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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评论员是适应中国法律需要出现的生力军(方 初)

(2008-06-19 23:21:05) 下一个
网络评论员是适应中国法律需要出现的生力军(方 初) 1.网络要不要审查? 网络审查是一种对网络承载的内容以及网站进行审查,并对部分内容进行过滤、删除、对网站关闭和过滤等行为,审查通常伴随对相关人员与组织的行政处理。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信息媒体,无需经过传统的出版发行编审就可以直接进入受众之中。所以,各国和地区的互联网管理机构制定和施行了相关法律,以控制相应内容在网络传播(不包括如保护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研究机构秘密的不受侵入、盗取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范畴),主要是对既有网络内容进行监控,机密资料在网络上的流传则在网络审查的职责之内。 中国是网络大国, 网络管理更为重要. 2, 网络管理法律依据与规定有哪些? (1)宪法原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 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3)具体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4月24日)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网络管理法律规定,无疑要随时间推移, 网络发展, 网民素质提高而修改.3, 网络评论员是参与网络管理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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