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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赫治论国度与法律

(2007-12-18 06:30:48) 下一个


小赫治论国度与法律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讲习录》

    1885年夏天,小赫治在费城主讲一个神学系列。他在讲完“基督的国度”之后,马上开始谈及“国度的法律”(The Law of the Kingdom)。在第一段他就明确地说:“我们已经谈及在上帝一切护理之工中,最终的目的就是在这是世界上建立一的普遍性的公义的国度,这个国度包括所有的人和天使,是绝对完全的,也是绝对幸福的,并且持续到永永远远。从治理的角度而言,这个国度一定是按照法律施行治理的;从领域的角度而言,国度中各个成员都必须完全降服于法律之下。这一法律当然不是任何低级的法律,而是绝对的不变的完美的道德律。这一道德律源自上帝的属性,涵盖整个的道德领域。”

仔细思考赫治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现代教会如此脆弱不堪。可以说体现在三个方面:1)我们不再重视上帝所启示的道德律;2)我们不再重视法治的概念;3)我们不再重视上帝公义的国度如何在全世界确立。丧失了这三个方面的关注,整个基督教就成为麻醉人心、逃避现实的鸦片,固然有一定的减缓人的痛苦的作用,但却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不能使人积极有力地从事国度的拓展,只能使人沉浸在虚幻的感觉之中不能自拔。



[1] A. A. Hodge, Popular Lectures on Theologocal Themes (Philadelphia: Presbyterian Board of Publication, 1887), p.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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