国之路这个公共场所,高既是涉事人,又是裁判人,又是执法者,犯了程式错误(这是这次讨论的重点)。但是高寒到现在为止一直回避这一问题。为甚麽会讨论起造谣与言论自由的问题呢?一是,高寒硬是栽赃於我为施造谣辩护,因而我谈及造谣是不是触犯言论自由的问题。二是,高及其中国之路论坛把他们认为施造谣为理由,实行“驱施”,我认为高寒们触犯了言论自由的界32171;。因为我认为,在公共空间说谎、造谣,若没有造成即时伤害或诽谤者是属於言论自由范围内的事。在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的公共空间,掌握权力的高寒,作为涉事者,兼任裁判者去裁定别人造谣罪,并兼任执法者把人驱逐,这不合民主程序──由这些原因我不得不谈造谣与言论自由问题。


问题出在高寒驱施中,高寒侵犯了施晓渝的言论自由权利,我既然展开了公共空间问题的讨论,高寒侵犯网人的权利,我就要为这个权利辩护。高寒在这里混淆了两个概念∶把我为言论自由权利辩护混淆为“为造谣辩护”。其实这个问题是很明白的。若我说施不是造谣,或其所说有事实根据,那是为施造谣辩护;现在我是说施有造谣的言论自由权利则是“为权利辩护”。於是高寒强行制造了一起张三为施晓渝造谣的冤假案。同时也就这麽样地引起了造谣是不是言论自由权利的争论。



[二]、私家俱乐部还是公共场所


产生高施案後是非对错搞不清,主要中国之路本质上是高寒的私产,但是,高寒把它当作是“公共场所”,表明坚决不能让一言堂的专制方式建论坛。用心之善,无可置疑。要用民主自由法治来办坛;但是处理起坛务,特别是坛方与网人纠纷时,又使用了管理私人场所的办法,还要用自由民主法治来解释这些办法。於是在解释其道理时,不但不能收到真理越辩越清的效果,反而越谈越糊涂。


山寨改革说∶『而本坛在驱逐施晓渝前,曾十次提请他为自己说的话(高寒提倡生化武器)举证或自辩,而他却一概地置之不理,这是他自己放弃了这个机会,而论坛的决定是在遵守程式之後才做出的。』问题出在哪里?假设“本社”是公共场所,如果这些话是由法院的法官说的,就完全没有问题;由高寒一方这麽说就不合情理(若假设本社是高寒私产则又完全合理)。问题就是出在“本社”不等於法院,而是“本社”等於高寒。


在独立评论,坛规是“本坛”订的,执行删封权力在“本坛”,你被删被封可以申诉,但申诉後决定权在我。所以,我还是要重复一下,倘若“本坛”作为高寒的私家财产,则这次处理施晓渝案就无可质疑。


山寨改革说∶『老施至少有通过造谣来发 对论坛没有按他的要求删除人民思想家帖子的愤恨的主观故意.而这种主观故意是否造成了对被造谣人的中伤,以及中伤的程度如何,不是我们旁观者能清的.这必须由被中伤的当事人来指证.』


有些话我重复又重复,但是,有些人就好像是牛皮灯笼──点极都不明。


主观敌意(还有造谣)是否造成了对被造谣人的中伤,若在私人机构,可以由私有者作出指证,并“清”(给出结论),还可以在私有权力内作出处分行动,例如驱逐之出私人地方。若是在公共场所,并不是可以“由被中伤的当事人来指证”就可以“清”(给出结论)的,而是必须由与涉事者无关的有效裁判机构才能“清(给出结论)”。



[三]、笔会开除高寒与高寒驱逐晓渝的相同点


高寒说∶『若要拿笔会案来与本案来作比较的话,两案之不同点就朗若白昼了∶一个允许辩护、允许听证、允许覆议;而另一个,则统统不许。如果仅仅看到“都驱逐了人”这一点表皮的相似,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肤浅了。』
古镜说∶『同意黄埔军校的办法,让施晓渝回来,在论坛建立一个模拟民主法庭。在民主与法治的状态下,充许施先生申辩。』


