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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人权

(2009-10-29 04:44:48) 下一个



初识人权(整理稿) 



一、人权的意义与概念

        人权是人的本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起点,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目标。既有其自然属性,然而在社会生活中更多的表现为社会属性。人权是现代人文科学的核心价值,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又是民主的起点,是民主社会的出发点,是民主社会必须尊循的核心理念。
        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而按其本性应享有的权利。它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男女,它不分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所以又称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近代以来,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人必须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
      (1)权利。权利[right]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有三个属性:1)天赋性,指权利出于神赋予人的天性,不由人或某个组织及社会赋予。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安乐死、恐怖主义分子例外]. 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
        权利与权力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那何谓权力呢?权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有三个性质:1)强制性:以暴力为后盾,公民必须服从,政府机关不能不作为。2)合法性:对任何权力而言,确定其合法性乃是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权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权力应用之前就必须确定的。强行运作的权力不是权力只是暴力。在世袭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血统、来自世袭;在民主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选民的同意。一个国家的政府是不是合法的,不是靠其它国家的政府来确立的,而是由本国人民选票来决定的。3)腐蚀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掌权者会使为公的权力变成为私的权力,使权力为公的社会异化成家天下、党天下社会。权力的私有制或小集团化是中国贫困、动乱、愚昧的总根源。专制社会是一种权力异化社会,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有一切。而广大民众只能成为他们任意摆布并为他们提供利益的工具。一个只知道用权力压倒一切的民族是可悲的。
      一个有趣的例子:1998年克林顿在陕西历史博物馆,他看见站在两米高台子上的小姑娘壮壮,等她走下后,握住她的手问她为什么站那么高的地方。壮壮说:“只有站在那儿才能看见你”。克林顿笑着问:“你很想看见我吗?”壮壮说:“是的,因为你是美国总统。”“你知道美国总统是做的什么的吗?”“美国总统是管美国人的,权力很大。”克林顿用手托着下巴,沉思了一下,很认真地对壮壮说:“应该说,是美国人管美国总统。”
     反思一下,专制社会的统治阶级只有所谓的“领导全国人民”,从来不提让全国人民去选举自己信赖的国家权力机构的管理人员。一切都按统治者安排的运作,“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以及让人民极早进入共产主义,导致饿殍遍地。结果给国家和民众带来巨大的灾难。如果在民主社会,能尊重每个人的人权,这些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人权的起源
        每个人一出生下来,就有同样的形体,同样的结构,同样的需求。所以,人权又有人叫天赋人权,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享有的权利,所以也称作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按本性应享有的权利,也称天赋权利、天然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据。比如对一个人来说,吃奶穿衣呼吸就是天赋人权。
       强调社会对人权的承认是从1215年开始的,当时英国贵族以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名义发动全民大起义,迫使英王签署了《大宪章》[Magna Carta].这份堪称世界史上第一份“人权宣言”的文件,规定了许多对于臣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认定他们享有的天赋权利能独立于英王的意志之外,英王不得随意监禁或放逐他们。
      《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并昭告全国:(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the archbishop, bishops,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iari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servants, 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 greetings.立宪文本&typecat=外国立宪档案馆从上面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译为了天。可见,我们用“天”来表示西方人说的神。因此,神赋平等绝对正确!
        其后,美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对人权的理解就更加深刻。 开头说:“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有必要解除其与另一民族相连结的政治桎梏,并按照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在世界列强中取得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真诚与尊重,要求他们必须将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独立宣言》承认有一位造物主,所有的人都是被他创造的。人的自由、价值和尊严,是上帝赋予给每一个人的,因此,任何政府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相反,当人的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人们可以起而反抗,改变政府。
有人听到上帝就不舒服,尽管上帝从来没有、也不屑于坑害他们;也许上帝的爱和真理使他们感到恐惧。有人说: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特地在“神”之前以“自然”修饰,以表明他们所说的“神”与“自然”等价。驳:这简直是胡说八道。如果人们说“我的书”,能推出“书”与“我”等价吗?无神论狂妄自大,自认为比上帝伟大,不把神放在眼里!在希伯来语中,造物者专指上帝;英语中的造物主也是指的上帝。
     北京最具学术性的商务印书馆,在刊行美国《独立宣言》时,竟将造物主加上引号,将上帝译成神明,将“人人被造平等(All men are create dequal)”译成“人人生而平等”。当权者绝不愿意让中国人知道自己是在“被上帝所造”时享有平等的。
尊重人权,不是因人是高级的动物,否则就不需要称为“人权”(human rights),只放在“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这一大类中就行了;尊重人权,也不是因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而其他人的权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权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是上帝创造的,每个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个人都有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三、人权的发展
          1789 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重要文献《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说:“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一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发表,打碎了君权神授的神话,否定了封建等级制,激发了人民的巨大热情,起到了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斗争的作用。人们高举“人权”的旗帜,给封建特权阶级与封建专制制度以沉重的打击。《人权宣言》成为法国大革命彻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标志。法国大革命使人权的主要内容自由、平等、博爱传遍了全世界。从此,建立保障人权、限制权力的法治社会,就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诉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26 年出现了《禁奴公约》和不准虐待战俘的《日内瓦公约》。
            罗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国国会发表国情咨文中指出:反法西斯战争结束后的世界将建立在四项基本自由之上:第一,在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言论与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三是免于匮乏的自由,保证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的居民都能过一种健康的和平生活。第四是免于恐惧的自由,使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向任何邻国发起侵略行动。
            这“四大自由”在七个月后载入了罗斯福和丘吉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大西洋宪章》还宣布战后“被剥夺主权和自治的人民,得以恢复主权与自治”。这个《宪章》的自由价值与自决原则,动员了自由国家和殖民地、附属国的广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联盟胜利的基础。四大自由对整个人类、对每个社会成员、对人类未来的目标是很有意义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保护进入了《联合国宪章》。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告:“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世界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世界人权宣言》对所有的政府都有约束力(无论它是否签署)。
        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各国确定了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标准。


