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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17: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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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把美国法学院比作古罗马的角斗士训练学校,不但各家法学院当局不会同意,就连读者恐怕也会颇不以为然。但是,如果把许多大事务所律师把自己视为高薪奴隶这一现象同美国律师在诉讼中那种你死我活的劲头联系起来,这种比喻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美国最大的法律信息公司Lexis主办的LexisOne网站上最近刊登一篇文章,讲的是律师在庭上缺乏礼貌,刻薄尖酸等问题(Joni Johnston, Avoiding Incivility in Litigation)。文章里提到,在今年加州帕萨第纳会议中心举行加州律师资格考试中,一位年过五旬的考试者心脏病突然发作,在场的六百多名考生中只有两人停止做题,对昏迷过去的病人进行CPR急救,其它考生则置若罔闻,照常做他们的试题。待到急救车赶到现场,这两位好心人回到自己的桌椅时,四十分钟已经过去。所以他们要求监考人给他们多加四十分钟考试时间,但为后者所拒绝。后来在表示支持监考人的决定时,负责加州律师资格考试的一位主管官员说:「如果这两人真想做律师的话,他们就应该知道什么更重要。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文章作者、美国工作环境心理专家琼妮·约翰斯顿(Joni Johnston)女士认为,这种只计较输赢,不顾情理的行为之根源是以对抗制为基础的美国法律文化。她指出,美国律师从法学院先生一年级开始,就处于一种敌对的环境中,老师咄咄逼人,同学之间则谁都想压人一头。约翰斯顿博士写道:「如果有选择,我们多数人都会选择行善。那么我们为何不这样做呢?我们常常感到这是体制使然,这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司法制度的对抗性、诉诸强硬手段所带来的好处、或客户的过高期待等等。实在有太多的激励鼓励好斗、自私或缺乏效率的行为。」
约翰斯顿博士认为,对此美国的法学院实难以辞其咎。学校里对竞争与赢得竞争的强调使学生之间难以合作,有时甚至加大了他们之间的敌意。她引述美国联邦律师委员会(Federal Bar Counsel)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说,这种经历对于律师中无礼貌气氛的形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取得拔尖的成绩,得到一份好工作而不顾一切,这种高度竞争性的哲学大大影响了年轻律师开始执业时所形成的态度。
这使我想起自己刚进法学院时所感受到的「cultural shock」。在此之前,我在美国读过历史本科与公共管理的硕士,早已习惯于美国大学校园的自由主义气氛。老师温文尔雅,学生彬彬有礼,相互之间还算友善,不曾想一进法学院,就有一个下马威等在那里。开学后的头两个星期,大家都只上一门叫「法律方法」的课,分为若干个班,我那一班怎么也有一二百人,把一个阶梯教室坐得满满的。第一堂课,喜欢发言的学生照例都往前坐,不敢发言的人则照例靠后躲。我坐在较靠前的一排,倒不是想踊跃发言,而是因为英文不是母语,怕听不清老师讲课。
没想到第一堂课下来,无论是坐前排的还是往后溜的,学生们个个都像被老师揍了一顿一样,心有余悸。说「揍一顿」一点也不夸张。我见过的文理科教授,从来都是温文尔雅,风度翩翩的学者,如果不是时而掏出大脏手绢擦鼻涕的老学究的话。但这位老师留个寸头,衬衫袖子撸到胳膊肘上边,目光如电,声若雷鸣,作风上更像好莱坞电影里军队新兵营的上士教官。美国军队里的新兵营叫 靴子营(boot camp), 我看这位老师除了没有抬脚踢学生的屁股,在其它方面毫不逊色。
