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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主”

(2006-10-02 20:27:07) 下一个
试论“民主”  近年来,许多人经常谈起“民主”的问题,也有许多人拿着“民主”的大棒到处打人。还有一些人认为:美国的“民主制度”如此“先进”为什么不能搬到中国来,等等。我想这个问题现在确实需要好好的讨论一下,由于水平关系,我在这里只能开个头,还是大家讨论。  “民主”本身不是一个确定性的概念,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民主”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民主”的概念。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民主”的概念。本身它就是无法一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同,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不同,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不同。因为,“民主”的概念本身就是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阶级,一个历史阶段的最根本利益服务的。许多的西方国家,把本国实行普选制作为实现民主的标志,特别是美国,认为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不民主的制度。我们并不是说“普选制”不民主,但“普选制”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能同时实行的。我们很难想象,如果硬要在一个生产力水平不高,广大国民的素质还有一定差距的国家里,实行“普选制”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我们也很难想象,让一个连自己名字都不认识的人,拿着选票去选举国家领导人,能选出他从心里认为好的人来吗。他到是会觉得:能化五角钱把它卖了来的更现实些。  “民主”是相对于“集中”而言的,没有“民主”社会能发展,同样没有“集中”社会也是无法发展的。这个道理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就讲我们每个人天天都要碰到的交通规则而言,如果只讲“自由的个性”,而不讲交通规则,交通事故就会危害到每个人的生命。然而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题下,每个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做,别人影响了你,他就要受到交通规则的制约。这一点,不论是那个阶级,那个国家,那个社会,那个历史阶段都是一样的。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许多人认为,美国是最“自由”,最“民主”的国家,那我们就按美国的情况来讲。美国虽然自称是世界上最“民主自由”的国家。可美国的法律条款也是最多的。它同样规定着人们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必须为,从本质上讲,这难道不是限制“自由的个性”吗?当然,我们首先要肯定的是,它的这些法律规定,是它们国家不可缺少的,并不是说它不对。而是说它们有,而且是必须有的。  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是不是无法衡量呢?有人会说:“按照‘民主’概念不确定性的说法,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就无法衡量了”。其实不然,“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是有衡量的尺度的。这个尺度应该是: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能最大限度的反映和保障,本国绝大多数人自身真实的意愿。也就是说:第一,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是靠该国家的制度来确定和保证的。第二,一个国家的民主,是指是否能反映和保障本国绝大多数人自身真实的意愿。第三,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是指在本国的现实条件下,尽可能实现“最大限度”。其中,最关键的是“在本国的现实条件下”。这是民主的前题,如果离开了这个前题谈“民主”,就无从谈起。否则,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天方夜谭”。  “按这个说法‘民主’,就没有先进和落后这分了”,有些人一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其实这个道理并不难理解,因为“民主”和“民主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就“民主”而言,是没有先进和落后之分。“民主”只有程度上的区分,谈不上先进和落后,只有“民主制度”才有所谓的先进和落后之分。也正因为“民主制度”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它才存在着与“本国的现实条件”相适应的问题。因为,“制度”必须适应,它所针对的对象的客观要求。否则,这个制度就会起到,与人们的愿望相反的作用。也就是说,先进不等于适用。就象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下,走路要比开汽车来的更直接、更有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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