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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观察之 1166 --- 退回到资本主义?

(2007-03-09 07:31:22) 下一个
退回到资本主义?<物权法>到底能否被人大通过?
文章来源: 综合新闻2007-03-09 01:22:40 
退回到资本主义?<物权法>到底能否被人大通过? 综合新闻

BBC中文网消息,王兆国一开始便说明《物权法(草案)》是要 "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同时也表示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王兆国指出,城镇集体企业是中国50年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出现了变化,这些规定能为以后的改革留下空间。

据悉,物权法草案规定保护私人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继承权及其它合法权益也会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物权法》在90年代以后开始起草,历10余年形成草案。 此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到了2006年7月《物权法》草案出台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曾经在2006年的人大会议上提请讨论通过,但北大法学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改变了立法进程。其后又有千名退役解放军将领、学者专家和社会不同人士联名上书中央政府,公开反对物权法。 反对人士指出,《物权法》可能保护非法私有化的国有资产。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有关《物权法》的争论是"左"、"右"意识形态的争论。

美国之音报道,自从2005年《物权法草案》面世以来,反对的声音就不绝于耳。最近的一次反对浪潮是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开幕前夕的三千人联署行动。在联署签名的3千724人中,有退休副部级以上高官近30人、退役解放军将领十余人、以及中央党校52名教授。

行动的发起人之一、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成瑞在接受台湾中国时报采访时指出,中国的前途和命运现在已经真正到了“最危险的时刻”,特别是国有资产被大规模侵吞,私有化导致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各级官员贪污腐败,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保证。李成瑞说,现在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在他们要强行通过的这部《物权法》上面。”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许平在接受采访时说:“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我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是历史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我觉得应该有一部法律来承认改革开放的结果,承认多种经济成分的现实。”

但是,辽宁一位具有近60年党龄的退休干部却持截然不同的观点。他说:“我非常担心,我们的底数是不是搞清楚了,究竟有多少人发的是不义之财。如果把这些人的财产加以保护,那我们国家的损失可就太大了。”

威斯康星大学政治系主任爱德华.福里德曼教授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资料指出,权力化为资本的现象在中国达到惊人的程度,在中国的3千220名个人资产超过亿元的富翁中,竟有2千932人是共产党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亲属。

深圳民营企业家熊兆宽以“原罪”来形容以不法手段发家致富的一些新型资本家。他说:“主要指的是过去改革开放第一阶段那些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漏税这些人。他们发家致富的第一桶金或资本原始积累靠的就是这些,国内称为‘原罪’。这种‘原罪’要不要清算,国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要对原罪进行清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原罪可以一笔购销。目前看来是第二种意见占上风。”

不过美国之音记者注意到,即便是最激烈反对《物权法》的人也并不反对这部法律所体现的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他们反对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有财产,尤其是过去20多年改革中出现的化权力为资本、非法攫取国有资产、以及官商勾结通过种种巧取豪夺的手段聚敛的所谓私有财富。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说:“应当说,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的一个巨大进步。物权法是平等的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它也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说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应该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或者说白了,应当建立在财产私有的基础上。如果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大量的国家所有,以国家所有为主,那么这样的一个市场经济肯定是一个腐败的市场经济,肯定是一个特权的市场经济,肯定是一个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是一个畸形的市场经济。这也就是说,现代市场经济必须是以财产私有为原则。”

胡星斗表示,中国过去20年来的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腐败问题很大一部份就是源于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没有明确的规范,从而导致了公私不分,官商不分的现象,而现在这个物权法如果得到通过,将可以比较有效地遏阻未来再继续发生这类现象。

胡星斗说:“所以我们普通老百姓一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也就是说,中国的腐败是源于没有民主监督的市场经济,是源于特权垄断。未来就是要破除这些特权垄断,而物权法其实就是在破除特权垄断方面所进行的一项努力。”

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 由于中国所有的土地都仍为国家财产,一些参加这项法律草案起草的法律专家表示,这项法律将自动扩大农民和拥有住宅者对土地的租赁。但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这项新法不可能遏制住已在农村地区引发抗议和示威的强行征用农地现象。

此外,中国每年召开的人大会议,也不是以激烈的争论和反对中共支持的立法而闻名。但这项物权法曾在人大会议讨论中遭到强烈的反对,从而迫使这项自中共1949年上台以来提出的第一项有关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草案,在2002年的人大会议上提出后,不得不进作出数次的重大修改。

中国官方媒体称,这项物权法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立法论证会。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律师李平(译音)对国际先驱论坛报说:“就法律程序而言,中国政府在走向透明化和开放方面,行动极为缓慢。政府一直在寻求公众对这项法律草案的合理评论。”

中国政府高级官员也承认,尽管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这项草案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人大开幕式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就曾表示,物权法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但姜恩柱强调,“不管它是国家的、还是集体或私人的,财产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否则人民用合法的方式去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热情,就会受到打击,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就会受到伤害。”

过去三十的经济自由扩张,已经使数亿中国人的生活标准得到巨大的改善。但过去十年对私有财产地位展开的广泛争论,暴露出来在国有财产权的角色和资本主义价值方面挥之不去的分歧。此外,由于普遍的腐败和挪用国有资产,中共一些现任和退休的官员已有一种普遍的挫折感。

一些政府专家怀疑,政府只所以选择了比较的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外部专家和前政府官员,这样做的原因是,想建立一个法律框架,这个框架可能将会成为中国未来政治和经济的基础,来达成一个重要的共识。北京律师李平表示,物权法基本上是睂宪法,除了政治权利外,它覆盖了所有的房产权,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方面。“

关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王兆国说,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王兆国说:“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王兆国强调称,“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财产权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已成为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反对者。在2005年政府公开征求意见时,巩献田就致信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称该法律草案“鼓吹私有制”,“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巩献田的言论呼应了一种社会情绪,支持和响应者为数不少,并引发了全社会对物权立法的激烈争论,最终导致该法律草案原定于2006年3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计划被推迟。2006年12月,风波再起。在全国人大常会会议召开并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前夕,巩献田再次上书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坚持反对物权法出台,亦得到了近千人的签名支持。

不过,这项法律草案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近日表示:“第七稿百分之百通过!”江平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保护财产权利。更多的是保护私人财产权。”

2005年,北大巩献田教授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国家财产,并上书吴邦国,致使物权法草案推迟了审议。江平的理由是“国家财产也要保护,但是国家财产的保护不只物权法,还有受到其他很多法律的保护。这次物权法明确确认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平等保护。”但也加进去了一些条款,比如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的基本经济制度。加了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部分规定突破原来法律对于物权法,江平表示有的条款是把原来的法律制度写进去,如土地权、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等。有的条款是完善了原来的制度。还有一部分是原来的法律没有,物权法作了突破性规定。比如,担保问题,可以用将来的一些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做担保,大大提高了担保的功能。还有不动产登记中的异议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都是原来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

然而,从目前中国国内的报导看,经过修改的物权法草案尽管已经详细到规定了公寓车位的归属,但在容易引起财产争议和资产流失的“城镇集体所有”方面仍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学者提议的准许农民把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抵押的提议也没有得到认可。

当年巩献田认为,物权法草案迎合了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资本主义全球化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时至今日,一些左派学者仍批评物权法“将使非法所得合法化”,持这一观点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学者韩德强认为,物权法“太自由主义、太右、是倒退回18世纪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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