两个人的意见全起来就是笔会和中国之路都是实行自由民主法治的公共场所。


在一个公共场所里,对等的双方,一方用“充许”(施先生申辩)这样的词本身就表达出违背民主与法治精神。若谈民主与法治,那麽,在这个“模拟民主法庭”里,高寒可以提诉“施晓渝造谣案”,施晓渝也可以提诉“高寒滥权案案”;双方都可以申辩,而不是一方在上“充许”在下一方申辩。


又例如,山塞改革说∶『如果你的言论是“造谣”即无中生有或者没有任何证据(人证物证等等),那麽,被你自由造谣中伤的人便有追究你责任的权利。』我从来没有否定高寒有“追究”、要求对方举证或道歉的权利。我说的是高寒若把他的论坛当作是公共场所,又用自由民主法治来处理此事,那麽他就没有“驱逐”施的权利和权力;若把它当作高寒私产,则权力和权利都是明确无误的(我这个说法会重复很多次)。笔会是违背了允许辩护、允许听证、允许覆议的自由民主法治程式,高寒犯了“高寒一身兼中国之路产权持有人、高施案当事人、高施案公诉人、高施案裁判人、高施案判决之执行人等职务於一身”的程式错误。


这就是我提出高驱施和笔会开除高寒都是犯了程式错误的根据。因为两者都是问题出现在程式上(虽则程式的具体方面不同),而不是指它们具体事实的是非对错,更不是指“都驱逐了人” 这一点表皮的相似。

──注意,这是这次争论的核心问题,高寒驱施是否合理合法正当全由这一程式决定。如果要否定我这个立论,请先证明,在自由民主法治下定案者,可以既是涉事人(高寒是涉事的一方),又是裁判者(由高寒判定施晓渝是著名造谣惯犯),又是执行者(由高寒执行驱逐)。若不正面回答这一问题,即使写了0至n篇文章写上一百几十万字进行辩护都无济於事。但是,高寒回避这一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



[四]、言论自由和造谣?


言论自由包不包括造谣自由?出乎我意料之外,中国之路所有人都给予否定的回答。有人说中国之路发言的很多是高寒的马甲,我不愿意相信真是如此。


甚麽叫做说谎?说谎就是说假话。甚麽是造谣?造谣就是捏造不实的说辞。说谎著重所说之话不真,造谣除了不真外,著重捏造事实。此地无银三百两是说谎,狼来了是造谣。其实,在生活上说谎和造谣是可几交换使用的。


若言论自由不包括说谎、造谣的自由,那麽狼来了的那小孩、说无银的小二就要坐牢(因例而坐牢另论)。这麽一来,把学校酒店改作监狱也应付不了。又比如说,很多人都说大跃进饿死三千万人,这一说法被判为造谣的可能性极高,因为,一是,说者无法举证,二是,若有一个可靠的统计数字出有,只要比三千万多一个或少一个,严格的说都可以构成“三千万” 是说谎、造谣。若按这标准坐牢,可能会超过人口半数。言论自由包括说谎、造谣;或者换一个说法是,说谎、造谣并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底32171;;又或者说言论自由不能排除说谎、造谣的自由。我这只是把事实如实说出来而已;哪有“惊人之论”?


