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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督徒应有的法律观

(2011-09-07 12:09:41) 下一个
一个基督徒应有的法律观

一个基督徒的法律观作为中国的基督徒,每天我们要面临两个“律”,一是“律法”,二是“法律”。律法又称“约”,即圣经,指的是神所颁发的条例,是我们属天行為的最高准则﹔法律指的是人所颁发的条例,如宪法,是我们在地上行為

一个基督徒的法律观

作为中国的基督徒,每天我们要面临两个“律”,一是“律法”,二是“法律”。律法又称“约”,即圣经,指的是神所颁发的条例,是我们属天行為的最高准则﹔法律指的是人所颁发的条例,如宪法,是我们在地上行為的最高标准。这两者大部分时候是和谐统一的,如“律法”与“法律”都禁止杀人等。但有时,两者会冲突,例如政府某些官员对宗教自由的解释往往非常狭隘,要求信徒只能在政府认可的教堂,也就是“三自”教会里谈论福音、敬拜,如果一个基督徒在一个村庄传福音,往往会產生紧张局面。这就是律法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故產生了彼得的经典问题:“彼得、约翰说:听从你们,不听从 神,这在 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

本文就是希望简要阐述一个基督徒的法律观。中国正步入一个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法治与法制,对此我国领导人有非常清楚的认识。眾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传统上人治的国家。人治,就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话就是法律,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就可左右全国的公民的生活。在二十多年前,中国甚至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国家。那个时候,一位领袖的一句话就是最高指示,比法律还重要。刘少奇这位国家主席没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被迫害致死,死时连自己的名字都没有了。中国这五十年来,因政治和宗教原因而受迫害的不下百万,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因為中国当时处于一种人治传统的结果。

今天的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日益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因此中国共產党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们作為新中国的公民,理当拥护党中央的精神,不光要自己积极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也当积极督促政府官员遵守国家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要做到前者其实不难,要做到后者就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包括我们基督徒巨大勇气和智慧。可以说,叫政府官员守法比叫一般公民守法更难。因為他们手上有权,而我们是一无所有(林前1:26-28)。因此我们面临的责任是相对艰巨的。正因如此,许多公民,包括基督徒一般就根本懒得来理会这样的问题。

今天中国走向法治社会也有着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的法律要与国际法接轨。同时,中国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的许多法律,中国都签了字,这样就自动将自己置身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监督之下,这说明我国政府有勇气走向法治。

据2001年11月5日《检察日报》载:入世后,中国有2000多条法律法规、1200多条司法解释将作修补,建立与规则相适用的法律体系。  圣经从人类的一开始就强调法治的观念。圣经由两部分组成:“旧约”和“新约”。(其实,圣经应该称為“圣约”,圣经的“经”一字是受中国传统影响而译。儒家有“四书五经”,道教有“道德经”,佛教有数不清的“经”。“约”与“经”不一样,“经”是用来给人念的,“约”是给人遵守的﹔“经”是许多书中选出来的“经典”,“约”是神的啟示)。“约”就是法治观念的最初形式,“约”就是针对罪而言的。人类如果没有罪就不需要“约”,或曰法。人因有罪,故一定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惩罚。圣经告诉我们神是无罪的,而且神是最高法官,他又是一位无所不能的神。对于人类的罪,神怎样惩罚也不过分,但是神為了体现他对人的爱和公义,他竟然与人类签约,表明他愿意将自己置身在一个限制下。可见,法律观念从一开始就是基督教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且法的源头是神,这样才可说,法是神圣的。

因此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基督徒不仅可以在道德、经济方面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也可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或者说,中华民族可以从圣经中得到巨大的精神资源,来帮助整个民族走向党中央制定的方针,使中国走

