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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申诉委员会委员有感

(2008-09-29 07:51:58) 下一个

我们这个组织有一个处理员工申述案件的内部委员会,叫联合申诉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主席由我们这个组织的总干事任命,另外两个委员一位由总干事指定,一位由全体员工直接选举产生。

去年选举第三位委员的时候, 自愿服务的候选人只有一位,而当时要选的是两个人,以备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需要回避时,能有另一个人代替他。

工会主席给全体员工发信呼吁员工们毛遂自荐做候选人备选。 我平常轻易不参与这些热闹事儿, 随着年龄的步步高升, 平日案子已经够忙的了, 没有那么多精力再给自己揽事儿。但是,这个联合申诉委员会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设的, 假如没人愿意为此尽力, 这个制度就没法运转了,万事都该互相依赖,相辅相成吧。 我看了这个消息,心想, 要是没人愿做这活儿, 咱就试一把吧,总不能有了这么合理有利的制度, 没人愿意服务,让它停转吧! 于是我把简历发给工会,报名做候选人。 另有其他部门几位同事也报了名。

我们法律部的头儿得知我是候选人很惊讶, 因为这和我一贯不喜张扬的行事风格很不相符。 不过他还是在部门会上特意提了这件事, 号召我们法律部的同事投我的票 --- 虽然我们全部门只有十几张票而已! 我在会上说, 我只是想让这个委员会能正常运作,现在候选人多了,选上我还是别人都是一样的,没什么关系,大家随便投谁的票,不用顾虑!

投票结果, 我竟然名列第二,被选为代表员工参加联合申诉委员会的二人之一。 原因可能是大家看重我在法律部门工作, 干法律工作的年头较久。 好吧,既然人家信任咱,那咱就开始干事儿呗。

职工提起申诉的案子, 有关于提升的, 关于具体福利差别待遇的,关于不正常终止改变雇用合同的,部门头头对员工的年终评价不公的,等等。

今年初就有一个案子我开始做为委员参与受理。 有意思的是,我们日常的工作, 是法官的助理, 协助他们做裁决。现在, 在员工申诉案里,咱换位成了“法官”,体验当法官的责任和工作。 看问题的角度就有些不同, 做事的考虑自然也不全相同。

今年的第一个职工申诉案, 是一位双职工母亲提出的, 她因为有三个孩子, 便按照以前的规定申请了百分之八十工作, 时间有两年多了。去年我们组织出了个文件改了这个制度, 规定申请部分工作的职员在 12 个月内要决定返回全时工作,不然, 管理层有权将你的那个部分工作的岗位省下来的部分薪水从本部门上交到人力资源部门, 留待统一使用, 而你的合同十二个月后能否恢复至百分之百, 要看将来有没有需要和预算了。

因为这位同事已经超过 12 个月没有全职工作,她那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被调到人事部门留作它用。她申诉管理层的决定,是因为她认为新规定里明确表明,以前申请部分工作的职员适用老的规矩,这老规矩是,部分工作余下来的那部分工资总是留在本部门,来雇佣临时帮手, 直到员工完全返回岗位。

我们几位委员商量时, 开始意见很不一致, 我倾向于这位员工, 另一位委员倾向于管理层,很不喜欢判总干事输案子。 我们问了秘书, 秘书说最近几年,在职工申诉案里, 总干事从来没有输过,因为总干事本身就有许多自由管理和决定权。如果我们新一届联合申诉委员会判总干事输, 会给他留下相当深的印象吧。他会如何看我们呢, 我们也不知道。

我们看了双方的材料,那位委员说,总干事的律师说的也有他的道理, 政策得根据需要调整, 老人适用新政策也是很合理的。倾向于不要轻易判总干事输,除非理由充分。

我和主席都觉的这个案子当事人有理。至少这个新的政策,有一个误导人的脚注, 说是老人适用旧办法。 这 12 个月期限新办法里才有, 你不能溯及既往地对老员工适用吧, 否则她在新办法出台伊始就已经超过了 12 个月期限,她没有预先知晓这个政策, 从一开始就没有了及时选择回到全职工作的权利。