四、人权的基本内容
      基本人权就是人生而带来的权利。哪些是人生而带来的基本人权呢?
1、生命尊严权。在所有权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权利,从中再衍生其它权利和自由。生命权利不单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从生命权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权利: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
        生命权——指人的生命过程中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一切权利,即人权本身。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载体和终极依据。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他价值和规则压倒。
        在美国租房,几乎每一间房门后面都有一个牌子,上面用英语写着对生命敬畏的警示语:“亲爱的房客,如果发生火灾,你必须迅速离开,不要抢救火,不要救你的财物,因为你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比任何东西都宝贵。”
        美国人把每个人生命看得比地球还重,美国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海湾战争时老布什对前方将士讲:我命令某将军,不惜一切代价保护每一个美军士兵的生命。为防止万一不幸被缚,给士兵身上放两种文本的投佭书,和买通敌方的金条之类的贵重东西。美国政府会那么多的周折运回二战中美国士兵的遗骸,表明了政府对个人宗教般的尊重。
          而那些阿拉伯人用恐怖手段杀害平民,杀完是欢呼。这些人竟然将杀人当娱乐!“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恻隐者,非人也。”中国的报纸上曾讨论,如果一个大学教授为救一个掉到河里的农民而淹死值不值;多数人认为不值得。可美国人可以冒着牺牲十个、二十个人的危险去救一个伤兵、一个人质。这是多么不同的生命观。
          2001年3月8日美国一个法庭裁决:由于海岸警卫队负有“救援不力”的责任,联邦政府需向在暴风雨之夜遇溺的两个小孩的亲属赔偿1900万美元。在伊拉克战争中死亡的美国大兵家属可获6000万美元的赔偿。洛克比空难的死亡人员每条命是1亿美元。美国人在越南寻找美军士兵尸骨,每确认一个失踪士兵的下落,大约要耗资 100万美元。
          在万事万物中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对每个人来说,生命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绝对权利,它不依赖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一出生就固有的神圣权利,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
          生命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在神圣的生命面前,没有任何世俗之物称得上高贵。任何世俗之物都应匍匐在生命神光中。而中国恰好相反:物的价值,世俗的价值远远凌驾于生命之上。这样一种扭曲的价值体系,不仅是对生命的亵渎,而且直接导致了国家的积弱积贫。环顾世界就知:生命至上的国家,往往是强国;生命卑微的国家,则往往是弱国。
          每个人在道义上对他人的生命都负有责任。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伤害一个无辜的生命。对生命的重视和张扬,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生命价值的忽视和践踏,昭示了一个社会野蛮和落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一个民族的伦理“底线”,是必须守住的最低原则。
          人的生命权与动物的生命权是有重大的区别的。人是会说话会思想的动物,是追求尊严、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动物。因此,人的生命权必须体现出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属性。
生命神圣──→人权至上──→公平第一──→生命神圣,这种正义的良性运行机制构成了人类社会价值观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创造发明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平等博爱的社会环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实现人类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充分必要条件;人的尊严是生命的最起码要求,也是人区别于野兽的根本标志。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具有神圣的尊严。尊严是属于一个有灵魂的人精神上的东西。尊严指的是一个人的自尊意识、自主意识、个人价值至高无上的意识。
        自尊与人格有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无霸气,无奴性,无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视。自主与主人翁意识有关,包含自我选择的权利、自我实践的能力和敢于承担责任的负责精神。个人价值至上指的是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个人本身就是目的。
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终身最尊贵的价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是每个人独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权利;是每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每个人都应被当成目的来尊重,而不能被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视或蔑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
            国家必须竭尽所能,提供清洁健康的环境及有足够防御性和疗效的医疗设施,以防止婴儿夭折,减低营养不良和传染病,提高平均寿命。国家还需提供免费强制的基本教育。一位周末在英国医院打工的中国留学生说“英国医院比国内的宾馆还干净。走廊、窗户、暖气片上一尘不染,清洁工每隔2小时要擦洗一遍。英国从1948年起实施了56年的国民保健体系(NHS),保证了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穷者不再为生病担忧。即便是临时性访英的外国人,甚至是避难者,只要踏上英国,就可在任何一家医院或诊所享受免费医疗。
          人的生命并不仅仅是一个物质性存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吃饭的理由牺牲人的其他权利。如果一般的生存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那么奴隶社会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权的社会了,因为奴隶主允许奴隶生存下去,然而这种生存是在皮鞭的阴影下,是没有尊严的。“不自由、毋宁死”就表明人把自由看得比苟且偷生更高,所以不能把人权归结为生存权。
维克多·雨果说:“人不是一根消化管道”。没有自由,生存权就是一般的动物的吃、喝、拉、撒式的权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权。即使让你住别墅洋房、有小车游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让你自由思考、自由说话、自由行动,那这种生存仍然是动物的生存,不是人的生存。人不仅需要吃饭,而且也需要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一个人可能饥肠辘辘,但仍享有人的自由和尊严。生命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最神圣的东西。生命权是最根本的人权,如果没有生命权,又谈何生存呢?为了生存,把生命置于险境,哪谈得上生存权?为了所谓的生存,连生命都不得不放弃,这又叫什么生存权呢?