因此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基督徒不仅可以在道德、经济方面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也可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或者说,中华民族可以从圣经中得到巨大的精神资源,来帮助整个民族走向党中央制定的方针,使中国走向法治的道路。有一次警察抓了一位传道人,这位传道人告诉警察,其实他们是同志。警察问,他怎么会变成与这位传道人成了同志呢?传道人回答说:你对付外在的罪,我们对付人内在的罪,内在的罪消除了,你也就不用去為外在的罪操心了,我们岂不是同志?这位警察听后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纵观全球,所有的自发成為法治的国家都是深受基督教影响的国家。(日本不是自发成為法治的国家,而是在二  战后,在美国的刺刀下改革成法治国家)可见,基督教对中国走向法治一定可以起建设性的贡献。

那么,一般的基督徒如何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有益的贡献呢?那就是学好圣经,也能略微了解中国法律。如果一个中国的普通基督徒能知道如何爱主、遵守法律,知道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就将是基督徒对法治建设最好的贡献。当一些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时,我们基督徒有勇气当面向他们指出,或在适当的时机向有关监督部门反应,从而维护法律尊严时,那就是我们基督徒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的贡献。但狠可惜,我们今天的大部分基督徒对许多的违法现象还是敢怒不敢言,这样就不能达到党中央“违法必纠”的要求。我国的法治还不是狠完善,邓小平先生告诉我们法治制度“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顏色”。

因此我们应该帮助政府完善法治。主耶穌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基督徒的祷告不是要废掉社会法律,恰恰相反,我们是要来成全社会的法律。一个更好的基督徒,一定是一个更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社会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神的律法)全面地了解律法而且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但教会内部至今却狠少讨论这一课题。原因是不言自明的,一方面是因為政府内部仍有强大的极左思维惯性,将一切泛政治化,使得我们基督徒不敢轻易来讨论这个题目,因為我们一旦涉及“法”这个题目,极左人士就会说有基督徒在反党反政府。同时极左思想认為,基督徒传福音会削弱党和政府的领导,最后会危害政府建立的根基。

另一方面,也因教会内部基要派的影响,认為我们基督徒不应关心政治,而法律在中国就是政治。“法与政治的关系最為直接,法有时被看作政治的一个方面。“政”与“法”是联在一起的。讨论法律会给人不属灵的感觉,甚至令人感到枯燥乏味。第叁个原因是,中国人本身就不喜欢打官司。中国人遇到麻烦,寧可私下了结。许多时候,基督徒也是如此,当遭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寧可交点钱去息事寧人,想以此了难,但往往事与愿违,这样做实际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一个守法公民应将钱花在法庭,而不能将钱拿去贿赂贪官什么叫“成全”.“成全”的第一个意思是,人类没有能力与办法来满足约的要求,那么,上帝就更进一步,自己来到人间,“道成了肉身”,根本目的就是要满足约的要求。上帝的儿子耶穌基督上了十字架,这样从两方面来满足约的要求。一是,罪的代价就是死,所以,耶穌的死是為了赎我们人类的罪。第二是让我们凡信靠他的人有力量来战胜罪。人间的法律是要来对付外在的罪,也就是有行為表现的罪,而主耶穌要我们对付的是人内在的罪。在说完上述的话后,主耶穌接着说:“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有古卷在“凡”字下添“无缘无故的”五字)﹔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

主耶穌的这段话狠清楚,“不可杀人”是法律所定,法律能够做的是给人定下做人的最低道德底线,禁止人做一些败坏的行為。而主耶穌却要求信他的人连怒也不能动,如果一个人连怒也不动的话,那他当然也就不会去杀人了。而主耶穌所说的爱敌人,就更是成全律法了。如果一个人时时刻刻所思所虑都是如何去爱人,甚至他达到一个境界,他连敌人也原意去爱,那他就根本不会想着要去报復他的敌人给他带来的痛苦,不管这痛苦有多深。罗马书说“13:8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為亏欠,因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9象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10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这句里的“完全”原文中就是主耶穌所用的“成全”。中国教会有句俗话说得好,多一个基督徒,就少一个罪犯,多一间教会,就少一间监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2.“成全”的第二个意思是,我们要有勇气突破那些不合理、不合上帝律法的一些人间法律,这就是先知了。就像彼得一样,我们要照神所说的,而不是照人所说。在神与人起冲突时,我们只能照神的意思去做。但这样一来,我们基督徒会往往遭到迫害。这就需要我们的勇气。以前买卖奴隶是合法的,但在基督徒的不懈干预下,最后人们废除了奴隶买卖。以前中国妇女都必须裹小脚,但在基督徒的呼吁下,最后这一残害妇女的陋习得到废除。但当时中国土大夫都说,基督教不尊重中国传统,是要废除中国传统。