美国同中国在大学教育上一个重要差别就是老师上课不以讲课灌输为主,而是先以提问来启发学生讨论,然后将学生的发言引导到事先定好的思路及命题上去,使学生达到更高一层的认识。但一般来说,学生回答提问,全凭自愿。发言多的人或许能有更多的收获,或许能博得老师的好印象,得分上占些便宜,或将来需要时能得到老师的美言推荐。但对那些不热衷于此,或在众人面前讲话害羞的人,也不强迫, 不至于让你在众人面前出丑。但这位老师的做法截然不同。他看着摆在面前的学生名册,点名提问。如果他看出你事先没有认真复习,就会一通冷嘲热讽,说得你无地自容。有人显然是已经复习得很好,胸有成竹,便投其所好,踊跃发言。但招来的仍然是一通冷嘲热讽,使你觉得自己的确是愚蠢之极。不过,老师虽然尖酸刻薄,但讲话饶有风趣,刚才你被他骂得头都抬不起来,这会儿他把你的邻座大损一通,又惹得你哈哈大笑了。
过去我在美国大学里,不管是做学生还是做老师,如果班里人少(如十几到几十),上课总是采取老师与学生都可以提问,自由发言的方式,很随便也很放松。因为人不多,所以几堂课下来大家彼此熟悉了,发言时自然也不再拘谨。如果上课的人多,就会在阶梯大教室里,这时一般以老师讲课为主,学生做笔记或提问。但一到法学院一年级,游戏规则全变了:虽然是少说也有一二百人的大课,但老师面前摆着学生名册或座位图,点名叫你发言。因为你不知道老师什么时候会叫到你,叫到你又会问什么问题,所以你完全是被动的。在你习惯以前,这是一种很不舒服的体验。
过去上课经常看见周围学生打瞌睡,我自己也有过。但法学院这第一堂课三个小时,上到一半时大家都把耳朵竖起来,坐在椅子边缘上,生怕漏掉老师一个字。把它比喻为挨了一顿揍并不过分,不过这一顿揍把你打醒了,好似打了一针兴奋剂。
Boot Camp 过后,上别的课老师就客气多了,但你再也不敢掉以轻心。而且这时来自另一方面的压力又开始令你喘不过气来。年轻人走进高等学府,总是带有各种各样的动机和期望。但考进法学院的人大多数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毕业后找一个好工作。当然,不管学什么,谁都想将来找个好工作,但没有象法学院的学生动机这样单纯的:「求职」、「求职」、「求职」。首先,来上法学院的人都已大学毕业,其中许多人已工作过一段时间,理想主义磨灭了一些,实际考虑更增加了许多。该成家立业的人谁不想买房子?汽车贷款谁不需要偿还?另外,围绕着律师的金钱、地位、权力、名誉,大众媒体日复一日地编织着各种童话,这对许多人来说不能不是一个诱惑。但事实上这种童话只能套在少数有幸能进大事务所的人。大事务所同小事务所的区别有多大,只要看一下新招律师的起薪就一目了然了。目前纽约、芝加哥、华盛顿等地大事务所的新律师起薪是十五万美元左右,小律师事务所的起薪不过是三至四万美元。
进了法学院你才发现,不要说出人头地,就是为了毕业后找个象样的工作你也必须在一年级有拔尖的成绩。全美国几百家法学院,情况各异,但有一条铁的规律:如果一年级的成绩达不到全年级的前百分之十,就进不了学校的《法学评论》编辑部;做不到这一点,就休想拿到第二年夏天去大事务所、较好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实习的机会,从此也就同高薪、大事务所等梦想中的目标无缘了。所以刚进校园,就发现走廊里到处摆着摊子卖各种各样的复习材料。
说起来,美国人的复习材料编的真好。但这也是一个绝大的讽刺。本来二百年来美国法学院形成了一套教材以案例(其中充满了无关的事实细节)为主,课堂上以老师提问,学生自己找答案为主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如「林先生,请你告诉大家这个案子里的主要争议是什么?」或「林先生,你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吗?如你回答是或不是,他又会问「为什么?」你解释完各种理由之后,他又会问:「你为什么这样说?难道...?」逼着你为自己辩解,直到你最后无话可讲,认识到自己思维的漏洞为止。但是,老师从不告诉你什么是正确的答案。有时一堂课下来,一脑子浆糊,以为自己一定是笨到家了。与同学们一交流,才发现大家的体验基本相似。
这是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的能力。但法学院的学生们太实际了,他们更关心的往往不是如何学到更多的知识与能力,而是怎样拿个好分数,尤其是在一年级。我本人现在教课时,也常有学生在课堂上问,你们何必要同我们绕圈子,让我们在无数不相干或不重要的事实与法律细节上浪费时间?就直接告诉我们问题的答案不就行了?我的答复是:我们可以告诉你们现成的答案,但等你们将来走上工作岗位,需要处理现实中的案件时,就没有人可以告诉你们现成的答案了。现在让你们自己分析案例,寻找答案,正是为了培养你们这方面的能力!
