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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10月25日消息:“……有境外媒体称刘晓波被判刑是“因言获罪”,似乎认为刘晓波的言行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法院不应对他定罪判刑。这种说法有道理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
这位著名法律教授在重复了一大段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论调之后,以专家的身份说道:“可见,美国的言论自由同样是以维护其现存制度和社会稳定为前提的。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案例。比如,2005年,加拿大联邦法院认定德国人Zundel鼓吹破坏政府和多元社会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威胁了国家安全,将其驱逐出境。”
加拿大将“鼓吹破坏政府和多元社会”的人驱逐出境?Zundel何许人也?
Zundel 全名Ernst Christof Friedrich Zündel,臭名昭著的新纳粹分子。1977年,Zundel自己成立了一个出版公司(Samisdat Publishers)出版了诸如《希特勒我们爱你》和《真的有6百万人死去吗?》这样的小册子。
2003年2月5日,Zundel因签证逾期被美国政府遣返回加拿大,两年以后,加拿大政府已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将Zundel遣返德国。德国国家法院随后判处Zundel5年监禁,因为此人从90年代开始就不断为纳粹大屠杀辩护。
拿美国,加拿大和德国依法惩处纳粹分子的例子来和判处刘晓波相提并论,这个“刑法专家”连这样的基本常识都没有,信口雌黄不感到脸红?这位高教授还对记者例举了这样一些事实来说明在西方国家也没有言论自由。原文如下:
“2001年,德国一个名叫Landser的乐队因涉嫌在网上散布含有种族主义内容的音乐而被判刑;2007年,德国法院认定Zundel煽动种族仇恨和否认纳粹屠杀,对其判刑。2003年,法国判决一名制作煽动种族仇恨网页的网站站长有罪;2007年,法国戈尔尼施因发表质疑纳粹大屠杀死难人员死亡原因及人数的言论被判刑。2004年,丹麦判决在网上发布针对犹太人种族仇恨言论的一名男子有罪。2006年,英国历史学者戴维•欧文因否认纳粹大屠杀,被奥地利法院判刑。国际司法机构也有相关案例。比如,联合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判处通过卢旺达电台煽动种族仇恨和暴力的比利时记者乔治•鲁久因等人有罪。”
高铭暄教授最后认为,美国法院就限制言论自由问题提出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启发意义的:……对具体的、极易引起社会动乱的煽动言论,国家必须加以限制。即便用这个美国的标准去衡量刘晓波案,北京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也不存在可质疑之处。
批评美国的人又以美国为标准,还发现了“启发意义”,那么高教授有没有从美国的三权分立和新闻自由中发现什么“启发意义”呢?
哦,中国看来也是有新闻自由的,至少这种为纳粹翻案的奇文是可以在官方媒体公开发表的,至于要限制的,就是几篇质疑高教授的网文你一点击,就“你要访问的网页不存在”!
原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0-10-25/1516213475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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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男,当代中国著名刑法学家。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鲜迭村。早年先后就读于温州市瓯海中学、温州中学,1947年高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遂转学北京大学法律系。1951年8月从北京大学毕业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地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1953年8月研究生毕业后,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1956年5月被评为讲师,1980年5月被评为副教授,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晋升为教授。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从此结束了新中国不能自己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
高铭暄教授现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等职。1983年以来,还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1983-1986年)、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1990-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1985-2003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6-2003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1984-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