法律的产生

法学界的人一般认为“法的產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3这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圣经却从问题的根本上明确告诉我们,法律的產生是在罪產生以后,可以说,没有罪,就没有法律的必要。比喻说版权法,如果没有人去盗印,又何来版权法?人做生意时為何要定合同?人们的解释是先做小人,后做君子。这话的意思是,合同就是要防止小人,防止有毁约的现象。法是用来惩罚罪的,所以在人类最初时,也就是还没有堕落前是没有法律的。

圣经第一起官司在人类因罪被驱逐出伊甸园后不久,该隐将他的兄弟亚伯给杀了,于是亚伯(的灵魂)就在大法官耶和华面前上诉:耶和华就对该隐说:“你作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创4:10)最后耶和华让该隐為自己的罪付出了狠重的代价,不过耶和华没有判他死刑。  耶和华看到人越来越不顺服,于是就与人类立约。“约”这个字首先出现在创世记6:18,“我却要与你立约,你同你的妻,与儿子、儿妇,都要进入方舟。”此后一直延用到新约时代,直至神藉着耶穌基督与人立下的新约为止。在某种程度上,圣经旧约中的一部分相当于我们社会中当今的法律。旧约有约束全社会的权力,今天的法也是对全社会有约束力。在新天新地到来之前,这些法律都会有其作用,因為只要罪存在,法律就会存在。但主耶穌赐给我们的新约可以帮助我们完成旧约 或者说帮助我们完成今天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法律。

在以扫出卖长子名分给雅各的故事中(创世记25:27-34),我们看到那时已有继承权的概念了。不久我们读到了人类最早之一的一个劳务合同,这合同是雅各与拉班所签(创世记29:15)。雅各给拉班做了14年的打工仔,最后才自己做了老板。摩西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审判官。“第二天摩西坐着审判百姓,百姓从早到晚都站在摩西的左右。”(出18:13)大概百姓请摩西审判的都是一些民事案例。后来,摩西的岳父叶忒罗帮助摩西设立了一个相当于一个五级审判制(出18:21-22)。摩西就是最高法官。我国现行的审判制也基本是五级制(如果行政法规也算在内的话,如判劳教)。  旧约中最重要的事莫过于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时,耶和华向摩西颁布十诫了(出20)。十诫的前四诫是特别对神的的选民而言的,后六诫则是对地球上任何人而言的,不管你信不信上帝。紧接着,在出埃及记第21-23章,耶和华又详细阐述了十诫的意义。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直接渊源于十诫。西方的法治精神也是直接源于基督教。

法律(律法)的作用:叫人知罪(罗3:20-21﹔7:7)﹔法律產生在罪之后(罗4:14﹔5:13﹔加3:19)﹔法越多是因為罪越多(罗5:20)。现在我们社会各种法律多如牛毛,达到了两千部法律、法规,就正証明了圣经这一真理。这就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悖论:越走向法治,越说明社会的罪越多。法律引导人走向恩典,因為法律不能让人成圣,但可唤醒人需要寻求神的怜悯、恩惠和救赎的意识(罗8:2-17)。

所罗门就是一位好法官。所罗门在上台伊始,就遇见了一桩棘手的案子,两个妓女争一个孩童(列王纪上3:16-28)。凭着神给他的智慧,他完美地结了这个案子,成為千古绝唱。在这个案子中,我们首先看到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妓女也有权利来到法官面前打官司。第二,我们看到,一个法官是否能秉公义办案,将直接决定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在所罗门办完此案后,人们產生了对所罗门的敬畏,其实也就是对法律的敬畏。

