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15)
Opposability(Opposabilité)这个概念在国际法上的含义,似乎源于法文。在大陆架划界、驱逐外国人等专题中时有提及,在“关于对条约的保留”这个专题中更是每年必论,但英文译文并不相同,估计也是对这个词的确切含义拿捏不准,或者找不到准确的英文词来对应,很多时候干脆就照抄了(可惜中文做不到)。其结果是,照抄的这个词在英文国际法文件中的出现频率也越来越高。
英文词典除其他外,对这个概念的基本解释是:
That can be placed opposite something else.
法文词典对这个词的相关解释更为具体:
Caractère d'un droit, d'un moyen de défense que son titulaire peut faire valoir contre un tiers.
这也就是说,如果说某项法律is opposable,指的是可将这一法律用来反对(或对抗)第三方,而不是说某项法律本身可以被反对(或对抗)。由此可见,将opposability译作“可反对性”是不正确的。(也许这就是opposable与objectable,oppose与object的区别所在?)所以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在oppose这个举动中,谁是主体,谁是客体。
另外,opposability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太多敌对或恶意对抗的含义,仅仅是指依据既定法律或制度,针对他方立场提出主张或进行辩护。例如,在A、B两国争端中,当A国借用一些原则或制度来支持该国立场时,B国可援引本国法律或者某项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具体规定,对A国的立场进行反击,声称这些规定优于或高于A国提出的原则或制度,这就是B国oppose against A国。在这种情况下,无论A国的立场是否合理,B国援引的具体规定,都对A国具有opposability。所以,感觉用“反对或对抗”来解释这个概念,在程度上稍微有点过了,但找不到其他更合适的词。
目前采用的“可施用性”的译法,虽然也同样存在主体客体容易混淆的问题,特别是在行文中与动词oppose匹配使用时,翻译起来相当棘手,但或许已是最为接近和最可接受的权宜办法了。“可用来反对(性)”,这样的表述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