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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政策的十恶与失独家庭的悲痛 伦敦客 2013-12-30

(2013-12-30 22:42:40) 下一个


一胎政策的十恶与失独家庭的悲痛         伦敦客      2013-12-30


 


 


谁“孵”出一胎政策?


 


19809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写道:“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命令全体党团员“带头响应国务院号召”,并“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同月的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正式将20世纪末将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确定为奋斗目标。


 


于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此后活跃33年(到2013年底)的中国计划生育“一胎政策”由中共一手“孵”出。


 


一胎政策的十恶


 


(特此声明:因遏制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的中国人口急增,中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由此产生的积极、正面之效果及影响,不在本文所述的十恶之列)


 


一恶: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计划生育


 


科学与社会学范畴的“计划生育”定义是:“根据家庭承受力,有计划地进行生育以避免家庭状况恶化”。


 


中国称的“计划生育”,被国际社会认可为“一胎政策”:即不论家庭承受力如何,一律只能生育一名子女(少数情况例外)。


 


可见,“一胎政策”不是科学与社会学范畴的“计划生育”。


 


二恶:它不是法律范畴内的“计划生育”,中国法律实际上从未给“一胎政策”正过名


 


中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0112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000613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42条)和2002810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征收办法,15条)及2009511日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5条)。


 


上述三法规均未对一对夫妻该生多少子女作出任何规定。


 


“二法三规应该是中国计划生育最重要法律。


 


除上面法律条款外,找遍“二法三规”所有条款,均未发现其中有强制性或暴力性规定“不论家庭承受力如何,一律只生育一名子女”的相关条款。


 


法律上规定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到中共实际推行计划生育时,就蜕变成法律之外的强制性或暴力型的“一胎政策”。


 


因为它与中共自己的“二法三规”背道而驰,所以,它不是法律范畴内的“计划生育,中国法律实际上从未给“一胎政策”正过名。


 


三恶:它是呈现强制性及暴力型的侵犯人权行为


 


从法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到中共推行法律外的“不论家庭承受力如何,一律只生育一名子女”的强制性或暴力型的一胎政策,走的完全是一条侵犯育龄夫妇人权的邪路。


 


一胎政策33年来,地方计生委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生育指标,联合地方公检法和相关单位以及各类医院,对广大育龄妇女实施强行放环、强制堕胎、强迫绝育的“三强”行动;


 


对计划外超生者除巨额罚款外,还将那些不愿做人工流产、不愿结扎或不愿绝育者,施以酷刑或其它非人性非人道的暴力惩罚,不少人被虐后逃跑、变疯、伤亡或自杀;


 


甚至还对大月份胎儿(如7-9个月胎儿)实施强制性堕胎,致使孕妇死亡或孕婴双亡的惨剧发生。


 


“该扎不扎,房倒楼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流出来,打出来,堕出来,就是不准生出来”等涂写于城乡木板与墙头的、令人震惊的宣传口号,正是中共一胎政策下侵犯人权的最好写照 !


 


33年来,数不清的中国良知抗议中共侵犯妇女人身权、生育权而呼吁停止一胎政策的维权行动一直进行着,揭发和谴责临沂计生委强迫近万名妇女堕胎结扎等侵犯人权恶行的维权斗士陈光诚就是其中一个。


 


201275日,欧洲议会就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怀孕7个月孕妇冯建梅遭绑架及晚期妊娠强制流产事件,投票通过了抗议和谴责中共侵犯人权的《关于中国强制堕胎丑闻的议案》


 


20138月,美国非政府组织女权无疆界向联合国提出申诉:要求制止中国政府强制妇女堕胎、绝育及节育行为。据该组织揭露:中共一胎政策来,医生共做了3.36亿次人工流产手术和近2亿次绝育手术,并安置了4亿个子宫内节育器;


 


有足够资料显示:中国每年堕胎数平均超过1300万个,照此估算,33年来,至少有4亿胎儿惨遭一胎政策杀害!


 


四恶:它导致男女性别比失衡


 


性别比是指每出生100名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


 


从一胎政策推行的1980年起,中国性别比就以高出正常值范围持续攀升,从1990年的111.36增到2012年的117.70,期间的2008年甚至达到最高值120.56
;
预计2013年将达到118.00多。而联合国规定的性别比是102-107之间。


 


可见,一胎政策导致的中国性别比严重失衡!