如果认为我说的言论自由包括造谣自由是“奇谈怪论” “强盗逻辑、是自不量力的概念搅局!”,如果认为『言论自由允许说错话和说谎话并不等於允许造谣』,那麽请回答如下问题。

其一,是不是所有造谣都是必定构成即时伤害、危险和诽谤?或者问,有没有不构成伤害、不构成危险和不构成是诽谤的造谣?
其二,自由民主法治之国有没有立法禁止不构成伤害、不构成危险和不构成是诽谤的造谣?
其三,自由民主法治之国有没有判决不构成伤害、不构成危险和不构成是诽谤的造谣罪成的案例?
其四,有没有不构成伤害、不构成危险和不构成是诽谤的造谣罪名成立的案例?
还要考虑以上四条是偶然例外地存在还是普遍存在。


先看明白了问题,想清楚了答案,然後才下结论。


言论自由的两个层次。一是说出来後法律不得干预。一是,虽然说出来後法律会干预,但言者敢於负法律责任 (这一点对於立下法律禁止言论自由的专制独裁政权下的人们争取自由有特别意义)。前一个层次的言论自由是有底32171;的,即受到限制的;後一个层次没有底32171;的。


除了对权力者,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合法的事人们就可以自由地去做;可自由地去做的事就是自由的。既然不构成伤害、不构成危险和不构成是诽谤的造谣没有被法律禁止,那麽这一类造谣就是自由的。造谣是一种言论,所以它的自由就是言论自由。


要否定有限定的造谣属於言论自由权利,请拿出推翻以上推论,若做不到,即使写了0至n篇文章写上一百几十万字进行辩护都无济於事。


有人说∶『造谣也是“言论自由”,这社会早就乱套了』。用不著耸人听闻。你有没有听到过谣言?是不是所有谣言都被法律追查了?是不是所有造谣者都受到追究或惩治了?不论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都有谣言,当然就有造谣者,但是绝大部分谣言没有被追查,绝大部分造谣者没有被追究;可是社会并没有因之就乱了套。


为甚麽一面倒地否定言论自由包括造谣自由呢?


其一是,把肯定言论自由包括造谣自由误解为提倡或鼓励说谎造谣。
其二是,没有区别一般的没有造成即时伤害(危险)、构成诽谤的说谎、造谣,和造成即时伤害(危险)、构成诽谤的说谎、造谣。比如,A造谣说明天晚上红馆演唱会有人派钱,B造谣说明天晚上红馆演唱会有人放重磅炸弹。前者得啖笑,後者可能要坐牢。
其三是,把造谣等同於诽谤。比如,A造谣说我看到你在路边笑;B造谣说我看到你在路边强奸阿娇。B要吃官司。


言论自由必须包括说错说话的自由,坚持说错话的自由,在不造成即时伤害、危险和构成诽谤条件下的说谎造谣自由。是不是造成即时伤害或危险,是不是构成诽谤,不是由相关系的人、执法人员确定,而是由司法机构决定。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除了司法人员,人们可以不可以议论、批评,甚至认定某人说谎、造谣、诽谤呢?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是,这些议论、批评、认定只能是思想方面的、舆论方面的、道德方面的、社会方面的(至於这类公众审判式东西是好是坏,这里不议)。只能作出好不好、应该不应该的结论,是应然问题;不可以把应然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实然──不可以据此对有关人员实行任何方面的实质惩治。而可以不可以作有限定的造谣是法律有没有禁止的问题,是实然问题。驱施案问题就出在据思想方面的、舆论方面的、道德方面的、社会方面的批评和认定,对施实行实质性的惩治(驱逐)。


还有一个概念人们很容易搞乱。“被说谎、造谣中伤的人有追究说谎、造谣者责任的权利”,这个说法完全没有错。但是,一些人把概念搞混乱了。认为,既然人们有追究说谎、造谣者责任的权利,就没有你谎造谣的权利;进一步就是认定法律是禁止人说谎、造谣。但是,事实和道理都是,你有你追究的权利,他有他说谎、造谣的权利。他是不是说谎、造谣,是不是伤害了你,不是你说了算,也不是由他否定了就不是,而是由法律裁定才算数。


山塞改革∶『说凭空捏造造谣攻击已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请你们查一查各国的刑法典,看造谣中伤、造谣生事该当何罪?』我查了,可一时查不到。有请查到的朋友转出来供大家参考。据我所知,自由民主社会有立法惩治造成即是危害的说谎造谣的,有惩治诽谤的,不知道有没有立法惩治(没有限定造成即是危害、诽谤的)说谎造谣的?若有,希望能介绍一下,尤其对说谎造谣的定义和案例。