我们讨论了几次, 讨论了一个草案大纲。 让委员会的秘书去把它充实。 秘书写好后我们再研究细节,几经讨论, 决定谁输谁赢都不重要, 重要是如何通过裁决解决本案,同时也考虑怎么样合理解释新规定,解决类似其他老职工的问题。 我们委员会的职能是解释完善内部制度,保证它的合理适用,如果我们能做到这一点, 总干事无论输赢都应该感谢我们才对。

经过不少讨论, 我们三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裁决总干事败诉, 改正方法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重新给与申诉人 12 个月时间考虑是否恢复全职工作。只有 12 个月之后她没有选择恢复全职工作的情况下, 才能把她的剩余工资调走。

总干事那边收到裁决后有两个选择, 或者不同意, 搁置不理, 则申诉人可以继续向国际劳工组织上诉。或者,总干事选择接受我们的裁决建议。 在这个案里, 总干事的回复是, 虽然他不一定全同意裁决的推理, 但他决定接受委员会的建议改变原来的决定,给申诉人再 12 个月时间考虑。

这个案子是内部案件, 我们这个联合申诉委员会委员也都是总干事的雇员, 但作为一项制度, 我们必须履行职责不顾任何一方的情面裁决申诉。 虽然委员会意见与总干事并不一致, 但只要我们有理,有失他个人面子的结果,对这个组织的管理却是有益的。

从总干事最后做出的选择中, 可以看出他对于委员会的意见还是尊重的, 当他看到真理在委员会手中时, 他还是能放下面子选择服从真理。 这就是自觉的法治精神吧。 总干事来自卢梭和伏尔泰的国家,一定也像卢梭伏尔泰那样,认为法律和契约都是比自己个人利益荣誉更高贵的东西。

其实, 仔细想想,对正义的追求如果要求一个人承认自己的错误, 那勇于承认和改正,不正是一种勇敢正直的品格么

我不知道这事如果在东方,东方的政治领导是否能够如此思想和行事。 比如三鹿奶粉事件,报纸上能不能出现平静务实的讨论,有关负责部门可不可以坦言, 过去什么做错了,有哪些漏洞,将来要采取哪些措施改正。

还有题外话:在这个案子裁决出来一个月后,有一次我出差回来, 恰好与总干事同机从巴黎飞回, 而且同坐第一排, 虽然相隔几个人。 我当时有些紧张,心想,他是否记得我是那个案子的签字人之一,他对我个人会不会有什么看法。 后来我鼓起勇气, 不管他什么看法, 我做为下级, 总该和老板打个招呼, 不能假装不认识吧。

我走过去和总干事握手, 三言两语报告了自己去北京开会的情况,后来问他是否出差。 总干事挺和蔼,说起他每次去中国总跟见到的政府领导说, 不要把国家与国家打官司看成一件严重事件,也说起他是送高龄的祖父才回巴黎,平时周末他应该大都在办公室工作。只字未提那件申诉案。

我今天仍然在做一个新的员工申诉案,所幸,在这个环境气氛下,我们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不用顾忌双方对输赢是否有巨大的反应,会不会给我们压力。  因为知道, 理智和实事求是最终会占住上风。 申诉方和应诉方都清楚,自己的利益虽然重要, 但没有道理重要, 没有正义重要。

回到我们中国的情况,如果人们---特别是官位高的人,都能尊重法律,那国家技术监督局就能够严格检查奶粉质量,不必顾忌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干预;如果法院能够排除干扰判案, 老百姓受害就能够得到必要的赔偿;如果公民能够公开批评政府而不被网络警察截住,很多问题就能及早发现,及早弥补,不至于等到发生政府信任危机那一天。

 

中国的政府官员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 那是不是意味着,独立的法院系统, 包括宪法法院就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者失职必不可少的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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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青青 回复 悄悄话 在三鹿奶粉事件当中, 反思反思东方西方观念上究竟差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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