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以有条件“特赦”贪官污吏推动政改
近年来,中国总理温家宝多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今年中国“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在中外记者会上再次呼吁政改的紧迫性:“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改革和建设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3月26日,在中国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直言: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
自1980年邓小平首次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来,迄今已32年。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政改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什么?政改时机是否已经到来?如何切实有效推进政改?记者近日专访中国知名作家、《炎黄春秋》杂志总编辑吴思。
政改进入艰难的“相持阶段”
记者:中国政改已经呼吁了很多年,请您介绍下政改的背景?
吴思: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首次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简称“818讲话”,提出政改要求,但之后实际推行的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
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为此成立了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办公室。当时提出“党政分开”作为政改的突破口。但是,1987年中共召开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体制改革主要作为原则和口号来提,“党政分开”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1989年之后,政改基本不提,却提出“防和平演变,防资产阶级自由化”,政治上没有往前推行,反而往权力更集中的方向走,意识形态方面全面左转。后来邓小平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受到了威胁,于是有了“南巡”讲话,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
但政改依然举步维艰,政改的核心指标如扩大差额选举、公开政治竞争并由民众选择、权力受到制约的程度、公民权利得到落实和保护的程度等,均未取得明显进展。
目前的现状是,政府向老百姓说要民主、要宪政、要法治、尊重人权,但实际上还是人治,一把手说了算,以“大包干”的方式层层维稳,只要能完成几项主要指标,即使手段有点出格,也不会丢掉“乌纱帽”,甚至还会得到提拔。控制上访之类的指标是实的,民主法治和人权是虚的。实际起作用的激励机制和公开宣称漂亮话不同。
记者:中国多年来一直在呼吁政改,为什么一直没有切实有效的推进,症结在哪?
吴思:从高层来看,温家宝一直在呼吁政改,但没有看到其他人呼应和跟进,由此推测,权力中枢恐怕并未形成改革共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政府主导的政改就难以推行。
为什么没有达成共识?如果大家都觉得政改收益高,风险低,利大于弊,就会形成共识。
民间有个流行说法:“不反腐败就亡国,反腐败就亡党”。权力核心自然会考虑政改的成本和风险:政改对党有什么风险,对国家有什么风险,对个人来说有什么风险。现在腐败问题很严重,从中央到地方都存在这个问题,民怨沸腾,骂官仇官现象很普遍,如果搞政改,让民众意愿充分表达,政府的命运将会如何?谁愿意处在这种受攻击的地位?看起来,政改的成本和风险不小,但收益在哪里?政改带来的好处归谁?再说,不搞政改是不是就崩溃了?看起来不至于,经济上还过得去。
总之,不改革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而改革对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来说肯定是不利的。政府的这笔“账”还没算通,利大于弊的共识尚未形成,改革自然就很难推行。现在就是一个改不起来的形势,处于一个说改革实际又不改的僵持局面。
现代政治制度可解决历史上的“政息人亡”命题
记者:您刚才说到,目前腐败现象严重,社会矛盾激烈,那么,政改时机到来了吗?如果不改革,未来的中国会怎样?
吴思:政改是否有必要,这要看对谁来说,长期说还是短期说,需要算大账。
从大局上讲肯定有必要,毛泽东讲“百代都行秦政制”,秦政制的核心是郡县制,专制权力向下层层授权,下级只向上级负责,但每个朝代都免不了最后灭亡的命运。中国古代“大一统”帝国的平均寿命是171年,如果算上三国两晋南北朝和五代十国,平均寿命不过66年,到岁数就会寿终正寝。古人有“气数已尽”的说法,“气数已尽”有三个原因,第一是把老百姓逼急了,官逼民反,比例为40%;第二是官家内部失控解体,比例也为40%;第三是外敌入侵,比例为20%。当然,实际是多种因素综合起作用。
现代政治制度完全有办法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但中国目前没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官员权力过大,不受制约,就会用权力捞取好处,掠夺率逐步提高,造成“官逼民反”的趋势;第二,“政令不出中南海”,各地独自行事,出现很多问题,从“王立军事件”和“陈光诚事件”就可以看出,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往往凌驾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之上。垄断行业更是独行其是捞取好处,形成条条块块各自为政的格局。这第一和第二点又相互作用,官民矛盾激化,可以导致官场内部矛盾激化。
历代存在的问题现在依然存在,而且还在加剧,同时,新的不稳定因素和力量又出现了,外部环境和观念体系也改变了,这一体制越来越难以维持各方面均衡的稳定态势,更容易陷入崩溃解体的境地。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推行政改很有必要,不改不会有好下场。
但是,政改牵一发而动全身,真正推行改革可能会面临失控的危险,还需要权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权衡既得利益和全民族利益,权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些问题都要摆平,改革的难度自然很大。
可将经改成功经验引入政改
记者:您刚才说,政改很有必要,但难度很大,如果要改革,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吴思:刚才说政府的“账”没算通,如果算通了就能改革了。那么如何算通呢?
