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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政府之罪名可以休矣!

(2009-08-19 13:46:47) 下一个

日前从报纸上看到,某国的一名持不同政见者在家被逮捕,罪名是“反政府和企图颠覆政府”。

反政府这个罪名,我们从小就司空见惯了。犯了这个罪的人,数也数不清:刘少奇、林彪、张志新、王张江姚四人帮、魏京生、以及天安门广场上1976年四五运动和1989年六四运动的参与者,都曾经被冠上这个罪名。在我们成长的那个年代,这可是一项要杀头的滔天大罪。后来改革开放了,讲民主了,政策宽松了;犯了这个罪不一定会杀头,但是肯定还是要抓起来坐若干年牢的。

可是我觉得,这个全国人民都非常熟悉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不应当成立的。

让我们先分析一下:何谓反政府和企图颠覆政府?说得通俗一点,它是指某些个人或团体对一个政府不满意,希望取缔它,再用另一个政府来替代。

为什么说这一罪名不符合宪法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里写得明明白白: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规定,中国的各级政府,上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下到乡村干部,均由人民选举产生。同时,人民有权罢免各级政府。

所以,根据上述的宪法内容,政府应该是由人民指派而产生的。而人民如果对一个政府不满意,对它提出批评而希望它有所改进,可谓反政府;或者用另一个政府来取代不按照人民的意愿而自我改进的政府,可谓颠覆政府。而这些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既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当然就不应该成为一个罪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五条又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所以,在中国,以反政府和企图颠覆政府的罪名将公民逮捕或定罪,是违反宪法的,在法理上是错误的。

我相信在很多人的脑子里,政府和国家这两个概念不是很明确。在不民主的国家里,政府及其控制的媒体常常对这两个概念不进行严格区分,甚至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使大家误以为政府就等于国家。其实,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国家和政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一个比方来解释:国家好比是一个家庭,公民是家庭成员,而政府则是家庭成员花钱雇用的保姆、管家和保安。如果家里人对保姆不满意而另换一个,这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遗憾的是,在一个非民主或独裁的国家里,这便成了一个罪行了。

身为美国开国之父之一的托马斯杰弗逊有一句名言:“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应该随时准备着通过反对政府来捍卫国家。”

在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不允许对公民施以反政府和企图颠覆政府之罪名的。这是多么值得庆幸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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