在这次讨中,出现两个很基本的问题,一个是“本社”方面以言论内容对错决定言论自由权利;一个是“本社”采用的是循有罪推定思路(现在问题已经纠缠不清了,若再加上这两个问题就会变成一窝粥,更搞不清了,所以不讨论这方面的问题)。


(补充∶)高寒说∶『在如下一点上现在我俩已达成共识、已没有分歧了∶用言论自由——甚至发明一个“造谣自由”——来为“施晓渝造谣案”作“无罪”辩护,是一桩很不名誉、很丢脸面的事。』我要说的是,这不是高张共识,更不是张识,而是高寒强加到张三头上的高识(说一句高寒很接受不了的是栽赃)。我讨论的仅仅是∶不造成即时伤害或诽谤的造谣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至於施是不是造谣,高是不是鼓吹制造生化武器我一概不理,为施造谣辩护或为高寒想制造生化武器辩护是不是“一桩很不名誉、很丢脸面的事”,与我的辩论无关,更不感到兴趣。高寒说∶『张三┅需要尽快地与那位元著名的造谣惯犯施晓渝保持距离、划清界限、脱离关系、厘清干系,否则就会闹大笑话了。』这也是高寒把自己的想像当作事实强加於我的高氏产品(又一个栽赃)。高张争论前张施距离若是十米,到今天还是十米,倒是高张距离被高推远了。



[五]、张三一言为施晓渝辩护,还是为施晓渝的言论自由权利辩护?


有人表示对张三一言为施晓渝辩护,『感到惊奇』;而且还扣上一顶辩护士的帽子。说『建议由张三先生出面来担当施晓渝的辩护人』、『被辩护人施晓渝┅』。我想,倒是有人判定我为施晓渝辩护让我丈八金刚摸不著头,深感惊 的应该是我。


我没有一个句一个字为施辩护,相反,我重复又重复说了,如果(事实确是)中国之路是高的私产,驱施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作为公共场所,则高寒驱施犯了程式错误。我的两个如果是同时给出的,但是,我看到的是人们只看到我说的驱施错(我的後一个如果),没有了我说的驱施合理(第一个如果)。这样有选择地进行辩论,於理无助,於事无补。


高寒写了《感谢张三先生助我炒热“施晓渝造谣案”(三)》长篇文章。老实说,除了“著名造谣惯犯施晓渝”特大红字映入眼帘外,我一个字也没有看。道理很简单,施晓渝是不是造谣,是不是著名造谣惯犯,与我要讨论的问题无关。


高寒提出两道逻辑判断∶第一个三段论式∶
『大前提∶从法律的意义上说人们有造谣的自由权利;小前提∶施晓渝实施了造谣;结论∶从法律意义上说施晓渝造谣不过是在行使其法定权利。
再看∶第二个三段论式∶
大前提∶张三一言主张从法律的意义上说人们有造谣的自由权利;小前提∶施晓渝实施了造谣;结论∶张三一言主张施晓渝的造谣不过是在行使其法定权利。』

更准确的提法是∶
大前提∶没有即时伤害或诽谤的造谣,是属於言论自由权利范围;
小前提∶施晓渝实施了没有即时伤害或诽谤的造谣;
结论∶施晓渝的造谣是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


对以上逻辑推导出∶『对施晓渝造谣作了如此强而有力的辩护』;我的推导是∶对施晓渝言论自由权利作了强而有力的辩护。高寒强行把张三为权利辩护转换成为造谣辩护,就是栽赃。