 


由于一胎政策限制以至扼杀了大多数育龄夫妇选择两胎的愿望,使原本有着“重男轻女封建观念的他们得以“疯狂”地在“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中最终选择生育男婴。


 


而导致生育男婴多于女婴的直接“杀手”是:非医学需要的B超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两种行为在国际社会普遍被严令禁止。


 


尽管上述三法规也规定禁止,但在金钱或权势驱动下,各大医院发生此况至今屡禁不止。


 


国际社会预料,如此继续蔓延,到2020年,中国将有3500万适婚男士找不到女伴而沦为“光棍”,这种性别比失衡势必造成整个社会崎型、失衡及动荡。


 


五恶:它导致人口老龄化


 


2012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总人口为13.7亿(含台湾),比2000年第五次普查时仅增7,390万。


 


0-14岁占总人口16.6%,比2000年下降6.29百分点;60岁以上占13.26%,达1.85亿,比2000年上升2.93
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占8.87%,比2000年上升1.91百分点;。


 


我国人口由“高、低、高”过渡为低生、低亡、低增的“三低”态势,总人口增长速度放缓、老龄人口比重增大、少儿人口比重缩小。


 


2049年,60岁以上将占总人口31%多,达4.25亿。老龄化仅次欧洲,是世界人口老龄化增长速度最快国家之一。


 


这将给社会养老金、养老设施及公共资源消耗带来巨大压力和负担,也因青壮劳动力不足,导致整体社会进步缓慢甚至停止或倒退。


 


六恶:它导致“未富先老”的非正常社会状况


 


按清华-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学者推算:当今中国人口平均34岁,按照生育率1.60%算:到2050年,半数年龄不低于50岁,而且当中有25%人口达到60岁或以上,但他们收人最多达到西方老龄化国家的三分之一,显然是“未富先老”;


 


而欧美许多国家在人口老龄化前,人均收入已在5000美金以上,提前步入“先富后老”之行列。所以,这些国家的人们对自己将来退休生活充满喜悦。


 


反之,中国的“未富先老”既给年长者带来实际贫困,更给他们带来对退休生活失望甚至绝望的心理压力。这是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状况。


 


七恶:它导致“421”扭曲型家庭结构产生


 


在如今公共场合,时常会出现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一名独生子女聚在一起,被人们称为“421”的家庭状况。


 


据数据显示:1980年前后,中国有607万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证,33年后的今天,中国正迎来“421家庭时代”。


 


一项调查表明:
这种家庭扭曲之一是经济承受力严重不足。九成80后称自己无法赡养父母,其中有一半以上自己还需要父母资助;74.10%人表示生活与工作压力太大,照顾父母力不从心;50.10%人表示生活在两地,无法把父母接到自己身边照顾;42%人表示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不在同一城市,无法互通。


 


其它扭曲之处还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替“双职工”子女在家看护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无法师以良好教育及宠坏孙辈等诸多负面问题。这一切显然与一胎政策有直接关系。


 


八恶:它导致不知流向的“社会抚养费”变成贪污款


 


19801994年,国家对超生者(两胎或以上)的罚款称“超生罚款”; 1994年至2000年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至今,正名为“社会抚养费”。


 


它的新义是:,这是超生者的征收费用,用于制衡人口增长率和因超生给国家带来额外公共资源消耗的补偿及用于计划生育奖励支出之目的,并不是罚款。


 


据资料统计:33年来,“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总计高达1.5万亿人民币,仅单算社会抚养费,每年有超过200亿人民币收入国库。


 


20028月国务院颁布《征收办法》至今已整整11年,国务院或国家计生委及各地方计生委从未向社会详细完整地公开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和最终流向。


 


2013711日“世界人口日”当天,有中国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省市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并质问:“每年收那么多钱,都去哪了?”


 


如果到2014年,国家及地方计生委或财政部门仍不公开社会抚养费的金额及流向,将有数不清的“吴有才”会质疑并相信,每年超过200亿人民币的“社会抚养费”已经变成各级从事一胎政策的大小官员囊中的贪污款了。


 


 


九恶:它导致“独生子女“素质全面下降


 


为什么我们在谴责过去日本侵华战争杀我同胞的时候,没有谁会想一想,日本国民素质30年来,为什么连续评为世界第一?


 


千原万因,最主要一点,就是他们的良好素质从小培养。日本的数月婴儿雪浴及冬天小学生穿短裤上课就是有力说明!


