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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在美国误撞法网的故事

(2006-08-22 11:39:38) 下一个
华人在美国误撞法网的故事 -------------------------------------------------------------------------------- 常言道:“入境随俗。”西谚也有“身在罗马,行罗马人之行”的说法。这个道理谁都知道。但是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一个外国人来到美国,无论是移民还是观光探亲,更要紧的是了解并遵守美国的法律。 其实,美国是一个民族大熔炉。美国人在这个文化里长大,也并不很在乎一个外国人的言谈举止是否符合道地的美国风俗。但是如果谁触犯了他们的法律,企图用风俗不同、文化背景有差异来为自己辩解开脱,那只能是徒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一点上他们绝不含糊,也绝不客气。不幸的是,有些新移民触犯法律,确实同文化差异有关,可以说是他们误解了美国的法律,但也未尝不可以说是美国法律误解了他们。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这些年来我在美国经历或耳闻目睹过不少华人对美国法律茫然无知,由于误会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故事。其中有些是悲剧,更多的是悲喜剧。当然,我本人只是在开业后的最初几年接触到刑事案件,其中多半是商店行窃,衣厂老板拖欠工资,违法买卖食品券等类的小案子,当事人来找我时就已直言不讳,所以也没什么可写。倒是有几桩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令我难以忘怀。 挂牌开业后的第一个月里,一位先生由朋友介绍来找我。几天前,他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驱车送亲人去机场,半路轮胎打滑,与另一辆车相撞。据他说当时车窗外黑漆漆一片,也看不清对方车在哪里。偏偏他的亲人又要赶飞机。所以他就将车开走了。刚到肯尼迪机场,就被尾随而来的警察拷上手拷,刑事拘留了一夜才获释放。检方对他的起诉是擅离事故现场。他说,车撞伤了人以后逃离现场属于刑事犯罪,这倒是原来知道的。但当时他并不知对方受伤,更不知在这种情况下离开现场就是刑事罪。他希望我能替他向法官解释,作为一个刚到美国几年的外国人,他并不知道美国有这样的刑事法律,不具备犯罪心理,因此不应判罪,或至少应该得到宽大处理。虽然我当时刚从法学院毕业,缺乏执业经验,但仍然直截了当地告诉他,美国法律不承认这样一种辩护理由。这一点也为我后来的经验所验证。这位先生后来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的妥协,总算没有坐牢,但失去了原来的医院工作,满怀失望地回到中国。在这个案子中,我的客人多少有点过错,因为离开事故现场的确是有悖常理。但有时被告的行为其实没有恶意,按常理也说得过去,只是因为触犯了一条他并不知其存在的刑律,就被起诉定罪,那就很冤枉了。 有一位华人在移民局申请返美证(即申请绿卡期间临时出国后返回美国的许可),等了两年尚未批准,每一次去移民局询问,都碰一鼻子灰,被那儿的工作人员三言两语打发走,心中很是不平。这一天他又悻悻地来到移民局,并没有抱多少希望,不想遇见一位和颜悦目的女士,不一会儿就把事情办好,要他次日早晨来取返美证。他真是感激万分,一个劲地道谢,并执意要给这位女士塞200块钱,以示感谢。女士连连摇头,说她的部门有规定,不准收礼。我们这位先生仍不甘心,便说那么我明天拿了返美证再给你吧。 第二天他拿到返美证后,果然从口袋里拿出200美元,一面向那位女士道谢,一面把钱递过去。不想站在她身后的一位男士正是联邦调查局的特工,走过来二话不说,就把他拷上手拷带走。 我在准备辩护工作时发现,美国联邦法律中确有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收礼,非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得送礼,即使是对一位政府工作人员本来就应该做的事表示感激也不行。其实细想起来,这条法律也有它的道理:如果仅仅禁止事前贿赂而不禁止事后馈赠,有意行贿的人就可以用事后馈赠的方式来变相行贿,执法者如何区分呢?只是如果对这个案件就事论事,我的客人的确没有行贿的意思,只是感激而已。