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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有感,南桥校长事件之我见

(2006-05-17 10:32:43) 下一个

前天,南桥校长因用书本打击女生头而被投诉,被迫辞职;教育部在批准后所给的意见是: “校长应该体现一个学校最高师道风范,任何违反规定(不一定是法律) 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大意如此。

事情到此本没有任何异处,令人深思的是该校大部分学生老师和家长的事后反应;他们很为这名有作为的校长不平,呼吁教育部收回成命,使该校长复职。事情如何解决需过几天才能知晓。

这里潜在的一个问题是,多数人的愿望可不可以成为破坏规则的借口? 到底是要民主呢,还是要法治? 很让人头痛吧。

这在中国可能不是问题,“广大人民的愿往” ,“民愤极大” 等话语,是政府执法时经常使用的,这个时候法律程序往往被搁置一边,甚至被彻底破坏。

如果“民愿代替法律的行为”被当成一种社会所能接受的潜规则,那么真正的法治就永远不能被建立起来。

一个好的解决方法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永远是第一位的,即使有时看起来很难以接受甚至很荒唐;因为一条法律的建立也是对从前经验的总结,没有完全错的法律,只有不完善的法律。

那个打人的校长一定要为此事负责,他必须辞职,这个时候民众的愿望不可以代替教育原则。(当然只要他不灰心继续努力,还是应该有机会复出的。)

如果经过多次实践,而被证明是坏的法律条文,那么就需要修改完善,而这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序。

“程序的正义性” 即可以防止狡猾的统治者乱用民意而破坏宪法,也可以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比如文革) 。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基本准则,也是现代宪政民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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