 


反之,中共一胎政策造就的独生子女素质全面下降,表现在:自私、任性、骄横;依赖性强;自主精神和自理能力差;缺乏承受挫折能力,只懂读书,而忽视德育发展;缺少劳动自觉性;不懂尊重别人;


 


凡事先考虑自己利益得失,不为别人着想,以及容易产生孤僻、自闭、忧郁、狂躁等精神或心理疾病。


 


其他如体质下降、高近视率、偏肥胖症、挑食偏食习惯等,与日本孩子诸多良好素质存在着距离。


 


如果加上国家对国民的普世价值、宗教信仰等教育及培养,中国独生子女与日本孩子的距离将会更大,在此不一一例举了。


 


 


十恶:它导致失独家庭增多及悲痛


 


 


前不久,我的一个中学同学的独子因意外事故夭折后,同学及妻揪心痛哭,数月无法走出阴影。


 


28个年华在一霎间没了,留给我同学的,是无尽的、比孤独更痛的失独痛!


 


过去,现在及将来,“孤独”两字一直是人们忌讳字眼。


 


本来,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一胎政策,已给众多能生两胎的育龄夫妇带来被迫忍受的“独子”或“独女”的孤独感。而随着岁月流逝,生育父母两人的孤独感变成加上“独子”或“独女”的三人孤独感。即便生育父母尚能忍受一子或一女之孤独,而他们的“独子”或“独女”是否能忍受没有兄妹的另类“孤独”呢?


 


据英国家庭机构过去对多个家庭做过调查统计:两个孩子家庭的比例超出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两个孩子互相玩逗,快乐感、安全度高于独生子女,且较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稳定且离婚率偏低,反之子女孤独感、家庭不稳定且离婚率偏高;


 


如今,这种三人各自的孤独感瞬间演变为他们夫妇两人的孤独感,由于独子意外夭折,这种夫妇两人的孤独感瞬间又演变成空前的两人失独感。


 


于是,“失独”两字更成为失独家庭即失独者痛心欲死的忌讳字眼。


 


 


如果那个年代不是强制性推行一胎政策,我的同学可以选择生育两胎,当意外不测发生后,还有“另根”在,就不会出现我的同学失独的痛心欲死场面及“一棵树吊死”,再也无法生育的惨况。


 


因诸多原因致独生子女夭折后,其父母便成为“失独老人”,他们大多数生于20世纪50-60年代,赶上80年代一胎政策,人到中年遭遇独子不幸,尽管政府允许他们再生育,但因年龄、健康、经济或绝育等原因,绝大多数失独老人都无法再生育,最后,他们可能整日忧伤而善终不得。


 


目前,中国有100万以上个失独家庭,且以每年7.6万个数量在持续增加。


 


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个独生子女中,会有1009万人或将在25岁前离世,所以,不用太长时间,中国将有1000万个家庭变成“失独家庭”。


 


2000多万失独者又将成为中共一胎政策新的悲惨受害者!  


 


然而,那一胎政策的十恶与失独家庭的悲痛何时才能终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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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ping900 回复 悄悄话 在一个不民主不科学无监督无制衡的制度下,别指望能制定出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法规来。请看:

中共”两孩” 新政存在逻辑和法律上的错误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存在逻辑和法律上的错误

近来, 中共三中全会 提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的政策受到普遍好评. 但仔细推敲却会发现其存在逻辑和法律上的错误. 其实该政策的另一种表述可为“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不许生育两个孩子”. 这里就出现了逻辑和法律上的错误.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这里有一个责任问题. 就是说, 他(或她)现在 是否独生子女不是他(或她) 自己能够决定的, 而是由他(或她)的父母决定的. 换句话说, 在自己是否独生子女这个问题上, 他(或她)是完全无辜的, 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因而不应把他 (或她) 是否独生子女作为他们夫妇可否生育两个孩子的条件. 更具体地说, 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也应允许生育两个孩子, 他们有与其他夫妇同等的生育权.

不可否认,多年来许多夫妇遵守国家的一孩化政策,年迈退休后生活寂寞,得不到儿女的妥善照顾. 所以我认为, 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做些工作, 让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能有一个幸福欢乐的晚年. 比如发给他们每月两千圆的独生子女家庭补助, (用于请保姆等… …).

或许有人会这样说,现在的人观念变了,都不愿意多要孩子,一个两个都无所谓。但我这里讨论的是权利问题。他(或她) 可以不用这个权利, 但不能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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