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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杀人”可否成为普世原则?

(2008-12-03 05:11:37) 下一个
“不准杀人”可否成为普世原则?

张三一言

文章摘要: 只要你不认同被杀者有报复杀人的权利,社会就必定会被划分为有权杀人者和应该被杀者两个群体。今日共产党统治的社会就是如此──共产党的官军警管是有权杀人者,其它无权者尤其是底层民众是应该被杀者。


[一]、“不准杀人”原则是不是放诸四海而皆标的真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先作一个假设。假设有一个没有杀人的人类社会,或者是在一个曾经发生过杀人,但事已了结,不再有杀人事件发生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准杀人” 有普适性,可以说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如果在这个社会里,发生了始宗杀人事件,这个“不准杀人”普适性消失;因为初始被杀者所属群体有杀人报复的权利──若在这样情况下把“不准杀人”原则强加到被杀者一方,从而剥夺了他们报复的权利,有违自然法,就是不公平、不正义。当被杀者得到了得到了报复或获得了他们接受的条件而杀人事件了结後,这时“不准杀人”普适性恢复。

有人指称,若认同被杀者有杀人报复的权利就是把社会划分为有权杀人者(指初始被杀者),和应该被杀者(指初始杀人者)。事实正好相反,若不承认被杀者有杀人报复权利,客观社会事实已经是存在始作俑杀人者,而且今天还正在杀人者,也必定还会继续杀人者,另一方面,存在事实已经被杀者、正在被杀者和必定还会继续被杀者,更是不准报复者;这些铁一般的事实证明,只要你不认同被杀者有报复杀人的权利,社会就必定会被划分为有权杀人者和应该被杀者两个群体。今日共产党统治的社会就是如此──共产党的官军警管是有权杀人者,其他无权者尤其是底层民众是应该被杀者。

现在提倡“不准杀人”原则者们,绝大部分都是主张容忍杀人的既存事实,容忍初始杀人者,也容忍初始杀人者的继续杀人权利;仅仅是不宽容被杀人者所属群体报复杀人的权利。“不准杀人”只是指向没有多少力量杀人、很难杀人,很少杀人,被迫走逃无路时才杀人的被杀者们。这无疑是鼓励有力量杀人、首先杀人、经常杀人、大量杀人者有权继续杀人,而被杀者没有反抗的权利,永远应该被杀。这是极不正义不公平的观点。

被杀者所属群体有权杀人报复是制止杀人的有力手段。有了报复杀人的权利才能对初始杀人正在杀人和继起杀人者有所畏惧而不敢杀人,从而减少或消除杀人。可见,被杀者所属群体有杀人报复权利也是有效消除把社会划分成为有权杀人者和应该被杀者的有效手段;营造一个“不准杀人”的社会必要条件。

我主张被杀者有杀人报复权利,并非提倡杀人,相反是从最根本上否定杀人,其终极目的就是不准杀人。

我主张在民主社会要大力提倡不准杀人原则,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不准杀人原则有普适性。我对在中国现实中提倡不杀人原则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不杀人原则首先要指向有权力并正在用权力杀人的共产党;待共产党接受了这一原则,而且与民间了结曾经杀人的历史後,才可把原则用於民间。这时不杀人原则的普适性就复现了。

附带说一下,我极力主张废除死刑。因为废除死刑是要求手握杀人权力的权力者,这固然适用於民主社会的政府,也适用於专制社会统治者。也就是说废除死刑有普适性。

有一些人提出更积极、道德上更高尚的观点∶宽容原则。我很赞赏、认同和支持这些原则。因为这个原则主张不张报复,把既有杀人事件即时消解,消除了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但要付出牺牲正义与公平作为代价,这不是所有人愿意接受的。

基於这是高道德要求,并不是人们应尽的义务,所以,提倡这些高尚道德原则的朋友应该注意。这些原则只宜从积极方面提倡,让人自愿地接受;不宜从消极方面强迫(话语强迫、思想强迫)要人接受。其次绝不可以这些原则否定别人的权利。(这是我支持宽容的条件)

