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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定前无辜论

(2008-11-30 02:47:08) 下一个

法律判定前无辜论

张三一言


[一]、“法律判定前无辜论”的潜意义

一些反杨佳、反民间暴力者是这样陈述其“法律判定前无辜论”的∶「我对於无辜的定义是∶没有被法律认定有罪的,就是无辜。被法律认定有罪,但罪不该死却被杀死了的,也是”无辜被杀死”。」由此推导出「被杀死的员警」是无辜的。

论者心知肚明其论点是很偏颇,於是设定不得对共产党的警察用「宗教意义上的罪或道德意义上的罪」入论。其实从他们把法律判定作为唯一是非对错和有无罪的标准看来,他们同样反对民众用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方面议论警察。民众以致知识分子评人论事占绝大部分是从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方面作为依据言说的,你不准人们用它议论警察,无疑是封了众人之口或随意划定众人说话的底綫,有口不能说。

一般人读文章都很少深思作文者在表面文字陈述的事实後面的“潜意义”。

人们很容易忽视上面这些论者只把他们的道理标准用在员警方面。员警未经法律判定有罪前是无辜,但是,共产党的法律铁定不会审判六个员警,更不会判任何一个有罪,所以不论法律判定前还是判定後(幻想)都百分之一百铁定员警无辜无罪。

杨佳呢?

这些唯法律论者绝不愿把他们用於员警的法定前无辜论的标准用到杨佳身上去。他们用在杨佳身上的是∶法律判定杨佳有罪之前杨佳是有罪的。

我这不是乱说话,而是有根有据的,且根据也是他们提供的。请看。

2008年9月1日杨佳被共产党法律判定死罪之前,这一类人有如下这些对杨佳的判定词语∶
我们现在认定这些员警都是杨佳杀的;
杨佳为三万杀人,而且杀这麽多。

他们前面已经表明了,六明员警是无辜的。

杨佳既然杀了六个无辜的员警,常识告诉人们杀无辜者有罪,杨佳杀了无无辜者,而且是杀了六名无辜者之多,又而且是很缺德的为了三万元而去杀六人(即是为五千元杀一个无辜者)。众所周知无可质疑∶杀无辜=有罪! “法律判定前无辜论”者要告诉人们的讯息是∶杨佳在被共产党恶法判定有罪之前他们已经明确无误判定∶有罪!

请问你们为甚麽又用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方面指称杨佳有罪?为甚麽不用你对众人的标准自我封口?

请看,他们的结论是这样的∶
共产党的警察在法律判定有罪前是无辜的;
杨佳在法律判定有罪前是有罪的。
不得用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的罪评论共产党的警察;
必须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的罪评论杨佳。

这些论者用两套标准的虚伪面孔表露无遗。

读者注意到没有,一经这些论者陈述,就给读者灌输入了这样的潜意识∶杨佳在共产党恶法判定前已经有罪,共产党恶法必定判杨佳死罪,所以杨佳不论法律判定前还是判定後都是有罪的。

还有,前面说过了,共产党的法律铁定不会审判自己的警察,更不会判其有罪,所以,六名死警铁定是无辜无罪的。作恶多端的共产党员警永远是无辜无罪的;被迫反抗的杨佳和杨佳们是有罪和死有馀辜的。把这个潜意义推广去,就是所有地富反坏右牛鬼蛇神颠覆分子动乱分子维权分子┅都必定有辜有罪;杀伤杀死以计的共产党则必定无罪。

[二]、在政治上“法律判定有罪” 就是无罪

在中国的现实中,“法律判定其有罪前是无辜”、“法律判定无罪就是无罪”,都是大谬。

中国的现实法律判案,大体情况如下。一般不涉官的民事纠纷判案较公正。另一类,涉及官员利益,涉及政治的很少有不偏不倚;涉及一党专政统治权力这个要害的,几无一宗不是唯党权力和权利、利益是从的;绝无公正可言。法院在这类政治案件中凡与党方官方对立的一方都几无例外地被判为有罪,或败诉。标题指的是这个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指历史意义。从王实味到今天的杨佳,近百年来在共产党权力控制下因政治理由被杀死的、伤害的数以亿计的中国人,都是在共产党法律或类似法律程式下宣判有罪之下完成的。

不论从现实还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共产党的政治判案可以推出标题《在政治上“法律判定有罪” 就是无罪》的结论。

在今天中国政治现实中提出“法律判定前无辜论”,一是共产党的真理部及其五毛御用文人们,一是法律图腾崇拜者,一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理性”圣徒;或者还有想显示自己学问高深不可摸测或有独特见解,但缺少对政治现实洞察力的人。