2、自由权。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由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是在违反其意志的情况下,不能被奴役或被拘役的权利,主要又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言论、出版、、结社、、迁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通信自由。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3、平等权 是指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机构与组织。
在专制社会,最高统治者往往根据能为自己服务的亲疏远近,以及能维护自己权力的作用大小来决定人的等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畸形的社会,一部分人能胡作非为,无法无天;而另一部分人则被人任意宰割,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也就成了大鱼吃小鱼的强暴政治。并把这样的强暴政治合法化。人与人缺失平等的权利,人欺压人,人侮辱人在强权政治中,那就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了。政治不仅不能保护人权,而且还成为专制者屠杀人的工具了。在专制国家,因政治被杀被镇压的何止千万。

4、财产权 个人财产不能肆意被剥夺的权利,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有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
财产权,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以受到“轻微”的侵犯:1)紧急情况;如救人性命。2)非常紧迫的理由;如警察为追捕歹徒而临时占用私人物品等。3)事后有充分的补偿或者能带来巨大利益。
贡斯当认为财产权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公约”;财产权不是先天的,不是先于社会和独立于社会的,不是个人固有的权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关的自由则是先天的,是个人固有的权利,它们是不需证明而合法的。

5、反抗压迫的权利是指人对正义公正的追求以及对危害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权利的行为的反抗的权利。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指出的,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损害人民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革命不过是反抗压迫的一种形式,暴力革命作为极端的形式,同样是基本人权之一。旨在颠覆政府的行为自然无须经由现行的法律的恩许,也不会获得恩许。
          人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平等和博爱。自由是什么?如果你是一只鸟,自由就是天空;如果你是一条鱼,自由就是海洋;如果你是一匹马,自由就是草原。自由就是你的大自然,而平等是因你作为鸟之一、鱼之一、马之一的方式而已。
          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生命尊严权为目的性人权或绝对人权,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得侵犯。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也属目的性人权的范畴,这些人权绝不能受侵犯。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财产权和参政权。
          人权是建立其他权利的基础,人权是法治的基础,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都是法定的权利,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我们可以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我们可以把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法定权是从人权派生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
          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的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建立法制社会(如司法独立)、主张军队国家化等。

五、人权的本质

1、人权是每个人普遍的权利。
        人权是超越性别、种族、阶级、贫富、国籍而人人应平等享有的权利。不存在资产阶级的人权和无产阶级的人权。任何人都需要财产来维护自己的自由与尊严,把财产权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是错误的。当代中国的“阶级人权论”本质上是反人权的,因为它否定了超阶级超国家的人权的存在。也否定了人权的天然属性。人权是超阶级超国家的,这是人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根本特征。
          没有少数人的人权和多数人的人权。邓小平提出一个问题:“是多少人的人权?”以为这一问可以把对方问倒了;其实,正表明他自己不知人权为何物。“少数人的人权”、“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人权。人权的界限不在于多数人和少数人,人权是每一个人的人权,是全世界所有人共同的人权。邓以为强调“多数人的人权”就可以和西方世界对抗了,恰恰暴露了他蔑视人的现状。“多数人的人权”是将少数人排除在外的。“少数人”是不是人吗?如果是,为什么没有人权?如果不是,那是把人不当人。把人不当人是专制主义的本质。既然可以把人不当人,也不会限于少数。“多数人的人权”根本就不是人权。西方国家的动力是人权。邓改革的动力是财富,是“让少数人先富起来”;改革优惠的是“少数人”。“少数人”是富起来了,而中国人的人权却越来越没有保障。
        不能因为是少数,多数人就可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
          所谓的阶级斗争理论,就是剥夺人人能享有的人权。不从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力做起,也就是没有人权。

