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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统一、自治、独立

(2009-08-09 06:13:14) 下一个
如何解读统一、自治、独立

张三一言



最近收到大量由电邮寄来的关於民族自决、自治、独立、统一的文章。这些文章大都是从事例、法例进行辩论。看了後想发表一下我的低见。

一、甚麽是统一、自治、独立?

杨光说∶“人民自决”是否可化约为“民族自决”,其间大有疑问。如果“民族”可以自决,那麽,“家族”、“宗族”可不可以?“本村人民”、“本胡同人民”、“本公司人民”可不可以?某同性恋群体、某探险爱好者群体、某环保主义者群体是否也可以自行决定拒绝国法、自立为国中之国?他们不是“人民”之一部分吗?”有一种理论听起来很有道理,甚至无懈可击,但是,推究一下,逻辑是不通的。以上杨光在新疆乌鲁木齐最近发生的暴力事件使人们对中国在新疆的民族自治政策展开了讨论中的这一段话就是一例。我可以用相同的逻辑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如果省可以办大学,那麽,县、乡、村可以不可以?还有,如果一个国家人民可以选总统,那麽,一个省、一个县、一个乡、一个村、一条胡同、一个家庭可以不可以?这种推论在逻辑上是错的。本来人家议论物件是在一个有理可说、有路可行的位置,你把它推向一个无理可说、无路可行的极端位置,然後用这个极端位置回过头否定原有的有理可行位置。这种非逻辑推论连一些著名学者专家教授也常用。

杨光提出的自决,是地区自决而自治、独立、民族自决而自治、独立的问题。两种自治和独立在地区和理念方面多数情况下是重叠的,是合二为一的;相异的情况比较少。统一可能发生在两个地区,也可能出现在同一地区。

甚麽是统一、自治、独立?我这样解读。有共同的心态、有共同的诉求、有共同的利益等等的区域(人们),要求维护或发展这些共同的东西;若确认与别区域统一更能达目的时,就形成统一思潮和行为,甚至达到统一目的;这就是常说的统一;若确认以与别区域分离的自治(以自决达至)更能达目的时,就形成自治思潮和行为,甚至达到自治目的;这就是自治;若确认独立更能达目的时,就形成独立思潮和行为,甚至达到独立目的;这就是独立。有人认为统一与独立是势不两立的,这有一定首理;同时也产生了统一就是好和独立就是好的观点,这就没有道理了。其实独立是为了我的统一。例如,台湾独立了,它的目的是要台湾成为一个统一体,而不是独立後让客家区成立客家国,台北成立外省国┅┅统一是为了我的独立。例如大陆共产国统一台湾,它的目的是让台湾成为它的独立国中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让共产国被其他国统一。我这麽说并不是“无厘头”,而是想提醒一下主统者不要把统一说成甚麽神圣的事,把独立说成罪恶。反之亦然。

那麽,人们甚麽时候需要追求统一、甚麽时候需要追求独立呢?

一般地说,当自由和权利没有保障时,人们多倾向于向自治或独立方向寻求出路,这就是第三波民主潮兴起建立众多民主国家的原因。当人们的自由和人权得到确保时,统一则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因为统一能为自由与权利提供更大的空间,这就是各种国际同盟性组织增多和欧盟兴起的原因。在一个地区自治(独立)与民族自治(独立)诉求重叠的情况下,大多数会采取民族自决途径,这是因为民族口号较地区口号更容易激发人们的情绪,凝集实力。

以上谈的实现自治、独立或统一主要是依靠“力”完成的,“理”只是力的助力而已。在理方面自治独立者诉诸人性和人类现代文明理念,统一者诉诸权力和传统文明。所以,自治和独立个性倾向於权利,统一个性倾向於权力。

二、独立强於统一

这一部分讨论由自决而自治、独立问题,所以,先厘清一下“自决”的概念。有人说民族自决权要求的就是独立,这是错的。自决是∶“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决是决定问题的权利和权力。自治、独立、统一是“自决的结果”。它既可以决定自治、独立(斯洛伐克),也可以决定统一(欧盟中一些各成员国)。

言归正话。杨光这一段话实际上是提出了“应该不应该自决(自治、独立)”、“能不能自决(自治、独立)”问题。“应该不应该自决而自治、独立”,并不由客观标准决定,而是由观点立场决定。因为两方必然观点立场相异,只能各说各理,不会有达成共识的结果。但是,从有没有利益和有没有条件这一角度看,应该不应该是可以讨论的,而且可能会有结果。

人们的需要、欲望并不是都能实现的,统一与自决、独立诉求亦如此。能不能或者说是应该不应该实现,决定於∶一是独立、自治、统一对有关者是增益还是损益;二是有没有实现独立、自治、统一的条件(能力)。