高寒有这一问∶『┅还是因为现实中有要为施晓渝造谣作辩护的迫切需要而饥不择食地生造出来的?』

看来理论和实践距离是极大的。在理论上,主张自由民主法治者没有不会背通和坚信如下名句∶“我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是,高寒的逻辑是∶他认为现实中有人造,你说造谣是言论自由权利就不是为权利辩护而是为造谣和造谣者辩护(且是用饥不择食地生造出来理由)。事实是,在未经独立於高施两方有公信力的程式裁决施是造谣的情况下,高寒就利用手中权力执法驱施。而我认为施只是在言词上表达意见,没有任何行动所以是属於言论的范围,而我认为这种被高寒指为造谣的言论并没有超出言论自由权利的范围,所以,我为网人的言论自由权利辩护。我不是为施造谣(?)辩护,也不是出於纯学术爱好,而是,也仅仅是为言论自由的权利辩护。


但是,明显地,高不接受这一解释;强行栽赃为“为造谣辩护”。



[六]、公审施晓渝


有人说∶『对共产党使用过的“公审”,有必要这麽敏感吗?正如你曾反驳过某人,不能因为“革命”是中共的惯用语,我们就不能再用同一个词了,呵呵。』


“革命”一词是先有其原义,於後有共产党添加的贬义;“公审”是共产党创用之词,并没有原义,只有党义。


对“公审”一词的注解。


共产党的词典是∶『我国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一种方式,在群众参加下审判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案件。』


中华民国的字典是∶『中共的人民法院,将已定罪量刑的犯人,押解到公园、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临时组成的宣判庭,再聚集群众到场呼口号助阵。这种「公判大会」是一种变相的「公审」,不同於自由民主国家「独立无私的法庭」对嫌犯进行绝对平等的「公开听审」。中共的人民法院,将已定罪量刑的犯人,押解到公园、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临时组成的宣判庭,再聚集群众到场呼口号助阵。这种「公判大会」是一种变相的「公审」,不同於自由民主国家「独立无私的法庭」对嫌犯进行绝对平等的「公开听审」。』


所以,用“公审”一词只能是用党义。公审施晓渝只能理解为像共产党公审地富反右那样对待施晓渝。


我这并非为施作辩护,若倒过来有人说公审高寒我一样用同一道理和标准反对;我说这些话的目的是若要学习自由民主法治,那麽也要学一下自由民主的最基本要素∶平等。高施都要平等地对待对方。这一点要求不会太难做到吧。


[七]、杂碎回答


其一,因为张三一言对驱施案提出异议,就请张三主持“网友陪审团”或“网友听证会”,或者担当施晓渝的辩护人。这和食客对厨师提出有关食品意见,食肆老板说∶你去煮给我吃看看;有点类似。


其二,同卵 生姐妹亦有相异处。笔会开除高寒和高寒驱逐晓渝,高寒说相异的是『一个允许辩护、允许听证、允许覆议;而另一个,则统统不许』,我同意有这个相异。我认为相同点是两者都是涉事者、起诉者、裁判者、执行者四位一体。


其三,“被外”经历┅我说过如下的话∶『“基於‘被外’经历,暂不想参与其内的活动。』高寒回应是∶『他会绝的所谓理由竟然是一个大家都丈二和尚摸不著头脑的“哑谜”。』我希望就此停止争论,因为这是两个人的关系,他没有甚麽意义。你是心知肚明的,把“哑谜”解开,受伤害的是高寒。


其四,『在同质的事物之间进行比较才能“有鉴别”,谩39393;或侮辱与造谣或诽谤是同质可比的(有量的不同),而与杀人放火却完全不同质,没有可比性,不能同日而语。』并非如此。杀人是谋杀人的物质生命,诽谤是谋杀人的精神生命,一样是同质可比。


其五,『如果你认为论坛“侵入施晓渝的个人权利领域”,那麽请明示。』不管你怎麽说,施所有作为都是“意见表达(写或说)”,而所说的施造谣只是涉事一方的追究,而不是中立机构作出的判定,施并没有实际行动。所以,施所做的是在言论范围内的事,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领域,或说是私人领域。