2.人权是服务于具体个人的权利,而不是指社会、集团、政府、民族、国家的权利。
        人权强调个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强调人格的平等待遇;强调个人的首创精神、个人的才智和潜能的发挥;人权保障既是个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发展进步的前提。
        每个人都包含着一切人的价值;个人的贬值就是人类的贬值。没有个人尊严,就无人类尊严;若存在侵犯个人权利而不受制裁,就无人权可言。今天他的人权遭践踏,明天你的人权也可能遭相同的命运。人权的每一次被侵犯,都是每个人的失败。西方有一句谚语,“对一个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摧毁个人就是摧毁人类的第一步。
          每个人的人权似乎互不相干,实际上全体公民的人权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它象江河上的堤坝,只要出现一个漏洞,就会崩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无论执法者践踏哪一个人的人权,都是在践踏全体公民的人权,决不能袖手旁观,必须起来战斗。否则,厄运会降临到自己头上。海明威说:“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我们自己而鸣。无论他是谁,每个人的死亡都使我们受损。”作为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依赖于人们要去捍卫它们的决心和勇气。
          “人民”是每个人的集合,每一个人都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尊重和保卫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尊重和保卫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权利。“人民”,必须以每一个人为基准;不能包容每个人的“人民”是一种虚置的概念,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托词,是一种十足骗人的胡说。渺视和否定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渺视和否定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权利。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说过:“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个人毫无价值,全体人民也就毫无价值。”倘若不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权,那就是对于人民的赤裸裸的诽谤和污辱。只要我们的法律只捍卫抽象的“人民”,而不把公民的权利精确化并提供有效的保护,那么“人民”就无法成为国家的主人。
          英藉印度裔作家萨尔曼?拉什迪小说《撒旦诗篇》出版后,伊朗精神领袖霍梅尼把《撒旦诗篇》定为对穆斯林的亵渎,并发布了对拉什迪处以死刑的命令——任何穆斯林都可以执行。虽然拉什迪为他无意中伤害穆斯林的感情再三深表遗憾,但伊朗政府仍然以520万美金悬赏追杀拉什迪,一些伊斯兰教徒集资继续悬赏他的首级。
            为了自己公民的安全,英国政府出动了安保人员,严密地保卫拉什迪。拉什迪走到哪里,安保人员跟到哪里,24小时不间歇地警卫,十年如一日不间歇。每年保护费用高达160万美元,耗费千万巨资也在所不惜。为了一个具体的个人,英国甚至不惜与一个国家断交,也丝毫不相让步。这不能不让我感到西方人权至上的观念。

3、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平等权利。
       
小布什总统在他上任的第一天就发表了书面声明说:“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的这些承诺是赋予每一个人的。……我们共有一个伟大的目标,要为那一天而工作,让每个孩子的诞生都受到欢迎,都受到法律保护……要建设一种生命的文化,肯定每一个人在生命的每一个阶段和生活的每一个时期,都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而彼此平等的。”
对于美国人来说,追求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追求一个人人都能享有的自由生活,是比维持一个强大的国家及其国际地位更重要得多的永远的梦。为此,他们不惜付出任何代价。
          发达国家人人享有免费医疗、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人人皆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示威自由、罢工自由;所有的人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样的国家有真实的人权。反之,在男女不平等、工农不平等、城乡不平等、党派不平等的极权专制主义国家不可能有人权。一个金字塔的等级制的社会是以压迫、剥夺弱势群体的人权为基础的,一个平等的社会把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放在重要的位置。

4、人权是整体性的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都是不可缺少的,向任何一项基本利权挑战就是向整个人权挑战。1968年5月13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德黑兰宣言》,其中第13条宣告:“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1977年12月16号联合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也庄严宣告“深切相信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的。”
        不可能有孤立存在的生存权。例如,强调生存权、发展权而剥夺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示威权,不是实现了部份人权,而是没有人权;人就失去了尊严地活下去的条件。因为人权是完整的,缺少了部份就没有整体。以某一项取代其它,等于取消了在其它领域做人的资格。在任何一个单独的领域丧失做人的资格,就全面丧失人权。
          譬如:矿难频繁发生,就是因为矿工没有结社罢工权。

5、人权是没有义务的权利。
          新生婴儿没有能力履行任何义务,可享有人权。因此,才称为天赋人权。1649年美国麻瑟诸塞州制定的《自由体系》(Body of Liberties)规定父母不得为子女选择配偶,不得过份处罚小孩,儿童有权向有关机构申诉自由与权利的被侵犯。1919年波兰学者Janusz Korczak在《如何爱孩子》中说:“一个人如果不把孩子视为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让他们享有父母同样的基本权利时,不能说他是真的爱这个孩子”。195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国际儿童人权公约》。
因此,每个人享有的人权,是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

6、人权是是不能剥夺的权利。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能被剥夺也不能放弃。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所有公民。对一部分人专政,不让他们享有人权;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权。犯人的人权必须尊重,他有权不受打骂侮辱,必须让他吃饱饭。监禁犯人仅仅是为了减少他们继续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们已没有这种可能性,对他们人权的限制便不再必要。要纠正对坏人的报复心理。这种心理很容易对坏人惩罚过度,惩罚过度自己也变成了坏人。惩罚加爱心是纠正坏人坏事最有效的手段。
          任何学科的构建都需要几条公理作基础来发展他的体系,几何学用了5条公理作基础。民主政治学需要2条公理来构建,即: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出人人爱我、我爱人人的博爱。自由、平等、博爱构成了人权的主要内容。
        按公理体系的要求,原始概念是构造一门学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它不能定义,只能大致解说,被称为元概念,用它可定义其它概念。
          民主政治学的原始概念是权利,由权利发展到人权,由人权发展到社会契约论——组织政府、建立国家,从而发展到权力概念;由权力再发展到三权分立、权为民所授——形成周期性的自由竞选、言论自由、示威自由等民主运行机制。
相反,专制政治学的原始概念是义务,由义务发展为服从,由服从发展为暴力集团,由暴力集团发展为专制国家,为奴役人民发展出天尊地卑、男尊女卑、君尊臣卑的儒学。天尊地卑、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等级制度是专制政治学的公理。所以,专制社会的人生来就是下贱、就是奴隶;他们美德就是服从,名之曰“忠孝节义”,其在上者享有特权。有人说,儒家是讲理的,它讲的是专制的之理、特权之理。
        今天,人类已经进入到民主时代。民主社会的美德是公平或正义,名之曰:自由平等博爱,称之为人权。