惜乎,老师有老师的考虑,学生亦有学生的对策。时势造英雄。有两位哈佛法学院学生看到学生们对考题答案的如饥似渴,毕业后决定「弃法经商」,专门出版复习提纲,法学院里每一门主课各有一本,书名叫Emanuel,封面上有个披着假发的法官肖像,颜色各异,煞是好看。书中把教科书作者为每一案例精心布下的迷魂阵一一破解,把无关的细节剔除出去,列出案例所代表的重要观点及它们与其它案例之间的关系。此书一出,大受欢迎。有钱可赚,模仿者接踵而来,如Gilbert Outlines、Legalnotes、 Legallines、Black Letter Seires 等等, 名目繁多,但道理上与Emmual同出一辙。到后来,几乎有一本案例教科书,就有一至几本复习提纲。上课时学生面前摆两本书,老师问到教科书上哪一页,学生立刻就找到提纲上相应的一页及大纲中对该教科书这一页的分析而准备好的提纲,根据它来回答老师的提问。不知多年前设计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先贤们看到此情此景,当作如何感想?
法学院一年级与一般大学文科研究生院不同的另一点是期末考试很少采取学期论文(term paper)的形式。而正是由于学期论文(term paper)这种考试形式所体现的独立思考精神,才使我们中国人把英文中的graduate students一词译做「研究生」。而法学院一年级似乎把我们又带回到高中,频繁的考试一般采取若干短小试题的形式。学生自由创新的余地很有限。但正如前面所说,一年级的这些考试的成绩对于学生的前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难怪学生不为此大动脑筋。
一切以考试为纲。这种情形在美国著名法律小说作家Scott Turow 的《One L》(法学院一年级学生)与《Law Review》(法学评论)两本书里有生动的描述。作者考进哈佛法学院之前,已经有硕士学位,本是斯坦福大学的文学写作讲师。他在自己的一年级日记里这样描写他与两位同学的亲身经历:
「今天法律与公共政策课结束后,我遇见斯蒂芬。他在公告板上看见一份通知。当他把通知内容告诉我时,我只觉得心里七上八下的。 「明天公布分数」,他说。
....我朝散发成绩单的房间走去,看见斯蒂芬顺着楼梯走下来,脸上挂着的可不仅仅是微笑,那神情里有一种疯狂,一种狂喜。我用不着问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A-,侵权法B-。我立刻意识到自己进不了《法学评论》BI编辑部了。但成绩还算不错,这使我有点飘飘然的感觉。不管怎样,这一直令人心怵的现实总算来临了。」
奥伯雷第一学期真可谓废寝忘食。他也从不隐瞒自己的雄心壮志:他要进最难进的事务所,要挣最高的薪水,要进法学评论...就冲着这份诚实劲,他也应得到一个更好的结局啊!一年级栽了以后,他大概不再会把成功的美梦告诉别人。」
我站起来准备离开,对奥伯雷说,总算有点安慰,就是明年我们至少可以去《法学评论》所在的甘耐特厅同斯蒂芬一起吃自带午餐了。」
斯蒂芬微笑了一下,几乎是默默自语地轻声说:「我想我会在那儿的。」
我仔细瞅了他一眼,看他是不是半开玩笑。但他显然不是。...从斯蒂芬的脸上可以看出,他正在陶醉中。现在他知道自己的目标是什么了。他知道自己属于哪一圈人了。」
....在图书馆里,我试着读书,但脑子里思潮汹涌 - 羞耻、嫉妒、怜悯、自豪。
「...许多人脸都红了,」麦克朝图书馆的各个方向指着,「有人在哭。」
那天下午以及以后的几天里,我看到许多同学被分数压得抬不起头来,灰溜溜的,伤心透顶。我们这些人都已习惯高分数了。正是高分数使我们走进名牌大学,最后来到哈佛法学院...对某些人来说,这是一落千丈,难以忍受,于是便歇斯底里,嚎啕大哭,发誓要离开哈佛法学院,另一些人则忍受着极大的耻辱。」
法学院学生里,不少是子承父业,也有许多人有做律师的亲友,所以都知道一年级的重要性。不知道内情的人如果还指望二年级或三年级再迎头赶上,可就是做梦了。我本人对此毫不知情,为了生计,一年都在校外打工,成绩远进不了前百分之十,到了二年级、三年级拚命干,终于进来了,才发现那些一年级已进入学校《法学评论》的人现在常常不来上课。此时再高的分数对他们来说已经没有用途了。这时他们所想的,已是如何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 是一门令人谈虎色变的专业考试。全美法学院的排名,基本上以学校毕业生在律师资格考试中的通过率(passing rate)来确定。有不少法学院,由于学生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比例太低,始终得不到美国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承认(accreditation)。已得到承认的学校如毕业生连续几年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都低于一定水准,也会被取消ABA承认的资格。名牌法学院,如哈佛、耶鲁、哥伦比亚等,通过率都高达90%以上,而较差的学校,则最低可在50%左右,最差的甚至更低。