需要不需要自决自治、独立或统一,决定于增益还是损益。人们当然是觉得可以由之增进利益才会提出诉求。这里特别提出“独立的利益”来谈一谈。独立之前要求独立的理由主要是两条。一是权利和尊严∶要回被你夺去了的“我的主权”、被你们剥削的财富和资源;二是愿景和信心∶我们一定会管理好自己的国家,还会比别人管得好。有些地方还有第三条∶我现在不论是管理能力、社会经济文明、自由和权利都比要求统一者优越,所以不愿统一,并要求以独立取得对既得成就的确保(暂不讨论这条)。独立後,有些国家确是与愿景和信心相符,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社会动乱、战祸连连、自相残杀、经济倒退、民不聊生;“主权”、权利和尊严被少数人控制了,对平民百姓来说全无“主权”、权利和尊严可言,和过去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奇怪的是至今还没有出现过要求回到独立前状态的运动,更没有成功的实例。究其因,“我族之国”这个虚无到不可再虚无的民族主义感情在起作用。虚无的民族主义之所以有如此魔力,在最深层,有“我的事由我作主”的人性起作用──专制统治者利用民族这个魔术布把“我专制统治者的主权”虚拟成为民族主权。

可见,只要它是一个具有共同要求的地区、民族或种族,都有寻求或独立或自治的要求。这些要求可能是潜性的也可能是显性的。

以上谈的是需要不需要独立,以下再谈有没有实现独立、自治、统一的条件(能力)。不论自治、独立还是统一都是由实力实现或维持的。现实是分裂独立的,要求统一可能性低,例如中国(台湾那个或大陆那个)要统一蒙古,大陆要统一台湾,或者中华民国统一中国大陆(法理应如此,但现实政治人物已经没有这个想像能力),其可能性均低於维持现状的分裂独立。现实是统一的,要求分裂独立可能性低。藏、维要独立可能性就低於统一。

其次,专制独裁制度下要求自治、独立的可能性都低,民主制度下自治、独立可能高。这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民主过渡中独立诉求者有机可乘而实现独立(近代历史记录乘乱独立比乘乱统一要多得多);其次更重要的是在民主制度下,基於民主和人权理念,民意开通等因素要求自治或独立者有以和平对话协商达致自治或独立的可能。基於这一政治现实,很多民族主义者,尤其是汉族大统一的民族主义者成不了民主主义者;在面对分裂的现实中成了拥护专制的反民主者。同理,在专制制度中,自治和独立诉求情绪高涨,在民主制度下,大多会自治得於实现,独立得於消弭。要注意的是,在民主制度中,尤其是在民主初始阶段,激进的反民族自治,有可能会把民族自治追求者迫向民族独立。

再次,在民主制度下,民族和洽、民族融洽是自然之路;尽管可能是漫长之道。当民主不但是制度,也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理念时,当法律上只见人不见族时,民族问题就可能消弭在权利和法律间;即使没有消弭,起码是不彰显了。这时民族自治就等同地方自治了。

基於以上事实,我认为要记住以下几条。

1、反对与支持自治、独立双方,除了用武力决胜负外,不论从理
??论、民心、时代趋向看,支持者都占上峰。这点反对者最好有理
??性的认知。

2、不论你是支持还是反对民族自治、独立,都应该正视民族独立诉
??求的强烈性和力量,并立足於这一力量的基础上进行工作。无视
??这一力量一味反对不但不成事,反而会有反效果。统一者欲达至
??统一目的,除了满足对方要求和让心悦诚服外而留在统一体内,
??没有别途。用武力压服,只能达到暂时效果,不能根本解决问
??题,只是把问题往後推而已,甚至让问题更加恶化。

3、在专制制度下,去反对民族自治或独立,而不去宣导自由民主人
??权法治,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应该先实现民主宪政制度,然後
??再解决民族问题。

三、独立是实质,统一是工具

由前第一节所述可以看到,持独立、自治和统一的权利是相同的。但是,持独立、自治和统一的实质还是有区别的。独立的观点是基於每一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的价值都是相等的,每一个人追求权益的权利都是同等的,每一个人的意愿都应得到同等的对待;以“事实上给人们增益还是损益”决定取舍。也可以说自治或独立是要求保持独立、自主,自决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实质要求。所有家庭都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例如中国大家庭制)的,这是个人独立自主的扩大;再扩大上去就是家族、种族、民族,或者是村、乡┅┅国的自治(自理)或独立。统一,是人们进入群体社会後为了呆护独立权益而需要秩序才产生的。独立是人本性需要,统一是人为了本性需要而建立的机制,或者说是保护人的独立本性的工具。当统一的工具性权利和独立的本质性权利冲突时,我认为统一应该让位於独立,也就是说独立的实质性价值高於统一。

由自治、独立观点可以联想到,在一个人性(或说普世价值)得到尊重,得以实现(或初步实现)的社会,你要求民族自治(不包括地区自治)是没有必要的,还可以说是对时代进步的一种反动。在一个拒绝人性(或说普世价值)不论要求民族还是地方自治(自决),若其诉求是回归人性(或说普世价值)的话,都是进步的。

(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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