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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钉子户” ( 此文已被搜狐博客删去四次 )

(2007-04-10 09:52:57) 下一个

再说“钉子户” ( 此文已被搜狐博客删去四次 )

毛主席语录:“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无非是矛盾。世界充满着矛盾。民主革命解决了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一套矛盾。现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的矛盾也基本上解决了,别的方面的矛盾又突出出来了,新的矛盾又发生了。县委以上的干部有几十万,国家的命运就掌握在他们手里。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

重庆“钉子户”事件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媒体记者的“热情”似乎也过去了 ,只能在媒体上偶尔看到一点“正面”报道,以及在博客上看到一些有关于拆迁和物权法的讨论。 Sohu 博客上面《钉子户吴萍的家》也被删除。“钉子户”的现状如何?最终的结果如何?却不时在脑海里泛起。一个多星期以来,我一直想为“钉子户”再写点什么,昨天看到《美女野兽汽车》博客登出的《毛主席论拆迁》,还是觉得应该再写点什么。

首先应该澄清一个事实。虽然大多数民众都对“钉子户”的维权行为从道义上给予了支持,但从网上和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批评甚至是指责“钉子户”的意见,而这些批评(包括一些政府官员的谈话),多是在指责“钉子户”利用拆迁,向开发商索要高额拆迁费。而这种指责的根据居然是一个杜撰出来的“狮子大开口”:“据相关人士透露,地方每平米一万多元的征地拆迁费无法满足钉子户,而钉子户 13 万元每平米的要求地方无力承担,故有危楼高百尺之景观 ! ”(见《警惕“权益”滥用》)所以,这里首先应该澄清这个事实:吴萍一家从来就没有向开发商提出过这种“耸人听闻”的货币补偿要求。这点,从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科任科长在接受媒体采访的回答中可以得到证实:“但杨武的妻子吴萍在多次协商中,一直坚持要实物。”由此可见,所谓的索要每平米 13 万元补偿,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编造。我不清楚这些人编造这样的故事的用意何在?是要以此来博得公众对开发商的同情吗?看来事与愿违。公众是绝不会同情说谎话的人。

从重庆“钉子户”的事情上,引发了人们对于“拆迁”的讨论。我看到到一种很荒唐的论点:“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商业开发,只要获得了政府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行为就是合法的。”这个论点的荒唐性就在于它把“政府”和“法”划了等号。它的言外之意就是“政府=法”,这显然是与我国现有的司法独立制度相违背的。说句不恭的话,政府的行为也可能违法,不然我党为什么一直在呼吁要“依法行政”呢?所以,“政府允许的拆迁就是合法的”这种观点从法理上来说是荒谬的。

新颁布的《物权法》已经明确把商业开发排除在了“公共利益”之外。象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所涉及的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的房地产开发,显然不属于“公共利益”。于是,有些人便打着“危房改造”、“重庆市整体规划”等旗号,企图将房地产开发也归入“公共利益”的范畴。我不明白: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利润归开发商所有,有哪一点是属于“公共利益”?如果政府顾及到老百姓住房的安全,你可以出钱对居民的“危房”进行修缮,而不是一定要把土地都卖给了商人。至于说这是“重庆市的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就更可笑了。杨武和吴萍出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明明白白的写着这是属于人家两口子的房产,政府凭什么给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做规划?如果政府都可以以规划作借口,拆人家的房子,那么我们还要制定《物权法》做什么。

其实,在商业开发的拆迁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双方的讨价还价是正常的,谈成了就交易,谈不成就拉倒。今天,撇开其中的谁是谁非不讨论,我们还有法院和仲裁。开发商不是已经提请法院“强制拆迁”了吗?那么在法院还没有执行之前,这座小楼还是杨家的。你开发商凭什么在你没有合法取得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给人家断水、断电、断路?所以,“危楼高百尺之景观 ! ”不是“钉子户”造成的,而是开发商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它反映的不是“最牛钉子户”而是“最牛开发商”!

我们不要以为这些受到侵害的事例与己无关,就高高挂起。甚至还在一旁说怪话:“比如钉子户的两层危房,我同样不理解其使用价值很高还是其文化价值很高,为何就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一些让步。”我不明白这些人为什么能容忍房地产开发商去赚取上千万的利润,却容不得“钉子户”为自己争取一点合法的权益?莫非他们和房地产商有些什么瓜葛?

看到吴萍手里拿着装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袋子站在小屋前的照片,我想起了这样一个事情:当年红卫兵前去揪斗刘少奇主席的时候,刘主席的手中拿着的是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怒斥红卫兵:我是国家主席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当《宪法》不能保护一个普通公民的时候,最终,它也保护不了共和国的主席。

其实,我并非是关注民生的社会学家,但是我知道,如果今天我们对侵害他人私人财产的行为熟视无睹的话,那么,下一个受到侵害的,可能就是我们自己!

 注:此文已被搜狐博客删去四次,作者在叫苦,只好帮他转贴在此。

本文作者小树林博客: http://xiaoshulin.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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