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

1 .人权是本,主权是末。人权是天赋的,主权是人赋的。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自从有了人就有了人权;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下,人们间的关系是自由、平等、协商、互惠的关系,但这种关系难以长久维持。只有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契约从而结成政治国家,才能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在缔结契约时,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每个人的人权都先于政府的权力和法律。国家的实质是为保护人权而设立的,以抵抗其他团体对人权的的侵犯。国家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民主的基础。也是反对皇权天授、君权神授的思想武器。
          卢梭设想的社会契约的实质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当个人服从公意时,他“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卢梭的人民主权陷入了专制的集体主义的泥潭。
          主权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代理人。
这样,当一个公民将自己奉献给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国家时,他绝非像卢梭所想象的那样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是向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那些人奉献了自己。因此,人民主权学说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在建制上,已区分了政治权力的权限与政治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主权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其形式,但决不意味着人民主权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力。
          主权在本质上是有限的,这个限度就是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对公权力设置了限制。普遍人权观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国家,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国家的目的更为合理、正当。
        人权首要目的是要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干涉。如果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谁也没有资格做他人的主人。世界上愿意主宰别人的人很多,但没有人愿意被别人主宰。因此对人类比较而言,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每个人只是自己的主人。个人自主权先于任何政府权利和法律。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人权是不证自明的,而国家(政府)的权力是需要证明的;人权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原因。

2.人权是目的,主权是手段,目的高于手段,手段服从目的;人权当然高于主权。
          自由主义常识告诉我们: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个人的价值永远在国家之上。从而可逻辑地推导出:人权是目的,主权是手段;人权的价值永远在主权之上。
          在浩瀚的宇宙,在广袤的世间,天大地大,什么东西能够大过人命?人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绝对绝对重要的!人的生命永远地摆在第一位!人是至高无上的,人是我们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圣不可侵犯”表现为人权。
          所谓国家、所谓政府,是为了人的社会生存而存在,是为了人类良好生存的工具。国家、主义、财产等等都是服务于人、服从于人的手段,都没有人的生命重要。然而,这些服务人的手段却反被认为高于人类本身,岂不反客为主、本末倒置?这是愚昧落后的表现。

3.人权是永恒的,主权是暂时的。
          原始社会就有人权,却没有国家,当然没有主权;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主权,但共产主义社会依然有人权。人权具有永恒的价值,人权是照耀人类的永久的灯火。没有人权的照耀,人类就陷入了漫漫黑夜,人民就堕入了九重地狱、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没有人权,就没有人类本身,就不会有人类的文明和进步!没有人权,就没有社会的道德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权是我们天理良心的源泉;是道德和公平正义的根基;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石。人权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是文明社会的最高价值;是衡量社会制度、政治、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不管是什么制度,如果人权不能得到保障,这必定是一个坏制度;如果人权能够得到认真实施的制度,一定是个较好的制度。人权观念,或者说人权标准,比较容易判别一个政体是否是真正为了人民,还是假心假意,表面做一套,背后另外一套。人权是不管什么条件下都要保证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标准线。