第一,实行有条件的特赦,调动贪官污吏的积极性
民间普遍认为贪官污吏太多,仇官情绪严重。反向思考,如果我们是贪官污吏,就会认为改革是自寻死路,老百姓会清算我们,后果很可怕。与虎谋皮,直线推行政改,“账”自然算不通。这就需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把贪官污吏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他们主动去搞政改,一旦他们有了积极性,前景就比较乐观了。
如何调动贪官污吏的积极性?对于已经发财的贪官污吏来说,最迫切的不是继续挣钱,而是既要保住自身安全,又要保住既得利益。把赃款洗白(洗白是指非法来的巨款合法化,即把钱放入正常的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循环一回),就是其利益最大化的方向。
如何洗白呢?可以实行有条件的特赦。假定我们在一个特区,比如海南或者深圳,在可承受的范围内,设定一套政改的指标,如政治人物公开竞争,差额选举,人大代表专职化,乡镇、县市等级别的直选,司法独立,媒体开放等等,由独立的第三方考察验收。一旦这些指标验收合格,我们就可以说政改阶段性地完成了。
一旦完成,该地区就实行特赦。用古话说,无论轻罪重罪,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案未结案,皆免除之。以前官场的贪污腐败、民间的冤假错案,主要是不良制度造成的问题,制度改良以后,与民更始,咸与自新,种种罪过一概不予追究。此时贪官污吏的钱就洗白了。如此悬赏,他们就可能努力争取特赦早日实现,政改的阻力就会变成动力,在各个领域积极推动政改。特赦换来的是健康、透明的政治制度。如果有了这种激励机制,“账”就算通了,政改就有可能启动。
对老百姓如何交代?我们不妨从历史中寻找答案。
美国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在《第三波》中写到,威权向民主宪政的转型,大概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改革,执政党主导改革;第二种是替代,民众推翻政权;第三是改替,中间状态,官民势均力敌,上下协商改革。第二种替代性转型伴随着清算,而第一种改革,政府主导的改革,目前还没有任何清算的先例。这就是说,在世界历史上,政府主导的改革全部伴随着事实上的大赦。在这种类型的转型中,以前政府方面的种种罪过,事实上都成了呆账坏账,无法讨还,转型国家的民众也没有不顾一切地讨还。早知如此,何不废物利用,把这笔呆账坏账转化为政改的激励因素呢?这样做,吸取利用了世界历史上的转型经验,也算是一种后发优势吧。
我们再看中国历史。历代之赦极其频繁,清代我还没有统计完,从秦朝建立至明朝灭亡,1865年,传统所谓的正统王朝约有1640赦,平均算下来,1.14年一赦。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中有大赦和特赦条款,现行宪法取消了大赦,但保留了特赦。1959年9月,建国十周年大庆前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赦免了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和一些战犯、反革命犯及普通刑事犯。从1959年至于1975年,中国总共实行了七次特赦,平均2.23年一赦。从1975年到现在,37年竟无一赦,自秦汉至今尚无先例,真所谓亘古未有。
古人为什么要大赦特赦?至少有两个理由。
一是行仁政,新皇帝登基,与民更始,荡涤污秽,给人一个自新的机会,同时还可以平反冤狱。天灾造成饥荒,民众不胜饥寒,冒险犯法,官家既不能赈济,便不忍心深究。如此仁政广施,可以笼络人心,换取众人的支持。
二是国内矛盾太大,不得不赦。不赦就无法化解矛盾。所谓“国有大患,非赦不解”。例如许多王朝初建,大乱之后,往往赦免啸聚山林的土匪,换取社会安定。宋高宗在金国灭北宋之后即位,大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不仅赦免群盗和溃兵,还宣布给金国当儿皇帝的张邦昌及应干供奉金国之人,一切不问。如果坚持追究呢?脆弱的政权内部不稳定因素增加,四面皆敌,巩固就更难了。赦是一种交易,可以“解天下之至结”,成就大业。
大赦特赦的实质,就是统治者与各个方面的利益交换。中国民众如果有皇帝一样的主人心态,用呆账坏账换取民众真正当家作主的制度,以此“解天下之至结”,这笔交易不合算吗?坏制度可以把好人变坏,好制度可以把坏人变好,追究制度,显然比追究个人更重要。追究重点的转化,也包含了对人性弱点的承认和怜悯。
第二,“允许看,大胆试,不争论”
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回顾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总结出堪称“顶层设计”的三句话:“允许看,大胆试,不争论”。
“允许看”,不逼着反对者去改革,你可以看我们的热闹,于是稳住了一批反对者;“大胆试”,总有一批人,如万里、胡耀邦等人在大胆尝试,邓小平担风险,干好了提拔上来,干不好也不上纲上线,于是调动了改革者的积极性;“不争论”,当时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不利,一争论就问姓“社”姓“资”,于是就搁置争论。两个不利因素摁住了,一个有利因素调动起来,经济体制改革大获成功。
“允许看,大胆试,不争论”这一经验可以推广到政改上来。在政改中本来就有人受益,如果再加上大赦,就能调动更多积极性,内部就会形成很强的动力。再授权第一线的改革者见机行事,分散决策,然后以点带面,有序推进,改革不会失控,风险很小。
第三,把民间力量引进舆论领域
当年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不利,现在的舆论环境是,谁要反对政改,说民主的坏话,民众就群起而攻之,如果把民间的力量引进意识形态领域,把邓小平的“不争论”改成“可讨论”,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那么改革的环境就更好,反改革的压力就更大。
如此算下来,无论对官对民,都是利大于弊,这就可能形成改革共识,政改的操作性其实很强。
政改的方向是民主宪政
记者:温家宝多年来一直在呼吁政改,那么,现在中国政改步伐迈出了多少?
吴思:近年来,政改在国务院系统已有所推行,如压缩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压缩三公消费、加快财政预算公开等措施,温家宝的基本思路是“抑官扬民”,调整官民关系。
此外,还有上世纪90年代民政部搞的村级选举;最近广东放开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向公民社会发展;江苏和四川搞乡镇直选试点,是推进基层民主的第一步;还有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城乡“同票同权”……
假如政改有100个台阶,目前可能走了不到10个,好像大部分是国务院系统走的。政改要一步一个台阶走,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政改的方向是民主宪政。民主的方向是扩大差额选举,公开政治竞争并由民众选择;宪政的方向是权力制约,彼此监督,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
记者:政改何时才能能全面推行?