还有一层要说说。人类的认识,可能是错的;但是人类可以在不断试错中纠正。法律也一样,它的判定依据可能失实,判断可能错。有一种法律在错了之後有自我修正的能力,民主制度下的法律就是如此。这样的法律错误是人们可以也应该接受的;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所以在民主制度下提倡法律判定前无辜论是应该也是可以接受的。有一种法律对政治社会案件,对涉官案件,所依据的不是现实真相,而是依据统治者需要而捏造的虚幻事实,例如“一小撮坏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閙事”、“颠覆现政权”、俯卧撑等等都是。这种法律是立意坚持错误,而且不愿也没有修正错误的能力。这就是现今共产党的法律。这样的法律错误是人们不可以也不应该接受的;这是必须终结的事。

在这种制度的法律现实中,提倡”法律判定前无辜论”,不知按的是甚麽心?

[三]、法律判定前无辜论混淆概念

这些论者排除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意义上的罪,把法律绝对化。实际上是用法律判定取代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判定,并把前後两者的一些概念故意混淆,以之达到维护共产党恶警和坐实杨佳死有馀辜。

混淆在哪里?

法律判定是指程式判定,是极之重要的判定。它的重要意义在於,在判定前,一是,不得剥夺当事人的人权,尤其是为自己无罪或轻罪辩护的权利。其二是在判定之前不得对当事人用刑。请注意,并不是所有法律制度都能遵从这些界定的。成熟的宪政民主社会的法律实施大体上能遵守,专制社会尤其是像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社会并非如此。法律判定前公捡法剥夺“犯人”的权利、对“犯人”用刑是中国大陆人的生活常识,是不言而喻的社会“公理”。政治现实是,共产党认为你有罪,不论在法律判定前或後都有罪;产党认为你无罪,不管在法律判定前或後都无罪。

法律判定前无辜论在民主社会是有意义的,也可行的;在专制社会是没有意义的,只是扯谈,且不可行的。很明显,法律判定前无辜论把民主社会和专制社会混淆了。这一混淆的效果是把一党专政的法律制度等同於宪政民主的法律制度,於是用共产党恶法维护共产党作恶,和把坐实杨佳死罪的恶法美化成为公平公正的民主法律,误导人们认为共产党的法律公平公正地对待杨佳。

就民主宪政社会的法律而言,法律判定前的所谓“无辜无罪”并不是指这个人实质上无辜无罪。比如,一个恶汉在众目睽睽下强奸了一妇女。在法律判定这个恶汉强奸罪成立之前,这个人在法律程式上是无罪的,所以不得对它用私刑或判斗戴高帽游街,也不可剥夺他为自己无强奸、得到首肯做爱、被迫强奸┅或请求轻判作辩护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个恶汉在众目击者心中,尤其是在那位被强奸的妇女心中认定这个人没有强奸行为、是无罪的,更不能因为法律判定有罪前不准人们指责恶汉是强奸犯、不能剥夺人们认为他有罪的言论。人们指称这恶汉是强奸犯、有罪,是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判定。前者指的无罪只是指在判定前勿剥夺其权利和用刑,後者并不涉及法律程式,也不包含用刑,只是依据人们的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认知指陈事实。所以,两个法律判定并不矛盾。

法官判定这个人强奸罪成不成立的根据,也是而且仅仅是後面的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判定。请问,如果绝对否定在法律判定有罪前的事实、逻辑理论、道德宗教文化认定,那麽法官根据甚麽判其有罪?因为无据,法官只能判所有涉嫌者无罪。这是极荒唐的。

法律判定前无辜论混淆的地方就在用法律程式的罪等同事实与道德的罪,并取代之。事实上就是取消犯罪者的罪;也就是取消人们对共产党警察有罪的常识认定,以达到洗清共产党恶警的罪名罪状的目的。这个混淆的最大潜危害就是向人们灌输这样的意识∶专制统治者对人们的侵犯掠夺和迫害是无罪的(专制统治者自己的法律绝不会判自己有罪)。

小结。在共产党恶法下提倡“法律判定前无辜论”可达到如下目的。

因为共产党恶法绝不会判其恶警有罪,所以恶警不论作了甚麽恶都永远无罪;
因为共产党恶法必定会判杨佳有罪,所以杨佳不论作了甚麽正义的事都永远远有罪。

原刊新世纪 2008/11/27

【为杨佳辩系列文章.杨佳的最终结局未出未出人们意外。我觉得,现在对过去有关杨佳的议论作一些评论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故尔继续写系列文字。以上是其中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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