在先知书中,我们反復读到神的这一属性:圣洁、公义和公平。神恨恶罪、不义和不公。其实,圣洁、公义和公平是任何国家立法的根本基?F?肓苏庖换?。?ā⒎ㄍズ头ü俣疾荒芙邮苁贝?目佳椤R?d说:等他实行了公理

在先知书中,我们反復读到神的这一属性:圣洁、公义和公平。神恨恶罪、不义和不公。其实,圣洁、公义和公平是任何国家立法的根本基础。偏离了这一基础,法、法庭和法官都不能接受时代的考验。耶穌说:等他实行了公理,叫公理得胜(太12:20)。这里的公理在英文版圣经中用的是“”,即公义、公平。我们既是地上的公民,又是天国的公民。我们成為基督的门徒后,本可直接回天国,去享受天国的一切福份,但神并不要求我们这样去做。主耶穌不求要我们这些基督徒离开世界(约17:11﹔15),因為我们还有大使命要完成。同时我们在等候:“我们却是天上的国民,并且等候救主,就是主耶穌基督,从天上降临。(腓3:20)”等候当然指的是在这个世界等候,那么,在滞留于这个世界的日子里,我们就得与人间的法律打交道,这样我们就面临了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我们对人间的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基督教强调,基督徒对人间的法律,不管是在哪一种社会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与圣经严重相冲突,都应该遵守。这就是為什么基督教是超时代、超人种、超社会的一种信仰。

在旧约中,耶和华就是这样要求他的子民,不管他们是在埃及,还是在巴比伦,他们都得顺服当地政府。就是被掳,也得為统治者求平安。耶和华透过耶利米说:“我所使你们被掳到的那城,你们要為那城求平安,為那城祷告耶和华,因為那城得平安,你们也随着得平安”(29:7)。智慧书讲得狠清楚:“王子和首领,世上一切的审判官,都是藉我掌权”(箴8:16)。在主前63年,罗马帝国控制了以色列一带。当耶穌出来传福音时,许多人都盼着他来带领以色列人推翻罗马的统治,但主耶穌明确地拒绝了这一要求,而且要求以色列公民按时纳税。当时以色列有奋锐党人,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推翻罗马政府,但那不是主耶穌的目的。主耶穌甚至招了一个奋锐党的人作他的门徒。从旧约到新约,神的啟示都是一致的,作為公民,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样的环境,我们都应遵守当地法律,以及顺服政府。

顺服掌权的最好办法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你被打劫,而你不报案,去默默地忍受,实际上你在变相地怂恿犯罪。许多警察常常感嘆,如果第一个妇女在受侵犯时就来报案,那以后的许多案子都不会发生了。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要由一个人治的国家走向法治的国家,基督徒要起盐和光的作用。这应该成為常识:自己在辩护时,实际上你就在為别人辩护,在為公义辩护。你為自己辩护不是反政府,恰恰相反,是在维护政府的威严。

基督徒能不能不参加“三自”而存在呢,其实,目前的法律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划时代的歷史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也通过了这项法律。我们来看该公约第十八条:“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根据这一条,家庭教会的聚会最多可算是一种“秘密地礼拜”。秘密礼拜,就是不让人知道的一种活动。而且这里特别提到是可集体礼拜,集体者,多人也。根据这一条款,家庭教会的聚会都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家庭教会基本上都是公开的,我们也愿意公开。许多家庭教会之所以转入地下,完全是因為遇到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叁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如何来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呢?一般公民享有的自由,宗教信徒都应该享有,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了。但很可惜,今天仍有许多地方宗教法直接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叁十六条相违背,致使一些基督徒仍要问彼得的经典问题:听从人,不听从神?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基督徒不会再问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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