吴思:如果政府愿意推动改革,现在就有条件推行,三五年就能见效。如果不愿意改革,十年也未必动手。在没有重大危机的条件下,主动改革的回旋余地比较大,各方都有妥协退让的空间。在政府不主动改革的情况下,政改也可能不得不搞,但存在很多偶然因素,现在社会矛盾严重,是否会遇到危机和失控局面都不好说。
编者按:自7月4日澳大利亚《大洋日报》发表了对国内知名学者吴思先生的访谈《以有条件“特赦”贪官污吏推动政改》后,我们认为吴思先生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话题:如何切实有效地推动中国政改?遂在第24期杂志“卷首语”栏目上发表了周兼明的署名文章《“赦免贪官”无法凝聚改革共识》(附后),表达了对该话题的几点浅见。日前本刊收到吴思先生的回应文章,愿再就此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今将吴思先生的文章不删一字全文刊发,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朋友对如何推动中国政改问题的关注,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本刊将撷其要点再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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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我对记者谈了一种设想: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以特赦作为激励机制,有可能调动贪官污吏的积极性,至少让他们保持中立。
具体做法是:在某个特区设定一套政改的指标,例如乡镇县市等级别的直选,差额选举,政治人物公开竞争,人大代表专职化,司法独立,媒体开放等等。一旦验收达标,该地区就实行特赦。官民的政治经济罪过,无论已发觉未发觉,皆在赦免之列。我认为,某些政改的反对者有钱有权,但缺乏安全感,以特赦为悬赏,将使他们转变立场。
澳大利亚的《大洋日报》(7月4日)和美国的《侨报》网站发表了这篇访谈,国内的一些网站上也有转载,标题是:《以有条件特赦贪官污吏推动政改》。
这笔设想中的政治交易,得到了一些赞扬,诸如现实理性,化腐朽为神奇等,但更多的是批评置疑。8月下旬出版的《凤凰周刊》(第24期)卷首语的标题就是:“‘赦免贪官’无法凝聚改革共识”。“卷首语”的批评置疑集中在五个问题上:
1、置公平正义与何地?2、置法律于何地?3、民众将如何反应?4、官员将如何反应?5、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途径是什么?
我看到的批评置疑大体不出这五个方面。批评置疑可以激发讨论,深化认识,比赞扬更可贵。那么,我就以《凤凰周刊》为可贵的对手的代表,依次讨论上述问题。
一,公平正义问题
“卷首语”在一连串置疑后的压轴之问是:赦免贪官,置公平正义于何地?
确实,按照“得其所应得,付其所应付”的正义标准,贪官应该得到惩罚,赦免是不正义的。
但是,第一,我们讨论的不是赦免贪官,而是一项政治交易。交易正义与否可以计算出来。第二,正义总是处于特定情境之中,除了正义,还有生命、财产、制度改良、社会稳定等诸多价值,需要综合考量。
我先介绍两个历史案例,第一个赦,第二个不赦。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警察贪污成风,仅收取“黄赌毒”的贿赂,每年就达十亿港元。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直接对总督负责,与政府和警察部门脱钩,独立行使职权。廉政公署成立10个月,接到有关贪污的投诉5958宗,涉及大量警员。1977年9月,廉署对尖沙咀警署重手出击,不到一个月就逮捕了260余人,其中高级警务人员22人,几乎将该警署一锅端。逮捕行动从尖沙咀开始,向周边警署扩散。众多警察意识到,廉政公署不仅断他们的财路,还威胁他们的人身安全。
1977年10月28日,数千警察到湾仔警察总部请愿。游行至廉署执行处总部,近百名警察闯入闹事,拆下廉署招牌,砸毁廉署大门,围殴五名外籍廉署官员。一些警察要求撤消廉政公署。香港警察同声相应,闹事可能进一步扩大。
港督不能答应这些要求,但警察闹事将使香港社会陷入混乱。两难之中,港督麦理浩决定让步。1977年11月5日,麦理浩发布“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
特赦令一出,多数警察安全了。有些警察得寸进尺,要求将反贪部门并入警务系统,市民和舆论则对港督的让步不满。麦理浩召开立法局会议,通过了《警察条例》修正案:任何警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被立即开除,不得上诉。对警察们来说,再闹下去收益已减,风险大增,于是偃旗息鼓。
赦免个人罪行,换来了社会稳定,保住了制度改良。在后来的岁月里,廉政公署发挥了重大作用,香港成为全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第二个是不赦的案例。
公元192年,东汉司徒(近似宰相)王允与吕布合谋,刺杀了把持朝政的大军阀董卓。董卓死了,部下便有树倒猢狲散之势。这支军队罪恶累累,曾经在京都大肆抢劫,奸淫妇女,发掘帝王公卿的陵墓,杀良冒功,四出掳掠“所过无复遗类”。民间传言,朝廷要杀尽他们。吕布果然派兵征讨,但出师不利。
这时,董卓旧部由李傕、郭汜等几位军级干部出面,派人去长安乞求赦免。王允拒绝了。王允为人刚正,灭了董卓,大权在握,难免有些骄傲,不肯妥协变通。
李傕等商量道:京师不赦我,我们只能拼命。如果攻克长安,就得天下了。如果攻不克,我们在京郊抄掠妇女财物,然后西归乡里,总能多活几天。众人赞同,结盟进攻长安。
李傕等一路收拾散兵,到长安时,已成十万大军,与董卓旧部樊稠等合围长安城。八天后,城破,李傕等放兵掳掠,杀人过万,王允拥着汉献帝躲到城楼上,大赦天下,拜李傕、郭汜、樊稠等人为将军。
结局是,李傕杀了王允全家,这几个军阀把持朝政,相互攻杀,城中人相食。长安内外本来还有数十万户,两三年后,“关中无复人迹”。
