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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习惠公”释放浦志强等人 伦敦客 2014/05/07

(2014-05-07 19:31:34) 下一个


呼吁“习惠公”释放浦志强等人   伦敦客 2014/05/07


 


通阅官方网站和中国法规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写明: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综上所述,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重要要件之一是:在公共场合必须具备破坏公共秩序的各种生事、捣乱、霸道、殴打等行为。


 


然而,浦志强律师与徐友渔、郝建、刘荻、胡石根等10多人在非公共场所的私宅里,关起门来,集体研讨世人皆知的,被官方从“反革命暴乱”之认定降为“政治风波”的,官方理应平反而25年未平反的六四事件,他们有何错?


 


他们既无丝毫破坏公共秩序的生事、捣乱、霸道、殴打的行为发生;又无因研讨行为,导致他人前来围观或对室外他人宣传观点,而鼓动并产生对政府或官方反对的不满情绪,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发生;更无接受任何媒体现场采访,和将私宅搞成唤起公众批评官方、平反六四的对外政治办公机构。他们又有何错?


 


他们是一切都按部就班地照中国宪法和法律,在行使宪法35条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37条观定的公民人身自由、38条规定的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各种权利,根本没有触犯中国的任何法规条款,他们有何罪?


 


官方为什么要以上述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来刑拘浦、徐、郝、刘、胡等五名无辜者?官方要干什么?


 


揭穿了,就是在六四25周年纪念前夕,为掩盖和洗刷官方的屠杀罪恶,为让十几亿国人和几十亿世人遗忘他们的罪行,而干杀一儆百、高压监控、封杀一切六四25周年纪念活动的卑鄙丑事。


 


两千多年前,晋惠公夷吾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八字,威逼大夫里克被迫自杀的悲剧,却在两千多年后的首都北京,由当代的晋惠公-习近平的中共重演。这出现代“莫须有”大戏在北京开演,必将蔓延全国。


 


夷吾制造了一个里克之死,而“习惠公”要制造几十、几百甚至更多的当代“里克”之死!这个当代“里克”,除浦志强等正义律师外,还有数不清的维权大众。


 


他们不是古代被轻易逼死的里克,而是“习惠公”压不了、镇不垮的人权斗士,也是浦志强等5人刑拘和其他受监控者及六四受难者家属讨回公道、平反六四的最强后盾!


 


浦志强等五人既无错、更无罪!强烈呼吁“习惠公”立即无条件地释放浦志强等五名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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