这考试分为两部分,一半是各州统一题目,另一半是各州自己的题目。统一部分考的是合同、侵权、财产等法学院必修课题目,各州部分考的是公司法、遗产继承、民事诉讼等非必修课题目。各州统一考试的考题一样,而且全部是选择题,所以各州给分也一致,只是通过考试的要求不一,纽约、加州的通过标准最高,边远偏僻地区的通过标准较低。至于各州自定题目,则多为短文题,一般是给你假设一些争议情况,让你回答根据法律与事实双方各有多少道理。各州自定题目不但在
通过分数的标准不同,就连给分标准上也不一样。总的来说也是纽约、加州的难度最大,通过标准最高,边远偏僻地区的难度较小,通过标准也较低。所以美国律师资格考试中最令人谈虎色变的是纽约、加州的考试。十年前小肯尼迪三次才考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成了一大新闻。
只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做律师,从事律师业务。所以如果你拿不到律师资格,即使已被大律师事务所录用也很快会被淘汰出来,难怪法学院学生对其重视不亚于对一年级考试的重视。这一关通不过,三年法学院等于白上。不过,一年级考试只有一次机会,Bar Exam 倒是可以屡败屡试,当然也有人屡试屡败。畅销小说作家John Gresham就曾在一篇小说里描写了一位法学院毕业后多年考不过bar, 屡试屡败,但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助手。小说中作者幽默地使此人自称 「para-lawyer」,也就是「准律师」的意思。
一进法学院,只见到处散布着律师资格考试复习班与复习材料的促销广告。从那一天起,每个人脑子里就时时想着这件事。二、三年级选课时不少人以内容是否有助于考bar为标准。到了三年级下学期,就要决定选哪一家复习班。当然这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很少有人考bar不上复习班的,尽管其学费昂贵,十多年前我上的时候已高达一千六百美金。当时最大的一家复习机构叫Bar-Bri, 总部设在纽约,分部遍及全国,所以不管你住在哪里,要考全美国哪一州的bar, 都可以就近上课,十分方便。
考bar的复习班与美国其它专业考试的复习班有不少类似之处,基本上是通过反复做题与模拟考试来提高学生的考场应变能力。考试持续两个整天,外加一天的职业道德考试,所以定有许多问题,如何着手准备呢?是死记硬背,「知其然」就行了,还是吃准考题的意思,「知其所以然」更好?我记得当时一位刚通过考试的朋友告诉我一个「良法」,她说选择题自然是要找到正确的答案,但对于问答题来说,虽然是短文形式,但因判卷人时间有限,对答卷只能匆匆过目,所以最关键的是要在答案中放进一些关键词汇(buzz words),他们一看到这些术语,就觉得你已经了解内容,其它的未必再细看。这虽然只是「知其然」的档次,但也许更适合现实的需要!不过,即使只背buzz words, 那么多题目,也非易事。法学院毕业到律师资格考试之间的三个月中,我至少掉了十磅体重,到临考试时觉得脑子里再也塞不进更多的东西。考试是连着两个整天,每天中间除上厕所外不休息,但丝毫也没觉得累。大脑高度紧张,时间飞一样就过去了。也许是因为我采取了朋友建议的办法,居然一次就通过了。不过,考试之前,你问我哪一门的任何问题,我差不多都能说得头头是道,考试一过,在以后的一年里,这些内容在我脑子里已荡然无存。只有一片空白。
当然,在法学院里,不是没有高尚的事业。致力于帮助穷人、维护公益的组织与活动也还是有一些的。但不能不承认,过重的学习负担(在其它研究生院,学生半工半读的情况很多,但在法学院,除暑期外,很少有人这样做,因为大家都要争做那全年级的前百分之十)、过强的竞争意识、过早的就业考虑、再加上一脑门子想着bar exam,使法学院成为美国研究生院中最缺乏人情味的地方,这一点,恐怕没有人能够否认。不过换一个角度来看,法学院的学生有如此 「明确」的和「功利性」的动机,也不能不是最勤奋的学生。法学院三年,悠悠闲闲混过去的应该说是绝无仅有。
也许,许多律师的不讲情理的确与这种经历有关。还是Scott Turow说的好,「法学院好似医院的病房,住在里面的人很难同周围的人亲近起来。大家都承受着极大的压力,一个心眼谋生存还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去操心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