那么,当初李傕等人求赦,王允拒绝对不对?《后汉书》的作者范晔认为王允这件事办得“拙”。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批评王允骄傲。柏杨在《读通鉴·论历史》中批评得最狠:王允创造了东汉复兴的契机,不仅不能把握,反而把东汉王朝拖向谷底,使人民受到更长期的痛苦。在影响上,王允跟董卓相等,都罪大恶极。柏杨曰:一个没有政治头脑的人,却坐在必须有政治头脑才能坐的板凳上,实在是一种灾难。
事关天下兴亡和千百万人的生命财产,一贯讲究仁义道德的中国史家,并没有只盯着正义。在中国传统中,这叫识大体、顾大局。
如果一定要在正义的范畴之内讨论,也能算出同样的结论。
我们讨论的不是单方面赦免,而是有得有失的政治交易。赦免罪恶固然不公正,却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正——恶人更加得势,良民更加受害。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2,可以避免-8。香港警察闹事平息得早,后果不好评估。李傕叛乱的后果是毁灭性的,若以-10代表最糟,可评为-8。从数学上看,-2-(-8)=6,避免-8而选择-2的公正值是+6。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说,道德里总是包含算术的。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正义具有多层次和多侧面。从时间角度看,惩罚贪官是面向过去的正义,制度改良则是面向未来的正义。从空间角度来看,惩罚贪官是局部性表层正义,制度改良则是整体性深层正义。从后果角度看,有利害相权的正义,也有两害相权的正义。根据不同的主体,还可以区分惩罚贪官的惩罚性正义,补偿受害者的补偿性正义。上述正义往往不可兼得,社会价值也有高有低。放弃某个单项,并不意味着全部放弃正义。
哈佛大学教授亨廷顿在《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描述了各国威权政府向民主宪政转型的历史,他发现一种矛盾:追求正义和真相,有时可能威胁民主。因此,他建议民主派遵循这条准则:如果官方主导的转型过程启动,不要试图因为其侵犯人权罪而惩治威权政府的官员。这种努力的政治代价将会超过道德上的收获(第五章第二节)。
转型成功后,正义也不能脱离全局考虑。南非转型后,图图大主教主持真相委员会,以真相基础上的和解,代替了惩罚性正义。他说:“我们不得不在正义、责任、稳定、和平、和解等需求方面进行平衡。我们完全能够实现处罚性的正义,但南非将躺在废墟之中。”(图图:《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
最后,我还要强调一句:我主张的是一揽子交易,特赦与政改的交易。单讲特赦而不提政改是误解。讲特赦时单提官场而不提民间也是误解。古代皇帝大赦天下,其正面意义之一,就是纠正民间的冤假错案。当代冤假错案,尤其在政治方面,未必少于古代。这方面的正义也不能忽略不计。
二,法律问题
“卷首语”置疑的原话是:赦免贪官,置法律于何地?此例一开,这种为了某个政治目标说放弃就可以放弃的法律,还拥有尊严吗?一种无视法治尊严、建立在践踏法律基础上的“改革”,将把中国带往何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只要遵循法定程序,特赦就是合法的。
其次,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践踏着文革时代的法规走过来的。那时候,私人经商属于投机倒把,大包干等于破坏集体经济。
再次,法律尊严早已大成问题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正是要把人治社会建成法治社会,确立法律的尊严。在转向民主宪政的广阔进程中,既有守法,也有变法,人治社会常见的“法律服从政治”只能逐步减少。
最后,我再介绍一个关于法律的案例。
1991年,前南斯拉夫在转型中发生了种族战争,四年间死亡25万人,其中90%是平民。二百万人流离失所,三四万妇女被强奸。1993年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负责审判1991年以来严重侵犯人权者。1995年10月,经过国际斡旋,交战各方达成停火协议。
问题在于,实现停火,维护和平,需要一些政治家和指挥官的参与,而这些人正是谋杀、强奸、虐待和种族清洗的直接行动者或怂恿者。有人指出,许诺大赦也许更为妥当,它将对军事和政治领袖产生强烈刺激,促使不同派别达成和平协议,挽救更多的生命。面对两难处境,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办法是:拖延14个月,才任命了特别法庭的总审判官。第一年的特别法庭工作计划成为一纸空文。而且,特别法庭无权查找和逮捕那些被起诉的人犯,国际部队也不执行捉拿通缉犯的任务。(见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第184、189页)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落空了,但和平实现了。
三,民众态度问题
“卷首语”认为,中国民众将反对特赦交易:“从中国现实的国情来看,除知识分子和部分工商业者将政治改革视为迫切目标外,其他大多数民众更关心的,是柴米油盐;更在意的,是反腐、公平、正义。显然,以‘赦免贪官’为前提的改革方案与民众这种普遍心态更不咬弦。它要求民众放弃自己最在意的,获取自己不迫切的。从民众对贪腐官员的激烈反应,从反腐已成当下民意的最大公约数看,所谓说服民众,只是某些脱离社会现实生活太久的知识分子的一相情愿。”
判断民意,要有严谨的民意调查,更可靠的是投票。如果凭印象谈感觉,我倒认为中国民众对腐败的容忍度颇高。某个能干的贪官倒台了,常常听到惋惜之论:贪点就贪点,给我们办实事就行。这个说法显示了一种交易心态。倘若交易换来的不仅是几件实事,而是更加尊重公民权利的制度,民众是拥护还是反对?倘若争取正义需要砸烂油坛米罐,甚至流血牺牲,民众更在意什么?