事实上,人们常说的宽容、妥协、和解等原则在民众方面并不存在问题,问题主要存在统治者方面。因为不宽容、不妥协、不和解的,或者说制造不宽容、不妥协、不和解就是共产党。只要共产党有任何一步宽容、妥协、和解的实质行动表现,民众都会报以更大的宽容、妥协、和解回应。所以,我建议,这些原则提倡者们,把力量放到统治者方面去,多开导他们宽容、妥协、和解。不要对错缘家表错情向民间要求宽容、妥协、和解。

现在可以回应一下题目了。不准杀人原则有没有普适性?决定於它指的是哪个时间,哪个空间,指的是甚麽人。

[二]、“不准杀人”原则适不适合用於杨佳?

根据如上对不准杀人普适性的界定,对反“反暴政者”和反杨佳理论作一些简单分析。

其逻辑如下∶法律应规定杀人放火,流氓盗窃等刑事犯和挑动武斗必须实行专政。把这法律抽象为更高更普遍放诸四海而皆标的“反对杀人”真理(大原则)。然後又把这个大原则回归现实∶指向反暴政、为公平、为正义而被迫杀人者和杨佳,其唯一理由是杨佳和杨佳们也是杀人。於是杨佳就成了与杀人放火、流氓盗窃等刑事罪犯同列,应受到与这些罪犯等同的惩处的罪犯。达到了合理合法置杨佳於死地和否定杨佳的目的。

这里人们可以学习一下辨识是非对错的基本常识。大概没有多少人会公开主张杀人放火奸淫掳掠的。每个人的说话、道理、主张人都用正面的、好的、积极的词堆砌成的,所以从其所说的来看都是正确的。

人们怎麽分别其中正误、正邪、是非对错?看他们指甚麽事是不正面的,甚麽人是不好的!

人们只要在这一大堆好词之下找出论者把其肯定概念(正面词、好词)的反面(负面词、坏词)指的是甚麽事、甚麽人,答案就出来了。同是不准杀人原则,用在一些人身上,例如把“反对杀人”指向专制统治者以及其鹰犬恶警、法西斯纳粹和杀人放火、流氓盗窃等刑事犯时,理应是正确的。但是,当某人把它抽离原所指对象,变换指向杀纳粹军人者、杀日侵略军者和反暴政的杨佳时就完全错了。同理,主张“不得有杀人自由”的抽象原则是可普世的,但是当你把它指向杀强盗者、杀侵略军者、杀恶警者,对他们说∶「你不得有杀人自由」,就错了。

为甚麽指向一些人和事就对,指向另一些人和事就错了呢?这就需要再进一步用正义道德公平等理念推敲。经这一推敲,是非对错就混淆不了了。这也是一些人对自然法、人权、正义、公平等原则极之厌恶的理由所在;这也是“用正义杀人”、“用道德杀人”帽子满天飞的理由所在。

杨佳刺十警杀六警是否罪恶极大?是否非惩处不可?是否非惩处不可?人们可以给出两个答案,两个答案都有理。如果你认为纳粹是为了保存人类良种,日军是要我们加入共荣圈过幸福生活,共产党行施行的是亲父般的仁政┅杀纳粹者、杀日军者、杨佳当然是有罪,罪大恶极,必须严加惩处。推而广之人类史上所有革命者都是罪大恶极,必须严加惩处的罪犯。

你若站在与之相反的,即正义的民众立场去看问题,从实质上发问∶杀死了六个“为杀死一亿中国人的暴政继续杀人的共产党恶警(可代之以纳粹兵侵华日军强盗等)” 是否罪恶极大?是否非惩处不可?答案是相反的∶反纳粹法西斯、反侵略的人和事、杨佳是正义行为,其中不少人是英雄,杨佳就是表表者。杨佳之所以得到绝大多数中国民众支持和赞赏,是正义呼声的表达。不过,某些人最怕别人谈正义谈道德。


《自由 火》首发
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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