其六,“说错话=造谣”是高寒加到我头上的,是高式产品与张无关。我说的是言论自由包括说错话、坚持说错话、说谎、造谣的自由,不能由之推导出说错话=说谎=造谣。例如,我说自由包括恋爱、结婚、离婚的自由,不能由之推出我认为恋爱=结婚=离婚。


其六,高寒说∶『从一般意义、从法制社会的大原则上说,为了保证任何案件处理的公正,当事人在处理上应当回避。但是,这里的前提是“处理”、是谈论的“案件处理常式”。换言之,离开了对案件的处理,就谈不上任何处理中的回避原则∶“回避”是依附於“处理”的。可张三先生在大侃了一番“回避”的公正意义之後,竟然最终落脚到不处理、零处理和处理之虚无上。』老实说这段话很高深,我始终不能“领会精神”。我的事实和浅显的回答只是∶在施高案中,高寒和晓渝只做当事人;不要兼任裁判人或执行人。就这麽简单。


其七,看了这一段∶『其实,什麽叫“公审”(这不?张三一言先生又抓住李文采的一句戏言“公审”而借题发挥大作文章了)?就“施晓渝造谣案”而言,将此案炒热就是公审。在多大范围炒热就是在多大范围公审,炒得越热,就越是在公审。这种“公审”,只可能让自称的“大名人”施晓渝出大洋相、丢大丑!』,我的感觉是说话者把别人当作三岁小孩来玩弄。


其八,高寒说∶『当张三先生不是从事实判断入手、不是从造谣证据入手,不是从有相关证据所支持事实的定性入手来反驳高寒的指控,而是从价值判断入手、即从“造谣受言论自由权所保护”入手来展开他的义勇辩护时,其不言而喻的前提就是∶施晓渝造谣的事实已经被坐实了无须再辩了。』我不想,也没有,以後也不会介入你们施高案的事实,所以,我完全没有必要造谣证据入手、从有相关证据所支援事实的定性入手去谈论问题,我要谈的是有网人说要把中国之路作为自由民主法治的学习场所,我就此入手,说明,作为自由民主法治场所就是作为公共场所,若此高驱施就犯了程式错误。如此而已。


『张三先生是作为第三者,更是作为被告的辩护士来坐实其造谣的事实认定的,他是以造谣的事实业已确认为前提来展开他的辩护的。』我根本就不为施作任何辩护,但是你一定要强加我是,还要把“坐实其造谣”(其指施晓渝)加到我的,在我看来,是把没有的事说成有,并强加到我头上;也不妨说是造我的谣。


其九,高寒说∶『不过我期望著最终他能领悟本人对此的坚守与苦衷。“施晓渝造谣案”的要害是反对言论自由、主张禁言搞一言堂。一个竭力反对言论自由、并不惜用造谣来为他的这种“反对”开道的案例,居然被张三冠以“言论自由”来加以保护,此案的吊诡莫过於此。』看来,高张之间对言论自由的看法分歧是很深的。这里避开造谣是不是言论自由,只说一下“竭力反对言论自由”的言论是不是言论自由?我认为是,很显然高寒认为不是。很明显,“竭力反对言论自由”的言论是错误的;但是,错误的言论仍然是可以自由的言论。只要“竭力反对言论自由”的言论不付诸实现,那麽,“竭力反对言论自由”的言论永远还是一种言论。而能够把实现“竭力反对言论自由”并不是发出此言论者,而是掌握论坛的高寒;就是说,“竭力反对言论自由”能否成为事实,主动权在高寒而不在言论者。其实道理既明白又简单∶用口用字说∶『竭力反对言论自由』仍然是言论自由;只有用行动实现(即禁止)言论自由才是实质的反对言论自由。在中国之路除了高寒,并没有第二个人有这种能力。


