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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3)

(2020-11-08 15:17:21) 下一个

(四)

 

一点过后,大家陆陆续续地回来了。空了一半的房间显得更加安静。

 

也许是因为打算赶公交起的太早,也许是那一个大大的三明治超出了我的消化能力,倦意阵阵袭来。正在昏昏欲睡之际,大个头的嗓门响了起来:“各位都醒醒啊。”看来像我这样正在打盹儿的不在少数。

 

“今天开庭的案子终于有了着落。下面点名的请到前面来。”随着他的号令,屋内的人们一个个没精打采地站到了入口处。一个名字从他嘴里溜了出来,吓的我一激灵。赶紧收拾好东西向门口走去。

 

一堆人站在门口。回首向屋内看去,零零散散地人群中,那个瘦小的印度女人正眼巴巴地看着我。赶紧挥手跟她告别。

 

一个慈眉善目的女子站在楼道里。大个头告诉我们跟着她走。女子招呼大家乘电梯到九楼。让大家在九楼的楼道里等着,她殿后。进了电梯,大家都低着头,避免眼神的接触。不像是去做陪审员,倒像是一群即将出庭的嫌疑犯。

 

九楼的楼道里,年轻女子终于到了。她介绍自己是法官助理,负责召集我们这一群陪审员候选人。这是个刑事案件,要从我们这四十人中选出十二个。现在我们即将进入法庭,听法官训话,听案情介绍。

 

没有声音。大家乖乖地跟着法官助理走了进去。在助理的指示下,众人依次坐进了法庭门口处的旁听席。我坐在第二排。坐定才发现,法庭里坐着一屋子的人。

 

一名女法官坐在最远处的法官席上。陪审团的席位是空的。法庭中间是一张巨大的木头桌子,左右两边各坐着两个穿西装套裙的女子。右边多出了一个黑人男子。他没有西装革履,但也不是牛仔裤大球鞋。我们前方的旁听席上,左右各坐着两拨人。那一部分旁听席与我们之间有木头栏杆隔着。

 

法官的声音通过扩音器传了过来:“各位备选,下午好。欢迎你们来到我的法庭。今天开庭的是一桩刑事案件。下面请我的书记员给大家介绍案情。各位请把自己的手机关闭或放静音。这个法庭我说了算,任何人,听好了,是任何人,如果你的手机响过三次,你就会被轰出去,后果自负。”

 

就像是演习好的,法官的话音刚落,我们前面旁听席里传出了声音:“XXX,你最喜欢的侄子(或外甥。英语nephew可以是侄子或外甥)正在找你!“还是个极具特色的彩铃。只见一位黑人老大爷掏出了手机,结束了彩铃一遍遍的呼唤。

 

书记员站了起来,试了试麦克风。刚要讲话,那个彩铃再一次响起。老大爷不再犹豫,举着电话匆忙走了出去。终于安静了下来。大家开始听案情介绍。

 

被告XXX,男,三十八岁,圣保罗市居民,某工厂工人。2018年其同居女友,十四岁,打电话报警。XXX涉嫌家暴。另外,有一名男童的家长告本案嫌疑人。据他们的报告,XXX在2016年将当时七岁的男童强奸多次。今天开始的这个庭审将两个案件一起审理。

 

书记员指了一下,桌子右边的那个男子站起来向陪审员备选们点了点头。看来他就是被告人了。这才注意到前面旁听席上的两堆人。他们看上去很不相同。看来右边的一拨是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或亲属,左边想必是受害者的亲友。

 

案情介绍完了,法官指示我们跟着她的助理出去并听从助理的安排。

 

一群人鱼贯而出,随着法官助理去了另外一间屋子。四下环顾,这里跟刚才那间法庭是同样的格局和陈设。只是空无一人。大家进去后你看我我看你,沉默不语。法官助理终于发话了。”各位刚刚听了案情。下面你们每人将得到一份问卷。这里有一桶圆珠笔,你们每个人都需要将问卷上的每一个问题如实回答。答完的卷子交给我,之后你们就可以回家了。明天早上九点在九楼楼道集合。“

 

很快,问卷发了下来,洋洋洒洒三页纸。

 

开头:姓名,生日,年龄 (都说美国人数学不好,足见不是虚传。)

 

你的职业是否跟法律相关?如警察,法官,律师。

 

你的家人是否有做法律方面工作的?如警察,法官,律师。

 

当你听完案情介绍的时候,你的感觉是什么?

 

如果一位九岁的男孩出庭作证,你是否完全相信他的证词?

 

你如何看待家暴?

 

你是家暴的受害者吗?

 

你的家人,子女中是否有家暴受害者?

 

还有几个问题,我记不清了。

 

交了卷子,怀着沉重的心情,一路开车回家。

 

(五)

 

Jury一词当年不知道被什么人翻译成陪审团。陪,陪衬,陪吃,陪喝,陪唱。言外之意,有个主角,陪吃喝玩乐的是配角。但是美国开庭审理案子的最终结果是由陪审团决定的。无论名字如何,陪审团起着最终裁定的作用。由此可见,选择哪些人进陪审团对于案子的结局至关重要。

 

从法院回到家后一直闷闷不乐,心情忧郁。晚上躺在床上久久不能入睡。2008年做陪审员的经历从大脑的内存里被调了出来,像放电影一样在我的脑子里一幕幕展开。

 