斥责一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以重罪(最多可判监禁6个月以上)的罪名起诉他呢?难道检方手里像样的刑事大案不够做了吗?我这位客人最后总算没有坐牢,但监外假释也很麻烦,况且留下刑事记录,真是冤枉得很。 我遇到的另一个刑事案更加离奇,更加不可思议,因为它是由夫妻恩爱引起的。有这么一对夫妇,新婚燕尔,为谋生计在美国开了一家餐馆。一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正在清扫打烊,太太忽然接到母亲电话,称患急病刚被送进医院。太太急于赶去探望,同先生打了个招呼,就匆匆地冲出餐馆,向自己的汽车走去。时值冬令,正是那一年最冷的一天。先生心里猛然一动,拿起太太的大衣追出来,要她披上。太太只说了句:“我不冷,”随手将丈夫的手推开,一边就往车里钻。但先生拽着她的手臂不放,执意要她带上大衣。 偏偏这时一位邻镇的警察下班路过这里。在他看来,一男一女推推拉拉,似乎是在打架,就停下车来询问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想到两人都不会一句英文,硬是解释不清。警察满腹疑心,就要把男的带走。女的一看急了眼,对警察又哭又喊。警察一气之下,真的把男的拷上手拷带走。 庭审时,太太作证,说她与先生婚后关系很好,从未打过架,那一晚确是因为母亲有病,急于去探望,所以把先生拿来的大衣推回去。先生完全是好意。但警察认为太太对他态度不好,不愿撤回起诉,坚持说他看见男的对女的动粗。 双方做完证,检方与我(作为辩方律师)进行了辩论。接下来法官宣判。他那一番话真让人啼笑皆非。他说他过去也开过餐馆,因此知道餐馆在晚10点左右打烊时是最忙的。他断定,我的客人之所以同太太拉拉扯扯,是因为他想要太太在餐馆帮忙,而不愿她离开。 美国小镇里市镇法院的法官往往是兼职的律师。他们每天与同一个检察官(在法庭里,经常可以看到一个检察官推着一个超市推车,里面装满卷宗,每轮到一个新案件,他就拿出一份卷宗)坐在很小的一间法庭里,从早到晚,抬头不见低头见,有时有点偏向恐怕也是难免。但是有些州(如新泽西)法律规定,对市镇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到郡里的州法院,在那里重审。由于市镇一级的警察经常乱开传票,所以上诉到州法院后郡检察官撤销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上面这个案子后来也是上诉到州法院有检察官撤销起诉的。不过那个阶段是由另一位律师代理的。 作者简介: 林晓云,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获英语学士学位、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美国法通讯》主编、《牛津美国法指南》主编等职;曾在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美国政府研究室任实习研究员,研究美国政府结构;1993年起在美国纽约、新泽西、加丽福尼亚、佛罗里达、克撒斯、宾西法尼亚、俄亥俄,田纳西等地联邦法院、州法院及全美仲裁协会和纳斯达克仲裁部等美国仲裁机构代理多家国内外企业诉讼抗辩。 -------------------------------------------------------------------------------- 在另一个案件里,我的客人也是很冤枉。他开了一家干货供应公司,因为有家客户欠款太久,即上门去催账,哪想到那家干货店的老板自恃来美国时间长一些,英文好一些,竟拿起电话拨了911。警察来到店里以后,那老板说我的客人威胁她如不还钱,就要揍她。我的客人英文较差,既听不懂她在说什么,也无法为自己辩白,只好由着警察把自己拷起来带走。警察开出的传票上写的是他被起诉犯有“恐怖主义威胁罪。”我查过新州的刑法典以后,才知道确有这么一项罪名,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挟。”最后,在一位经常与少数族裔联络的警官调解下,女老板放弃了投诉,检方也撤销了起诉。幸好我的客人乐天达观,否则这种事真让人气馁。 英文不好,有理讲不出,干吃哑巴亏,这在华人移民里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有一次,两位开餐馆的福州人来我们律师楼,拿出宾州警察开给他们的传票。原来他们两人去宾州某镇买二手车,返途中发现空调不灵。于是两人又回到车行要同老板理论。大概是情绪有点激动,加上语言不通,两人越讲声调越高,手也跟着比划起来。这时车行老板一个电话叫来警察,在场的人都作证说他们又吵又嚷,似有动手打架的意思。他们两人又一句英语也讲不出来,只好认倒霉。 为这事我和我的合伙人跑了两趟宾州。