4.人权与身俱在、身死依然在;主权甚至可有可无。
          如果公民把主权放在第一位了,那你的人权问题就会被人为的遮掩掉。你的首要任务是保存自己。主权对你只是一种精神,民生问题还是要靠人权来解决。人只要活着,就得时时刻刻维护自己的人权、保证自己的尊严。
          譬如:我们享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可矿工们经常呼吸粉尘甚至吸入毒气而亡;我们享有饮用清洁水的权利,可一些地方的农村饮用的是污染的水源,农民得了各种怪病纷纷死亡;我们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可农民在卖血后得到的是死亡通知书——艾滋病。
          人死后,人的尸体应得到尊重。剥皮、鞭尸、吃人、盗卖人体器官都是非人的行为,都应首当受到谴责。死人的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当今的波多黎各在拉丁美洲人均收入最高、人权状况最好;可波多黎各在美国的托管下,至今不愿独立;美国每年给其大量的补贴,也不愿其加入美国。波多黎各是个有人权、无主权的典型地区。
        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一贯坚持“政权>主权>人权”将人民当作毫无人权可言的奴隶。对内残暴凶狠如豺狼,对外孝顺恭敬如羔羊。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屠杀了两万多中国侨民,鲜血染红了巴达维亚的一条溪水,被称为“红溪惨案”。可乾隆让人对荷兰使团答复说:“我对于这些贪图发财远离祖国,舍弃自己祖宗坟墓的不肖臣民并无丝毫的关怀!” 按照清律,“一切官员及军民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经商,或移居外洋海岛者,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府县官员通同舞弊,或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慈禧说:“宁予洋人,不予家奴”:“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1840年鸦片战争后,美国一些地方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歧视华人的法案。如旧金山市政当局在1880年前后通过的14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的法律,其动机就在于排斥华人。为避免与《1870年民权法》和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相悖,立法机关设计了一种复杂的许可证制度。表面上看,该许可证制度对华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没有一个条例规定给予和拒绝营业执照的标准。这就给了市政当局任意的裁量权,结果,所有华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遭拒绝,而所有白人的申请则畅通无阻。
          面对公然的歧视,华人洗衣店成立了一个自卫性的行业协会──“同心堂”,为自身的权益而进行抗争。在同心堂的鼓励下,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与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华人洗衣店主一起,决定照常经营他们的洗衣店。不久,他们全部被捕,一场官司就此启动。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1886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立即释放益和等人;相关市政条例违宪无效。
          发生在美国的益和案,再次证实了“主权高于人权”。因为,益和的祖国大清国当时的主权可谓丧失殆尽。大清国主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它的子民益和等华人的人权的丧失。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决中这样认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公民。可见,主权与人权之间也并不存在着什么正相关。
          当时去美国谋生的华人,大多是读书识字不多、走投无路的贫苦人。就是这样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在美国,最终把旧金山市政当局给掰倒了。显然,这不是素质的原因,而是良好的制度环境赋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板强烈的人权意识。
          有人说“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常常以上海外滩公园门外写着‘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牌子为证。其实并没有这块牌子,有一些游园规则其中一条是‘狗与××不准入内’,一条是‘华人不准入内’。后来我们胡弄出‘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牌子,是添油加醋搞成的。
          1843年11月17日上海开埠,外国人开始来到上海。1845年清廷公布《上海土地章程》,划定了外国人居住区即租界的范围,并且规定“华洋分居”。1851年的太平天国之乱,1853年的小刀会之乱,逼使许多中国人逃到租界躲避战火。1854年租界中的西方人与清廷谈判,取消了“华洋分居”的规定,租界逐渐成为上海的中心。
            第一,租界是中国发展的新阶段。中国自明朝初年开始,直到西方殖民者东来,三四百年一直坚持“片板不得下海”的国策。这是一种把人民当成牲畜的国策,这是一种把国家边疆畜栏化的国策。租界是在这畜栏的边沿硬性开设的一面人性化的窗口.
1869年之后,上海租界的体制也逐渐成型。在租界的外国人,按照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原则建立了租界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租界无疑相当于一个国外的地方自治政府。租界建立的这种“自治”、“法治”、“安全”、“自由”的体制,给许多中国政治家以多方面的启示。租界让晚清政府领教了什么是法治。
          第二,租界突破了满清野蛮的主权。租界的最大“罪名”是拥有治外法权,租界内的事“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这是罪名吗?不,这是人类新文明的胜利,因为它打破了野蛮和隔离,是对“片板不得下海”那种畜栏政治的粉碎性打击。它沉重撞击了世界各地愚昧野蛮闭关自守作威作福的御民者和愚民者,成为非西方人群接受新型政治文明的开端。
            无论何事,中国官员一过问必定伴随着索贿、打、剥皮塞草、凌迟、灭族,他们眼里已经根本没有“人”。一千万平方公里国土上的“治内法权”驱民如犬羊,有一平方公里国土上的“治外法权”把人民开始当成人去治理,实在是福音来了。
          一些人把“主权完整”当成至高无上的准则,试问谁的“主权完整”?是大清统治者的主权完整!大清主权完整时,愿剥皮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剥皮,愿凌迟就可以随时随地陵迟,现在的租界地面不灵了!慈禧太后命乱棍打死记者沈荩,惨极,外国公使夫人纷纷向老妖婆抗议。按蠢货们的逻辑,这是干涉大清内政。确实干涉得好啊!
          鸦片战争打击了满族奴隶主政权。如果没有鸦片战争,中国人也许仍在奴隶主专制的黑洞中三跪九叩,在众中睽睽之下用板子打……如果没有西洋文明的强制性介入,单靠中国人自身的进化是很难走出专制的,中国至今都没有摆脱专制。
          第三,租界是许多中国人奋斗的梦想和希望所在。上海开埠之后,它成为中国的现代商业中心;1890年后,它又成为中国工业的发源地。租界管理得好,卫生,安全,有秩序。1914年陈独秀在《爱国心与自觉心》一文曾说租界是中国最安全的地方、是最安静的地方。租界当局的征收赋税、维护治安、路桥建设、市政管理、水电交通、消防绿化,乃至租界内西方人的工作、娱乐、生活方式,都逐渐成为租界外中国人的效法对象。1919年五四运动时,孙中山也说上海是自治区域的模范。
          在租界买套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绝对安全,所以中国的富人和高级文化人,都争先恐后在租界购房。由此,租界房地产走俏,租界规模不断扩大。租界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个,红火一个,中国越来越多的成功人士住了进去。租界实际上成为中国的高档模范社区,比租界外大清朝“东胡贱种”(章太炎语)的统治区域更适合人类居住。
            新式马路,从租界不断向外延伸;电报电话,从租界连到四面八方。奈克工程和海德生工程建成的外滩,至今仍令上海人感到骄傲和自豪。上海,成了中国的心脏。此后,无数的中国百姓,心目中出现了“大上海”这个偶像,“上海”这个词给了他们以无限的遐想。
            第四,租界是新文化和新文艺的发祥地。在清末报纸、杂志大量出现之后,它又成为中国改革和革命的舆论中心。
            第五,租界是人民的避难所。1898年康有为等通缉犯就是从上海逃走的。1903年“苏报案”发,清廷欲凌迟处死章炳麟、邹容。但租界当局坚持依法处理“国是犯”,判决仅两年徒刑。当时上海租界的人权状况比内地要好。1937年日军进攻上海,大量难民挤过外百渡桥至租界避难,而在广大内地则只有基督教堂或西方人建立的“安全区”才能庇护一二。看来租界提供的自由而安宁的环境确实是中国“不幸中之一幸”(陈天华语)。
            西方的殖民扩张,将先进的西方科学文化,民主政治,传播到了广大的野蛮落后的亚非地区,是符合历史进步性的,恩德无量。只要看看香港就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九七前的香港就是有人权没主权的典型。三年大饥荒,几十万人冒生命危险偷渡香港。
          马思聪是中央音乐学院首任院长,是中外闻名的作曲家、小提琴家,曾以一曲感情深沉的《思乡曲》牵动者无数海外赤子之心,在文革中受到非人的凌辱,他因姓“马”就被强迫趴在地上吃草。他于1967年1月铤而走险离开大陆偷渡香港,为珍惜人才的美国所接纳。
          马思聪的大哥在他逃跑后被怀疑知情不报,以他们在饭桌上发表的对“文革”不满的言论入罪,全家被打成了“反革命”。其大哥当时已七十多岁,在监狱里干很重的活;大女儿原来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被抓入狱后就死于狱中;第二个儿子被判十二年囚监;小儿子判了八年,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刹时就支离破碎。
          马思聪的弟弟当时在上海外语学院教法文。马思聪一出走,就把他抓起来审讯,几天后他在学校跳楼自杀身亡。
          马思聪的妹妹是上海音乐学院的教授,当时突然被隔离审讯,关在学校的地下室,一个不见阳光的小屋子,不许回家、不许和任何人接触,天天写交代,一关就是一年多,而马思聪逃离的事是在其妹被放回家后才知道的。
          马思聪太太的兄弟也没有一个逃过魔爪。她的大哥因此坐了八年监狱;三弟被判了五年;三弟的太太也被判了五年。马思聪到美国后居住费城。谱写了“晚霞”、“家乡”、“热碧亚之歌”、“李白诗六首”等歌曲和器乐曲。文革后,中共又好言请马思聪,承认马思聪是爱国者。他没有等到自由返回祖国的日子,1987年5月20日因心脏病发去世,终年75岁。