其十,高寒的中国之路主旨标?是∶“唇枪舌剑、相容并包”,在批评张三时也多次用了这一口号。我一向对此不以为然,但是,没有提出过异议。我不是对口号本身不以为然,而是对口号与实际操作的关系不以为然。现在可以趁高施案机会谈一下。在高施案中,施只是发出异议,远没有达到唇枪舌剑地步,高就枪及剑及地把施排拒掉了。人都不在了,还有甚麽唇枪舌剑?所以,唇枪舌剑不足,排拒有馀。这是我应新停『希望张三老先生能够通过讨论来证明之』的要求写下来的回应。


其十一,既然“本坛”已经推定是“施晓渝造谣案”,然後又“用一种开放的心态来讨论此案”。这可能吗?假设一下,请换一下位置,自己是局外人,心平气和地想一下,比如,施晓渝说∶我们“用一种开放的心态来讨论高寒鼓吹生化武器案”,你的感觉如何?我说这话用意不是将谁的军,而是说,由涉事者既当裁判又当中间人是不现实的。这对高寒施晓渝都适用。合理的做法是,高寒只当涉事人的一方,只充当“追究施晓渝造谣中伤”的角色,完全退出裁判和推定者角色。这样,高寒对施的指控才合理。


其十二,以下是顺手摘引欣鸽和高寒的几段话,请你们两位细 一下自己讲的这些话和以之为旗帜口号的唇枪舌剑,相容并包和民主精神可不可以对上号?


欣鸽∶
『最近论坛处理的碧空明月荀建及施晓渝案,最让人感慨的是∶在坚持“唇枪舌剑、相容并包”原则的过程中,中国之路论坛不仅遇到了来自右的,也遭遇了来自左的干扰┅┅当每一个都想要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想法对论坛管理层提出要求时,他们几乎都将论坛的“相容并包”原则置之脑後,尤其是那些自认为对论坛的建设有功劳的人。』
『请不要抱怨或变相抱怨本坛没有用管理倾斜来支援己方。』


高寒∶
『现在是左中右都有怨气,为何论坛不向己方倾斜?!』
『我的回答很简单∶对不起,这里一开始就不是仅仅为贵派准备的,尽管你(或左或右或中)自认为自己已囊括了真理。』


我的评论如下。


欣鸽的“感慨”含有“不应该有,但是还是有了,很无奈;期待不再有想要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想法对论坛管理层提出”的情绪。高寒的“请不要抱怨或变相抱怨本坛没有用管理倾斜来支援己方┅我的回答很简单∶对不起,这里一开始就不是仅仅为贵派准备的,尽管你(或左或右或中)自认为自己已囊括了真理。”是指网人要求中国之路仅仅为他们所属派准备,“含有这些怨气本来就应该有,但是,还是有了,很无奈,所以申明这里一开始就不是仅仅为贵派准备的;坚决不准有这种怨气”的想法。


请你们抽离自身置身於与坛方无关的网人角度思想一下。这些怨气、要求倾斜(我对这个用词有保留)、干扰、感慨属不属於相容并包唇枪舌剑的内容之一?若是,要去掉的是强求一律的思想而不是感慨所要求去掉的网人异议。若不是,就按不是的逻辑看看,当这些要去掉的东西都给排除掉了,只要这个论坛还有网人就无可避免还会出现另类遗憾和怨气的东西,那就会进一步打扫清除。最後水是清了,但是,鱼虾蟹也没有了。


你们觉得吗?你们一面提倡相容并蓄,一面强求一律。可能我说的话很伤你们的心∶蒸馏水是养不活鱼虾蟹的,王伦心态办网是难昌盛的。


其十三,如果可能的话,希望与人争论时,最好不用“不思悔改”、“认识错误”、“必须先承认错误”、“道歉”、“屎老二盖著不臭挑开来臭”、“搅局”这些高人一等教训人的贬词。不用,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说服力,还能显得言者平等待人风度