从频频发生的群体事件看,无论是上街还是上访,民众的主要诉求不是反腐,而是维护自身的公民权利,寻求司法公正,参与环保决策,罢免和选举村官。同时还要求媒体的公正报道。这些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把政治体制改革与柴米油盐及反腐公平正义对立起来,在事实上不对,在逻辑上有误。
更根本的是:这种政治交易,不必说服民众。民主社会才必须说服民众。我在访谈中的用语是“对老百姓如何交代”。交代不过是给个说法。在官强民弱的转型案例中,例如西班牙,转型完全由官方主导,民众参与极弱。
英国考文垂大学宽恕与和解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瑞格比写道:“佛朗哥去世之后的西班牙,政治、经济和军队领域内的精英们达成了共识,他们一致主张既往不咎,不再追查独裁时期违反人权的责任者。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希望西班牙在没有障碍和威胁的情况下,转变成欧洲共同市场内的多元民主的国家。我们还发现,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由于当时的西班牙还处在一个欠发达的市民社会,因而没有自治社团和自愿组织反对政府的大赦和遗忘政策。”
在佛朗哥时代,1936年至1944年的大量处决行动中,民族主义者杀掉了15万至20万同胞。1975年佛朗哥去世,官方主导的转型开始,在安德鲁笔下,“西班牙人普遍地认同了集体忘却。”他把这种现象称为“忘却公约”。“在西班牙转变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妥协与和解的现实主义精神。所有党派和集团共同制定了忘却公约,决定实行一种公共大赦的集体性实践。……他们形成了一种共识,忘记大部分过去的伤痛,采取一种选择性的记忆缺失的立场,打开西班牙历史的新的一页。(第58页)”
我并不否认民意的重要性,只是试图区分:在不同类型的转型中,在转型前和转型后,民意的分量大不一样。
亨廷顿将转型分为三类:改革,替代和改替。为了便于量化分析,我们不妨假设转型需要的力量为十分,这十分有多种组合。官七民三,大体是官方主导的转型,名曰改革。例如西班牙和台湾。民七官三,大体是民间主导的转型,名曰替代,即所谓革命。例如东德和阿根廷。民五官五,属于双方协商的转型,名曰改替。例如南非和波兰。中国的民间力量未必比得上西班牙,更别提波兰的团结工会和南非的非国大了。
在民间主导和官民协商式转型中,民意是决定性的。在官方主导的转型中,民意只构成背景压力,官意是决定性的。与这三组力量对比相应,官方主导的改革没有清算。官民协商的改替,则会围绕着赦免反复谈判,通常以真相代替清算。只有民间主导的转型,才有比较认真的清算。
更深入地说,在各国的转型历史上,赦免程度,甚至揭露真相的程度,都是由官民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赦免和清算背后的历史规律是:赦免和清算的力度,由决策者的利害计算决定,利与害又由拥护者和反对者实际力量的对比决定。中国的转型,恐怕也跳不出这个规律。
转型完成后,民意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公民社会也逐渐壮大,以前的赦免往往遭到置疑。那时,如果公民组织坚持不懈地追讨正义,他们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得到补偿性正义。如果他们坚持追讨真相,就能找到部分真相。至于惩罚性正义,在政府主导的转型社会中,目前尚无追讨成功的先例。
即使在官民协商的改替式转型中,追讨正义如果危及和平,也会一再受挫。
1985年,乌拉圭军人政权向民主政权转型成功,民选总统桑格内蒂提出了一揽子对军方的大赦计划。在大赦法的辩论阶段,民意调查表明,72%的公众反对大赦,但立法机关仍然通过了大赦法。反对派发起签名运动,要求把大赦法提交全民公决,四分之一选民签名。军方则威胁说,不会默认废除大赦法。1989年4月16日公决,53%的乌拉圭民众赞成赦免,追讨惩罚性正义的人们再次失利。(《第三波》第五章第二节)
各国的常见现象是:时过境迁,过去的恩怨越来越远,民众对此越来越淡漠,清算和宽恕之类的话题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
四,官员态度问题
“卷首语”置疑说,官员群体除了贪官,还有清官和众多循规蹈矩的普通官员。此方案一出,原来支持或不反对改革的清官,在不平衡心态下,很可能反过来反对改革。如此,改革就在把一种阻力变成动力的同时,把另一种动力变为了阻力。
清官这个概念涉及操守,支持政改涉及走什么路,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当然,赦免贪官确实可能让支持政改的清官和循规蹈矩的官员心理不平衡。寻求平衡,至少有两种方式:一是反对特赦交易,二是自己也贪。第一种方式,特赦交易是否应该反,前边已讨论过。第二种方式,预测有赦免,于是赶在赦免之前犯罪获利,在中国历史上相当常见。皇帝的对策是,在大赦时宣布此类犯罪不在赦免之列。
不用皇帝的老办法,清官也未必变贪。清官更有良心,更珍惜自己的名誉,法律不追究,不等于良心不追究,不等于名誉不受损。普通官员同样要考虑名誉风险。转型后,如果媒体或公民组织坚持追究真相,声名狼藉的人,还能循规蹈矩继续当官吗?