5.人权是正义的,主权易邪恶。
          人们追求人权,反对特权、反对他人的贪得无厌的侵权行为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会得到有良知的人们的支持、会得到正义政权的支持而实现社会正义。19世纪初法自由主义者贡斯当说:“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任何一种无视基本人权的制度都是邪恶的制度,任何一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都是邪恶的行为。
          秦始皇有主权,百姓无人权,百姓生不无死,不得不推翻暴政,寻找生命的出路。晋朝“桃花园”里有人权,无主权;百姓怡然自得,其乐融融。“桃花园”外杀声震天,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民不聊生。…………
          刘少奇贵为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主权;可在践踏人权的时代,主权也保护不了刘少奇的人权。
          孙志刚到广州去打工,上街没带《暂住证》,就被活活打死了。孙志刚之死,说明没有自由迁徙等基本人权,生存权会随时随地灰飞烟灭。孙志刚事件表明隶属于主权范畴的恶法和恶警对中国公民的人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主权不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是主权的基础,是主权得以存在的道义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国家不可以凌驾于人民之上,主权不可凌驾于人权之上。国家不是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邪恶工具;国家不应成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特权。主权崇拜易走向权力崇拜。在中国,权力意味着财富,权力意味着腐败,权力崇拜必然走向腐败、走向邪恶。
          人权是实现发展的前提与条件。人权的历史表明,在人权越受践踏的地方发展就越渺茫,没有自由和人权就就没有发展。凡是人权制度实行早的国家,那个国家的生产力就发达得早;凡是人权制度实行充分的国家,那个国家的生产力就雄踞世界前列。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是一个国家进入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

6、人权与主权的实力对比中,人权处于弱势地位,主权是处于强势的地位。
统治阶级用其军队、警察、监狱等工具来维护国家主权从而保护其统治权利,主权的保护是相对有保障的。而人权,作为个人的权利,却是弱小的,它总会受到其他的社会主体的侵害,个人的私力救济所产生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当政府权力危害到个人的权利,即主权危害人权时,其两者实力的对比就好比大象与蚂蚁;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为达成公平的目的,应该对人权进行倾斜,使人权优先于主权。
普遍人权的观念正是对“谁拥有强权,谁就拥有正义的原则”的否定。穷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权。北京国企一对失业夫妇,妻子快要生产了,因家中一贫如洗,不敢到收费昂贵的大医院去。于是,丈夫借来一辆平板车,拉着妻子去附近的一所兽医院找熟人接生。没想到妻子偏又是难产,只好大医院去。丈夫咬着牙,蹬着平板车一路疾驰,妻子在车上痛苦地呻吟。当平板车来到一个繁华路口时,警察拦住了他们。原来,这条路是国宾道,不许人力车经过。当时并没有尊贵的国宾的车队通行,但他依然坚持不放行。孕妇的呻吟和鲜血,警察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丈夫哀哭着向他下跪,这名警察仍然“刚直不阿”。这丈夫只好蹬着平板车绕道前往医院。等到达医院时,大人和孩子都已失去了抢救的时机,双双死亡。晚上,悲痛万分的丈夫,一个人在破旧的家里上吊自尽了“。
            2003年6月4日,三岁小女孩李思怡被锁在家中,唯一的亲人——母亲被警察抓去,而无论母亲怎样跪地哭求,得知此事的几十个警察,个个无动于衷,连一个向亲友告知求助的电话都不准她母亲打! 6月21日警方发现3岁小女孩李思怡已经死亡多日。几十年来,党政人员都是这样视国民如猪狗的执行“公务”。
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的社会再繁荣又有什么意义?它怎么能够使人热爱、使人留恋、使人向往?更不要说让外部的人来尊重这个社会,那怕是有权有势人,也有不少因为人权得不到保障,而举家迁居民主国家。没有人权的国家,大批人才流失。
落后国家比先进国家更需要人权。中国吃一顿套餐肯德基,至少要17.5元人民币,而在美国吃一顿同样的套餐,只需要不到5元人民币。中国电信的价格比发达国家高得多。垄断价格侵犯了财产权——人权。