那法院所在地是宾州最富有地区之一巴克斯郡,法院里从法官到罪犯清一色的白人。我们这一行人的黄面孔出现在那里,格外引人注目。还好,检察官读了我们连夜赶写出来的法律备忘录,决定撤诉。最后法官宣布无罪时,我怕自己没听清楚,追问了一句是否两人都判无罪。法官幽默地说:“大家都无罪!”逗得庭内全场大笑。两位福州人开心极了,这应该说也是我律师生涯中一桩难忘的记忆。 上述几个例子,都可以说是有点误会。但有些案件却纯属诬陷。我曾有一位客人,同另一位华商有生意上的纠纷,民事官司打了几年尚无结果。想是对方愤愤不平,竟使出一手毒招。这一天我的客人下班回家,见门口停着一辆警车。原来他的那个冤家说动自己住家镇里的警察,起诉他支票跳票,开了几十英里的车过来,正等着抓他。我把他从警察局保释出来以后,从新州刑法典里查到,明知帐户里没有足够的钱而开空头支票,也算是一种犯罪。但我的客人开支票时,帐户里有足够的钱,他只是因为发现对方发来的货里掺假才指令银行停兑的。所以,当此案挪到州法院时,我向检察官指出这一点,他随即同意撤销起诉。 在美国,没有所谓诬告罪。如果上述案件中投诉人在宣誓作证时有作假证的行为,检方可起诉他犯有伪证罪。但这要检方认为有起诉的必要与价值才会发生。如果检方属于根本没有理由胡乱起诉,则被诬告者胜诉后可以通过民事官司要求政府为“恶意起诉”而赔偿损失。 上面这几个故事中,被处罚的人都多少有点冤枉。如果事先有防备,小心一点,如果我们英文学得好一些,讲话时嗓门小一些(尤其讲广东话的,对不起!),手势动作小一些,有些麻烦或许可以避免。但要人改变自己的行为举止,谈何容易!况且人的命运本来是难以预料的,做律师的如果自称有什么逢凶化吉的妙术,那也是大言不惭。要说提醒,我倒是觉得我们华人应该增强一点尊重别人的意识,否则这将是许多法律麻烦的根由。 实际上华裔在美国社会里一向很受歧视,只是近二三十年来地位才有所提高,一大半也是靠了上世纪60年代以来以非洲裔为主推动向前的民权运动,只有一小半是靠我们自己的聪明才智与辛勤劳动,否则为什么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也有许多杰出的华人在美国,但华人的地位却比现在低得多?而正是那些保护我们的反歧视法律同时也保护着其他少数族裔。 但是有些华人对此丝毫没有意识,张口“黑鬼”,闭口“黑鬼”。我有时甚至需要在庭上或庭外录证时提醒他们不要这样讲,以免引起法官反感或让对方抓住把柄。种族歧视的意识与言论本身虽然不犯法,但如果把它同某些行为联系起来,就可能触犯美国的民权法。例如,如果一群黑人在你的餐馆吵吵嚷嚷,你一怒之下拒绝给他们上菜,双方口角之中你骂了一句“黑鬼”。他们可以告你因他们的种族、肤色而拒绝给他们服务,因此触犯了美国民权法。如果你因为不喜欢拉美人就拒绝租房给他们,也同样是触犯了美国民权法。 当然,在贫民窟长大的黑人或拉美人青年,由于贫困与愚昧,有些沦为罪犯或街头流氓,他们欺负、侵犯我们华人的事时有发生。但是我们不应因此就把所有的黑人都归为一类。实际上黑人里也有好坏之分,正如我们华人里有好坏之分一样,这本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也为我们大多数华人的亲身经历所验证。白人因为某些华人的所作所为就把我们都归为一类,我们不会高兴。反过来,如果我们不愿被别人称作“清奴”,就不应该称别人为“黑鬼。” 写到这里,猜想有些读者会问:照你这么说,美国不成了一个布满陷井的是非之地吗?当然不是。否则我们大家就不会万里迢迢地到这里来圆每个人的“美国梦”了。但美国的确是一个高度法律化的国家(我不愿说高度法治化,因为美国的“法”固然是很发达,但是否达到治的水平还很难说),而且许多规矩对我们东方人来说多少有些陌生。所以为了自己的福利,大家也应该尽可能多学点英文,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 作者简介: 林晓云,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获英语学士学位、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美国法通讯》主编、《牛津美国法指南》主编等职;曾在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美国政府研究室任实习研究员,研究美国政府结构;1993年起在美国纽约、新泽西、加丽福尼亚、佛罗里达、克撒斯、宾西法尼亚、俄亥俄,田纳西等地联邦法院、州法院及全美仲裁协会和纳斯达克仲裁部等美国仲裁机构代理多家国内外企业诉讼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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