在官员态度问题上,我还看到一种更有力的置疑:贪官会相信赦免承诺吗?依据中国经验,很容易想到“坦白从严”和引蛇出洞。依据世界经验,很容易想到阿拉伯之春中某些高官的下场。
“坦白从严”确实很常见。但特赦交易并不要求坦白,只是承诺:转型成功之后赦免转型前的罪恶,无论这些罪恶“已发觉未发觉”。换句话说,已发觉的,予以赦免;未发觉的,不予追究。
从中国历代大赦惯例看来,对未发觉者通常更加宽大。未发觉者仍然在位,有能力阻止政改,于是不得不拿特赦做交易。至于已经服刑的贪官,无力阻止政改,不妨调整赦免力度。不过,如果在改革成功的地区实行大赦,重点追究制度而不是个人,单把贪官排除在外似乎说不顺。这涉及到特赦条款的具体设计,可以进一步讨论权衡。
阿拉伯之春,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大概是民众主导的转型。如前所述,这种转型会有清算。在亨廷顿笔下,世界史上的三类转型与清算的关系非常清晰:官方主导的转型不会有清算;民间主导的转型会有清算;官民协商的转型比较折腾,通常以揭露真相代替清算。这种现象由实力对比及成本收益决定,沉重而坚硬,不以人的好恶为转移,可称为“转型清算律”。承认这条规律,就没有理由怀疑特赦承诺。
承认这条规律,还能回答为什么贪官会支持转型的问题:官方主导的转型成功了,民间主导的转型中的清算风险就永远解除了,连移民或逃亡后的引渡风险都不必承担。
五,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问题
“卷首语”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政改设想:与赦免贪官的方向相反,恰恰应该将突破口放在缩减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权力上,从减少审批权入手,让政府从现在的“全管部门”转变为法治意义上的监管部门,把全管和主管者权力该给市场的还给市场,该给社会的还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搭建起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框架。
我同意“卷首语”的判断:只有缩减政府及官员的权力,从人治变为法治,还权于市场和社会,才能搭建起现代政府的框架。然而,在“只有”名下开列的这些突破口,都属于政改目标。我曾经与同事罗列这类政改突破口,几分钟就凑出了十六种主张。难题在于如何实现,最后怎样解开“与虎谋皮”的死结。
卷首语说广东省政府取消了179项审批权。我们知道这很不容易,这也说明,事在人为,许多局部突破和渐进改良都是可能的,到处都有改革空间。但是,对审批权本身的审批权在谁手里?控制了这个权力,既可以压缩审批,也可以恢复审批,还可以新建审批。无论从哪里入手,政治体制改革最后都要涉及这个层面。这不是拔几根虎毛,而是与虎谋皮,不能不做政治交易。用“只有……才……”的句式表达:“只有付出特赦的代价,才能获得和平的转型”。这是必要条件。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不管是明是暗,是早是晚,在和平转型中,赦免这一关是绕不过去的。具备这个条件,不一定有和平转型;不具备这个条件,肯定没有和平转型。用我们熟悉的生活经验比喻:掏钱,不一定买到东西;不掏钱,肯定买不到东西。为了掏钱肯定能买到东西,我们可以把特赦当作悬赏,将掏钱放在交货验收之后。
把赦免看作和平转型的必要条件,不仅依据其他国家的历史,也依据中国现实的利害关系。
胡星斗教授根据中等腐败国家的腐败金额通常占GDP的3%推算,2009年中国的腐败金额约为1万亿。胡教授又据此推算腐败受到惩罚的概率只有1%,再根据201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推算出2009年县处级官员的腐败比例为48%,厅局级40%,省部级33%。
推算未必属实,却可以勾勒大体轮廓。一年如此,十年是什么情景?腐败的比例不好累计,以金额累计,10年就有10万亿元左右。倘若严格执法,100万就够死刑了,10万亿包含了1000万个死刑。如此规模的财产和人命,将引发怎样的对抗?
特赦交易,可以化对抗为合作。拒绝交易,除了闹革命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可行之路。
最后再谈谈其他方面的批评置疑。
有人置疑说,历史上有赦贪官污吏的吗?当然。香港的局部特赦令就是。中国历史上的大赦,偶然有不赦贪官的,偶然也有特地强调赦免贪官的,一般只说“十恶不赦”。贪污不在“十恶”之内。另外,赦免的功能是消除转型阻力,什么阻力大就要强调什么。如果连人命都不追讨,赃款当然不能排在人命之前。
一位企业家批评说,特赦的说法包含了道德优势。有些灰色收入,不见得不道德。他说,大家都说新加坡清廉,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工资是怎么定的?他的工资是新加坡收入最高的前十位CEO的平均数,再加上30%。我们国家主席的工资是多少?省长县长的工资是多少?县长每个月5000块钱,养活一家人,这个收入和他的贡献相称吗?我们的工资制度人为压低了人力资本的价值。有些灰色收入是对这种不合理现象的部分纠正。
我的看法是,官员的真实合法收入远超过工资单上的数字。例如各种福利,尤其是福利分房。加上这部分收入,人力资本的价值未必低估。中国官员和政府的消耗远超世界平均水平。
有人批评说,赦免贪官是一贴老膏药。以前用过,不灵。还有人批评说,这种办法,历史上找不到先例,不灵。
从原理的角度看,交易行为有多老,这副药就有多老。经济学家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看作帕累托改进,即无人受损的多赢格局。特赦交易就是帕累托改进,药效应该不错。从用法的角度看,各国的赦免都发生在转型的最后几步,作为妥协而不是激励。悬赏属于新用法。我的直觉是,这种用法的设计感太强,过于主动超前,没有主动性极强的人物主持,基本不会实现。最后一拖再拖,恐怕还是在危机中达成交易,浪费这笔巨额激励资源。
不过,这种设计已经表明,如果想推政改的话,民间有动力,官场有动力,甚至在贪官污吏那里也能挖出动力。
2012年9月16日
面对政治改革在当下中国的踟蹰难行,一些人士忧心忡忡。最近,吴思先生提出“以特赦促政改”的新思维,在学界和舆论界一石激起千层浪,然而赞扬者稀,指责者众。
吴先生方案之大意为:政改之难,难在阻力巨大;中国是一个由官方主导的社会,由于改革对主导中国的这群人失大于得(开放政治参与后,可能导致贪腐被揭露、遭清算,而得到的不会比原来多,只会少),所以他们不愿改革,致使政改被搁在沙滩上;只有以赦免贪官为悬赏,免除后顾之忧,让其获得所希望的“安全感”这一额外收益,他们才会支持改革,从改革的阻力变成动力。
应该说,吴先生的方案体现了对人心、人性的精准把握,循此而进,确有可能解决一直困扰中国改革的动力不足问题,使政改得以启动。那么,他又为什么会遭到那么多的反对与指责?难道指责者都是有着道德洁癖的理想主义者?