7、把主权者训成看门狗,才能弘扬人权。
人权异常萎缩的国家,常常是官权异常膨胀的国家。把人权置于第二位的国家,一定是把官权置于第一位的国家。人权,是和官权相对而言的。弘扬人权并不难,它只需要一个条件——使官权受到起码的制约。
          人权是驯服统治者的笼子,是捆绑统治者乱说乱动的绳子,给他们套上人权的紧箍咒,统治者就会驯服。2004年“7.4”美国国庆日,布什总统向中国网民发表谈话。他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权力越集中,野蛮的成分就越多。贯穿人类社会史的主要矛盾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与斗争。历史上也曾出现过明君贤臣,但只是昙花一现。除了使百姓产生不切实际的幻觉,不可能带来实质性的社会进步。统治者的专横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其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远非普通人的野性发作所能比拟。极权引发的祸患如同洪水,一旦渲泻出来就难以回收。
          中国没有把统治者关进笼子的思想和实践,有的只是“以君为本”的传统。中国“以君为本”,是从大禹治水开始。后来统一大帝国出现,领导者变成了纯粹的统治者,统治者手拿鞭子,站在自己亲手制造的笼子外边,成了驯兽师,老百姓成了关在笼子里被驯服的家畜。统治者靠暴力镇压和奴才文化把老百姓关进了笼子,“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在长达两千年的漫长历史中,农民处在社会的最底层,被视为牛马之属而囚禁在笼子里。古代的州官称“州牧”,做官称为“牧民”,把老百姓视为“会说话的牲畜”。皇粮国税是提在官吏手中的绳子,套在农民脖子上的绳索。明明是农民养活了统治者,统治者却认为自己给了农民活路。老虎吃人,可“苛政”比老虎吃的人更多;蛇咬死人,可赋税咬死的人比蛇咬死的人更多。可见,统治者比狮虎蛇豹更凶残。所以,一定要“把统治者关进笼子”。

七、人权与国际事务
          人权是全人类的,主权不是!人权的基础是固有的人类尊严,而不是对国家有什么用处。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个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无上的尊严、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价值!人的尊严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我们被一种共同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我们对其他人的命运不可能无动于衷。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人类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所有人都有责任来保护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人权已成了国际事务的准则。
          人的尊严,其实是不分内外的。无论是谁,只要他凌辱人的尊严,残害人的生命,就是人类共同的敌人。林培瑞[Perry Link]说:“全人类,中国人及非中国人,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和平地干涉任何政府以各种方式在任何地方试图对我们人类同胞实行的专政”。
          人权状况好的国家,一旦发现人权受到侵犯就立刻予以纠正。如美国发现虐待俘虏,立即发动全社会来制止。经过检举揭发,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就少了。这个效果不仅对美国,而且对所有的国家都是一个警告。
          如果一个国家人民不能抵制本国权力者对人民内政的干涉,最终也无法抵制外来的干涉。如果是为了捍卫人民自然的、基本自由权利,即使是干涉内政,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有的时候是唯一的选择,它是不得已而为之。正义论认为,一种不正义只有当它是为了避免更大不正义的时候,才能被允许。
          人权高于主权是国际干涉的理论基础。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风起云涌。国际公约、国际法纷纷出台。这都体现了国际干涉的大趋势。1971年国际法院宣布:人权是超越国界的共同责任,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接受国际人权公约所设定的标准的检验,也要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审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使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独裁者的主权确实在侵害人权时,国际社会有责任收缴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权还给人民。如发动侵略战争、推行种族歧视、种族灭绝政策等类行为,国际社会就应该对其主权进行限制与临时剥夺以恢复人权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法西斯德国主权的剥夺和联合国60年代以后对南非种族政权实行的以军事、贸易封锁和禁运的方式限制其主权就是体现人权大于主权的实践。
        2001年10月2日8名英国人在欧洲人权法院欢呼雀跃,而英国政府代表却垂头丧气。人权法院判决,英国政府向这8名英国人代表的伦敦希思罗机场周围居民赔偿20亿英镑。原来,在伦敦最大的希思罗机场,每晚11点至次日凌晨6点有16班飞机起降,巨大的噪音使机场周围居民的睡眠受到影响;这些受害者将机场诉之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从地区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未打赢官司。于是他们来到斯特拉斯堡,将本国政府告了。他们得到了极为满意的判决。此案是欧洲人权法院众多案件中的普通一件。至今,加入欧盟的一个硬性条件,就是承认人权法院及其判决。比如土耳其,极想加入欧盟,但国内人权状况不佳,如果加入欧盟,将来可能招致诸多麻烦。所以,加入欧盟的谈判多是人权谈判。
          俄罗斯联邦完全承认,联合国人权宪章的优先地位,甚至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向欧洲宪法法院起诉俄罗斯联邦侵犯人权的案件。
人的尊严是靠捍卫人权来实现的,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民主社会的本质属性----没有人权,就没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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