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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婚姻十大原则

(2008-01-11 15:43:50) 下一个


基督徒婚姻十大原则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基督徒在婚姻问题上既要注意避免律法主义的严苛,也要避免自由主义的放纵;既要考虑到上帝的法律的明确规定,也要考虑到对法律的具体解释;既要追求理想的婚姻状况,也要考虑人性的软弱性和社会的复杂性。

(1)          目的原则:婚姻以荣耀上帝,彼此帮助,生养敬虔的后裔为目的(创128;创218;玛214-15);

(2)          形式原则: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创214);婚姻自双方订立婚约时生效;婚姻问题应当在教会内部审断(林前61-6);

(3)          个人原则:婚姻应当基于个人同意,反对买卖和包办婚姻(创227-28;创2456-57);

(4)          圣洁原则:禁止乱伦(利186-182011-121417-21;申2230)、同性恋(利18222013;罗126-27)、兽奸(利18232015-16);

(5)          生命原则:当尊重个人生命安全和尊严(申2228-29),不可为维持婚姻形式使弱者遭受身心损害(申231),因为婚姻之约是生命之约,夫妻双方一同承受生命之恩,不是害命之约(彼前37);

(6)          爱心原则:夫妻双方当彼此相爱,互相敬重(弗521-33);

(7)          家庭原则:夫妻组成家庭的核心,当一起孝敬父母,抚养孩子(出2012;弗61-4)。

(8)          过失原则:离婚应当根据过失原则,有过失方当承担责任;离婚理由包括婚前淫乱(申2213-21)、婚后通奸(利1820;利2010;申2222)、离弃(林谦715)、虐待(出2110-11)。离婚不仅适用过失原则,还当考虑其他原则,如生命原则,一方因事故丧失性能力的,对方可以考虑离婚。

(9)          再婚原则:有过错方离弃配偶,不可再婚,应当争取与配偶和好;若配偶已经再婚,则不受此限制(林前710);

(10) 变通原则:考虑人性软弱和社会现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情况),对于一些不合乎圣经的婚姻模式可以认可,但不于提倡,如亚伯拉罕、雅各、大卫、所罗门的多妻现象,圣经中并没有把他们赶出教会;一度盛行多妻制的地方也可以慢慢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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