根本原因在于,政治改革不同于其他改革,它要解决的首先是政治合法性问题,因此,它同时又是一个重建合法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如果以“赦免贪官”这样一种违背大多数人道德观的交易作为起点,这个政权还可能被视为是正当的吗?如果不能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仅仅是自说自话地对民众“给个交代”,这样的政权能够在民选制度下拥有合法性吗?
在此过程中,吴先生以为可以避免的“引蛇出洞”、过河拆桥等问题,也必然会出现:政改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主权在民,在政改以前,“民众如何权衡交易”不重要,因为不须说服,只须交代;但在政改之后,民意就很重要。如果政治开放后民意普遍反对赦免、要求清算(反正当初作出赦免承诺的不是他们,他们甚至没有被问及过),而此前作出“特赦”承诺的政权之合法性又已过时,那么,它要如何来保证承诺的继续生效,并且还具有可以高于现在主权所有者意志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呢?
唯一办法是,其实并不真正地开放政治,而是在改革方案的设计上,就保证少数人(原官方特权人士)的支配权力,使多数人的声音无济于事。这或许就是吴先生强调,中国政改将由官方主导的原因。这样一种“政改”,人们并不陌生。在东南亚、中南美以及非洲等所谓“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不乏这种由少数人掌控的“民主”例子——这些人既然有能力保障“特赦”不被推翻,当然也就有能力继续掌控政治、经济等利益资源的分配。于是,相对于改革前,其实一切都没有改变——统治国家的,还是那些人,他们依然是权力足以压倒社会的庞然大物;唯一有所改变的,只不过是内部的游戏规则,以及让一些“支持改革”的精英能够有机会跻身于统治者的行列而已。
从第三波民主化国家的实践看,即使没有特赦贪官的承诺,大多数转型也都被扭曲,淮橘成枳;如果再加上一个保护既得利益的承诺,为了保障这种承诺的有效性,扭曲更成为必然——不知道这种改革,是否就是今天倡言改革者所衷心想要的东西?至少,它与改革者此前向人们描述、许诺的,有着天壤之别。
吴先生的方案,提示了一种和平转型的可能性。按吴先生设计的方案及其推理看,如此转型确有可能相对和平地进行(当然,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在实际操作中失控的可能性并不小),但代价是必须让改革变质,必须扭曲民主,使改革和民主变得不再是大多数人所希望拥有的东西。或许,这才是“特赦”方案遭到普遍反对的原因。有人说,“民主是个好东西”。其实,正如资本主义有好有坏一样,改革、民主同样有好有坏。虽然对于某些“改革专业户”来说,只要是改革、民主就行;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坏的改革”、“坏的民主”显然不可取,就像野蛮资本主义不可取一样。从多个国际组织的排名看,世界上最腐败和最贫穷的国家,大都是这种“坏民主”的国家。这应该并非大多数今天支持改革的人所乐见的前景,这种状况绝不会比现状更好。只是因为我们身处其中,对现状中存在的“恶”感受特别强烈,从而可能忽视了它或许压抑或避免了更大的“恶”和“不善”。
另一方面,贪官阻力论解释不了中国政改难行的原因。具体说,它解释不了邓小平为什么搁置政改。从倡导到搁置,邓小平对政改的不同态度,经历了利弊权衡、得失计算的转换。在这种权衡、计算中,他考虑的应该主要是公利而非私利。搁置是因为对转型的风险、后果之难料的忧虑加深了。邓与胡耀邦的区别,不是贪官与清官的区别,而是对转型风险及后果的判断不同,所导致的不同选择。外媒曾有报道,邓的家人说,邓认为戈尔巴乔夫在政治上很幼稚。对于胡,邓应亦作如是观。
贪阻论解释不了邓,也就至少不能完全解释邓的后继者江、胡。而正是这些人,对中国的走向拥有最大的决定权。是否启动政改,他们的态度比之泛指的贪官群体,重要得多。可见,贪官未必是启动改革的最大阻力。反之,人们熟知的一些大贪腐分子,却是政改的积极有力鼓吹者。
因此,启动政改并非真正的难题所在。在一种困难而争议的情势下,主要领导人一个决心(事业心可能促使其下决心),就可能使民主化一夜之间启动,只是后果难料,结果未必好。既得利益的阻力,并非不可逾越,就连戈尔巴乔夫当年也克服了这种阻力。虽然其间发生了政变,但现在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引蛇出洞”,只是当时戈氏的判断和操作均有失误,火没有玩好而已。将特赦贪官与政改绑在一起,对改革和改革派也不利。尤其吴先生的方案是要从地方开始试点,面临的阻力更大——在“特赦”背景下,谁如果敢于试点,就会被外界普遍视为是大贪官。
吴先生承认:虽然在一些国家的改革过程中也发生过赦免,但都是发生在转型的最后几步,是作为妥协而不是激励出现的——这就是问题所在:正如在生死时刻,杀人可视为是正当防卫,而为了利益杀人则是犯罪一样,作为一种内含正当性缺陷的方案,必须有一种特殊情势赋予它特殊的正当性作为平衡,才有可能成为政治上的可选项。否则,纵然有“主动性极强的人物”出现,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行此不伦之举——当然,为利益而倒行逆施者除外,反正民众无须说服,只须交代。
这样的改革是否“可欲”,“挪拉出走”以后会怎样?现在看来,对大多数人来说,“出走”虽能摆脱原来那个过于严肃、似乎有点性冷感的丈夫,但等待她们的命运,不是被动接受强奸,就是主动卖淫——面对这种结局,或许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选择,但是,请千万不要对她们说:只要走出去,外面就是阳光灿烂;迎接她们的,都是鲜花和掌声,还有白马王子翩翩而来。
前不久,学者吴思提出以“赦免腐败”为条件,换取贪官对政治改革的支持,一时引起舆论关注。