那一次的陪审员挑选过程比这次简单了许多。也是从四十个候选人里挑出十二人,严格的说是十三人 —- 有一个人是备份。一直到庭审和辩论之后才放那个备份回家。那次挑选很简单。大家都在一个法庭里。先解散了几个明显不合格的,比如职业是警察,律师之类。之后大家被一一叫出来回答几个简单的问题。每个人的问题都不相同。职业,在项目里的角色,是否服从项目领导的决定是我被问到的问题。之后在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我就被选入陪审团了。

 

那个案件也与家暴有关,但是情形与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相似之处。那是一对结婚十几年的夫妻,二人都是高丽族人。丈夫X先生是芝加哥出生的韩国二代。妻子十几岁的时候跟随母亲在美国人的协助下从北朝鲜逃到自由世界。他们在芝加哥一所大学里相遇。相差很远的成长背景使他们对对方产生好奇,共同的母语将他们的距离拉近。毕业后,他们结婚了。

 

婚后几年一直安安静静知道二位年近四十才得一子。于是妻子辞去了工作成为全职主妇。丈夫在外奔忙,不仅养活一家三口,还担负了丈母娘的医药费用和小舅子上大学的学费。

 

孩子十岁之后,夫妻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X先生的母亲有五个孩子,他是长子。其父亲早逝,五个孩子都是他母亲拉扯大的。这一年他母亲八十岁生日,X先生决定在芝加哥给母亲办一个盛大的生日派对。但是X太太百般阻挠。丈夫一意孤行,买好了飞往芝加哥的机票。就在他启程去机场之即,二人发生了冲突。结果X先生没去成。

 

庭审时X太太告诉大家,冲突之后她告诉丈夫她出去走走。正值隆冬季节,没一会儿她就从后门回了家。X太太越想越委屈,随拨打了911。但是接线员接通后她又改变了主意,没出声就把电话挂了。按照911的规定,接线员将电话打回了她家的座机。X先生接了电话。当被询问是否有人拨打911,他矢口否认。

 

事情就发生在我住的城市。这里是三环外的近郊,平时鲜有事件发生。警察叔叔每天闲的无聊。今天有人拨打了911,他岂能错过?于是赶紧开着车前去登门拜访。开门的是X先生。一切平安。他的话音未落,后面有人大叫:我被打了。我丈夫差点掐死我!

 

法庭上,警察被请来作证。他说没有看到丈夫打人,也没有看到妻子脖子上有伤。他当时建议X太太第二天检查脖子上是否有被掐留下的紫斑,可以留影为证。但是女主没有照片可以证实。

 

法庭上,911的电话录音放了五六遍。其中一个男声非常笃定地告诉911工作人员,没人拨打过报警电话。X先生承认,那是他的声音。庭辩的时候,辩护律师提到,X太太在事发之后不久就提出离婚。律师提请大家考虑到这个事实。

 

被告在这个案子里有四宗罪,其中最严重的一项:故意伤害罪。如果成立,被告将有五到十年的牢狱之灾。法庭上,通过律师的陈述,被告承认,在他企图出门去机场的时候,遇到了妻子的阻拦。二人在肢体上有些冲突,但绝不是有意为之,更没有掐过妻子的脖子。

 

展示证据,证人(包括X太太)出庭,律师们的庭辩一共进行了两天半。

 

之后,案子到了我们这十二个人的手里。我们负责决定这四宗罪是否成立。进入陪审团讨论阶段后,大家推举出一名在公共广播电台做事的男子, Tom做组长(foreman)。在Tom的带领下,我们对四宗罪状一一审理。但是证据实在是太有限了。基本上就是夫妻二人你说我说。发生在他们那个房子里的事没有第三者可以证实。

 

陪审团里,有人很消极,比如一位高中刚刚毕业的非裔孩子,他在单亲家庭长大。如果谁妨碍我孝敬母亲,我也会对她不客气。他不认为X先生有什么不对。家里没人,如果是我,也会对911说家里没人打过电话。” 与其相反,一位白人中年女性,Christian,恨不能给被告判死刑。开始还有人跟她辩论。最后大家看她情绪那么激动就都不说话了,只剩下我这个死心眼儿和她辩论。

 

我只看中证据。如果被告差点把他老婆掐死,那势必留下痕迹。我痛恨家暴,但是我拒绝听一面之词。被告也是人,他也有基本人权。我们应该对每一个人都公平对待。“ Christian闻此非常气愤。她一屁股坐在地毯上大哭:法律应该保护妇女儿童。那个该死的被告那么霸道,那么大男子主义,你们怎么能看不到呢?

 

大家面面相觑,不知如何是好。这四宗罪被我们讨论了一整天。最后除了扰乱911报警那一宗之外,其它的还是达不成一致。没办法,只好举手表决。于是,只有911那一条一致同意有罪。其它的三项都以11:1的结果被否认。

 

2008年那个案子在我心里留下了阴影。如果我们判决X先生故意伤害,他就要去坐牢。家庭没有了收入,离婚后他会丧失对孩子的抚养权。这对他们父子二人的人生将是巨大的影响。但是如果X先生真的对X太太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呢?我们有没有做出公正的判决?

 

今天这个案子,不要说陪审团辩论,就是庭审和庭辩对我来说都是挑战。闭眼就能想到,小孩子的哭泣,被蹂躏的过程,被告的辩解,911电话录音。那将是怎样的一种煎熬?今天的答卷不知道起了什么作用?法官,两边的律师看了我的答案是否觉得我不合格,放我一马?

 

心中忐忑不安,无法入眠,只好求助于安眠药。在药物的作用下,我终于昏睡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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