其十四, “感谢张三先生助我炒热‘施晓渝造谣案’”,我理解这个标题的意思是我炒热了“施晓渝造谣案”,有助於旺坛。基於我这个解读,我很为中国之路论坛难受。因为这种人为地制造争吵去吸引人,以达到旺坛目的的方法并非正道──是傍门左道;正道是以光明正大、有质量的观点或应时话题争论或讯息交流来吸引人。如果不改变这种办坛心态,只会把论坛办成垃圾桶。希望坛方诸君不要把我的严词善意解读成贬词恶意。


[八]、小结


其一,我棉棉唆唆地谈了万言,无非只是想说明极其简单的道理∶若中国之路作为高寒的私家具乐部,驱施有理。若把它当作公共场所,作为自由民主法治的实地,那麽驱施就不民主程序,就非法。理由也极之简单,这个世界并不存在一个可以由当事人兼任公诉者、兼任裁判者,兼任执法者的自由民主法治空间。


其二,我绝无为任何人的实情辩护;不为施晓渝辩护也不为高寒辩护。只为其一所说的为作为公共场所的自由民主法治辩护。如果说,我这样做是藉公共场所应有的程式为理由去为施辩护,那麽,这个世界就没有就事论事这一回事了。因为,所有事和理都因人而起,都与人有关。


其三,我并不是说我绝不会谈人,我很早就想写一篇《高寒其人》的人物描写。这是基於,近几年来,不下十人曾询问我对高寒的看法。我对高寒早有定见,这定见不会因为这次争论有任何改变。定见的要点可见我贴在施晓渝网站那里的短文。现摘录如下∶


『在中国之路我好像和你没有直接交流。
『我不晓得你和高寒到底因何事闹得不愉快。
『我和高寒共事(也可几叫做“共同战斗”吧)时间颇长;《中国之路论坛》之名也是我给起的(当时高寒把它办的一个维权论坛结束了)。只是现在我与他也成了陌路相逢者了。我倒不觉得高寒有那麽多缺点,只是觉得他主观太强,没有容人之量;所以鲜有人能和他长期合作的(据我表面观察,我与高合作时间好像是最长的)。开始和他合作时,我就预了有今天的结果的了。那为甚麽又一直合作得那麽长时间呢?那是因为我认定合作专案应该做,而高是一个有能力的人,我给他打敲边鼓还是可以的(老说说,如果高又搞甚麽活动,又想要我参加的话,我还是会参加的──如果活动有真实意义的话)。只是我是有话就直说的人,所以和高每有冲撞。最近,又是因为我说了一些他不中听的话(诚信问题),他就招呼也没一个就把我排於门外了。
『顺便说一下,我对高主办的论坛,点击一下增加二至三个点击数,很不以为然,我向高提了,他的答覆是∶点击率没有问题。无奈何。
『张三一言20090827』


其四,最後我还想诚意地再劝一次高寒。


高寒是一个有天才有魄力有能力和有人格的人,但是同时也是有个性缺陷的人。主要的个性缺陷就是主观性太强,太过於执理固执,不能与人共事。每当出现与高寒意见相异时,以我的经验看,要麽异见者顺从高寒,要麽被高寒“击败”。


我劝高寒要珍惜天赋予你的优点,不要把这些天赋被自己的性格缺陷吞噬了。作为一个政治家、领袖,或者只是要办好一件事,条件当然极多,但是其中一条是人和。把潜在敌人争取转化为朋友或中立者,把中立者争取为朋友,让朋友感觉到共事愉快就是人和。很可惜,高寒个性使然,并没有做到,或许还做了相反的事。对我的劝告,我本身也没有信心,因为高寒的个性是定型了的。但是,作为朋友,明知无效还是不得不说。


现在高寒还有合作良好的朋友共事,我希望高寒你和他们之间不要再发生类似张高之争。若再发生类似事件,我想,高寒应作多些检讨。


其五,如果可以的话,这种万言无聊又无奈的万言敲字是空前绝後的。如果可以的话,我将不再谈论这些问题。如果可以的话,这万言字是我与高寒、中国之路作个了断。


200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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