这种主张认为:改革之难,阻力主要来自贪官等特殊利益群体。如果承诺改革后赦免贪官,既往不咎,贪官必大力支持改革,这样,阻力就变成动力。至于民众,可以进行说服和解释工作,告诉他们:从中国的现实和他国转型经验看,追究贪官很难,成功率很低,在很大意义上,这是一笔已经要不回的“呆账烂账”;放弃“呆账烂账”,换取贪官对政治改革的支持,民众收获的,将是实实在在的政治权利,这种交易划算。
应该说,这种设想很美好,然而现实很残酷。因为这种主张建立在对中国大陆社会现状和民众心理的误判之上,其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很可能与设计者的初衷南辕北辙。经历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大陆社会各阶层充分发育和分化,并非可以简单划分为贪官和民众两个部分。仅就官员群体而言,其中除了贪官、庸官,还有众多循规蹈矩的普通官员和不贪的清官。如果以“赦免贪官”作为政治改革的交换条件,那么那些没有涉足腐败的官员怎么办?按利害转换立场率预测,此方案一出,原来支持或不反对改革的清官,在不平衡心态下,很可能反过来反对改革。如此,改革就在把一种阻力变成动力的同时,把另一种动力变为了阻力,此其一;其二,凭什么担保贪官被赦免了以后,便真的能从此毅然走上支持改革之路呢?
更重要的是,民众的心态并非同一、简单。从中国现实的国情来看,除知识分子和部分工商业者将政治改革视为迫切目标外,其他大多数民众更关心的,是柴米油盐;更在意的,是反腐、公平、正义。显然,以“赦免贪官”为前提的改革方案与民众这种普遍心态更不咬弦。它要求民众放弃自己最在意的,获取自己不迫切的。从民众对贪腐官员的激烈反应,从反腐已成当下民意的最大公约数看,所谓说服民众,只是某些脱离社会现实生活太久的知识分子的一相情愿。如果“讲道理”这么有用,他们应该早就能够说服贪官立地成佛了:因为从贪官的所作所为看,并不符合他们这个群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是,贪官们就是乐此不疲。可见,“讲道理”改变不了人们受现实利益驱动——你不可能一边给贪官以利益,另一边却要求民众服从“道理”。何况,这种“道理”真的有道理吗?
赦免贪官,对那些以前已经查处、判刑的怎么办?是不是也要赦免?赦免贪官,将置不贪腐的官员于何地?置法律于何地?此例一开,这种为了某个政治目标说放弃就可以放弃的法律,还拥有尊严吗?一种无视法治尊严、建立在践踏法律基础上的“改革”,将把中国带往何处?赦免贪官,又将置合法利益被剥夺的民众于何地?置公平正义于何地?
可见,这种改革设计,所失远大于所得,将是一场为大多数人所反对的方案。它不但有害于社会秩序的道德根基,更有损于执政党合法性基础,其前景不问可知。
综上所述可知,中国任何意义上的改革方案,不能违背或损害大多数人利益。与赦免贪官的方向相反,恰恰应该将突破口放在缩减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权力(即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与空间)上,既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又在实质上推动改革。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政府不但体系庞大,而且权力惊人。中国屡经改革,吃财税饭的公务员人数不减反增。究其根源,皆在于中国的各级政府管理了太多事务,控制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直接管理着大量的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有效行使自己庞大的职能,政府必然在纵向上增加层级,在横向上设立更多部门。这种政府权力的膨胀,既增加了社会负担,又阻碍了社会自治发育成长,更为腐败分子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温床,制造了诸多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经济正常、健康发展。凡此种种,都是政治改革所要攻克的目标。
因此,政治改革不妨从压缩和让渡政府权力开始,让政府从现在的“全管部门”转变为法治意义上的监管部门,仅仅扮演市场、社会自治以及学术、教育、专业自治的监管者、仲裁者角色,把全管和主管者权力该给市场的还给市场,该给社会的还给社会。上月,广东省部署实施了《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了广东省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的第一批目录,明确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79项、向下级政府下放审批权限115项,向社会组织转移事项55项,全面启动市县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这就是沿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扎实步伐。
从减少行政审批入手,缩减政府权力,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覆盖的领域,一律取消行政审批,改为政府制定规范、标准和加强日常监管,具体事务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或由企业、公民个人自主决定。只有这样,才能搭建起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框架,这既是政治改革的第一步,也是遏制腐败的关键。
想法很好,但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
by Jon S. T. Quah
那不叫政改,那叫更加腐败!!!!!
政改就是把所有的贪官都送进监狱. 然后建立"立法" "司法" "行政" 独立的, 民选的多党的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