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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五六):香港阮兆伦

(2024-02-12 02:58:34) 下一个

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五六):香港阮兆伦

香港

一九一八年十月廿一日出生在香港的阮兆伦(Un Shiu Lun),其叔父名阮其苏(Un Ki So)。后者于一九三一年二月八日从香港搭乘“太平”(Taiping)号轮船抵达雪梨(Sydney),入境澳洲[1],是应聘去到美利伴(Melbourne)城里的罗苏街(Russell Street)一百七十七号的“美珍”号(Mee Chun & Co.)商行担任会计和襄理。美珍号是尾利伴的华商老字号,靠近唐人街(亦即小博街[Little Bourke Street]),其大股东亦即该商行董事会的董事长,是一八六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生在广东省新会县小泽村的梁协(Leong Hip),他于一八八五年左右跟随乡人的步伐,桴海南渡,来到澳大利亚谋生,最终定居于美利伴[2]。该商行主营新鲜蔬果、进口中国土特产,包括茶叶和生姜等,还在香港开设有分行[3]。按照当时居澳华人商行都是从海外申请自家子弟和亲戚前来协助经商的惯例,阮其苏显然应该是梁协亲戚中的子侄辈。而根据南雄珠玑巷首批南迁姓氏来看,其中就有梁、阮二姓,且最初落脚地皆为冈州(亦即新会)。由此可以推测的是,原本梁、阮二族在新会就有亲戚关系,在香港割让给英国成为殖民地之后,阮其苏的父辈便移居该处发展,但与梁氏之间的亲戚关系仍然得以保留,甚至可能还更加密切,因为梁协的美珍号商行在香港之分行,极有可能就是与阮家有极大的关系,甚至也可以说,其分行可能就是由两家合作经营。由此也可以推断,按照中国人通常所表示的籍贯地来说,阮兆伦应该属于新会人。

自一九三一年六月开始,梁协便向澳大利亚联邦内务部申办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出生的孙子梁求益(Leong Kow Yick)前来美利伴留学事,到次年二月十一日获准了入境签证[4]。此时的梁求益是在香港的一间中英双语学校念书,获得赴澳签证后便束装待发。阮兆伦早在三年前就入读香港最负盛名的皇仁书院(Queen’s College),此时在这间中英双语学校已经读到七年级,具备了相当的英语读写能力,英翻中的能力已经很不错。他的父亲得知梁求益正在申办赴澳留学签证,进展顺利,也动了让儿子赴澳留学的念头,并且希望他和梁求益一起去,正好可以做个伴。于是,在得知梁求益拿到了赴澳留学签证之后,他便电告在美利伴的弟弟阮其苏为其侄儿办理相关手续。

在美利伴的阮其苏接到香港兄长的指示后,便以监护人和财政担保人的身份,于梁求益获准入境签证的次日,立即填表递交给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侄儿阮兆伦的护照和留学签证。鉴于他此时任职于美珍号商行,而且在其中也有股份(再次证实了阮家与梁家的密切关系,尤其是在经商贸易方面),价值达七百镑,因此,他便以美珍号商行作保,并且请梁协为他这位阮兆伦赴澳留学之财政担保人背书。鉴于梁求益选择入读的学校是位于美利伴东城的基督兄弟会书院(Christian Brothers’ College),阮其书便也与之取得联络,并于当天拿到了该书院愿意接受阮兆伦入读的录取信。中国总领事陈维屏接到上述申请后,作完了初步审核,就于当年三月七日致函内务部,为阮兆伦申请留学签证。

内务部接到上述申请后,其主管官员很快就发现,《中国留学生章程》事实上并不适用于阮兆伦,因为他是在香港出生的,属于英国属土臣民,按照现行条例,只要满足财政担保条件,就可以获得签证批准赴澳留学,无需中国总领事馆为其签发护照。而对于内务部的许多官员来说,他们与美珍号商行打交道几十年,对该商行情况很熟悉,尤其是对梁协的财政状况及经商之道和在社区的口碑等等,都有很好的印象并记录在案;加上该商行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而且才刚刚批复了梁协孙子梁求益的赴澳留学签证,因此,就无需通过正常程序再去对阮其苏的财政能力等情况予以审核,便于三月二十三日正式批复了阮兆伦的留学签证,并将此决定分别知照中国总领事陈维屏和美珍号襄理阮其苏。由是,这就意味着中国总领事馆无需为阮兆伦签发学生护照,而由当地海关根据上述内务部的签证批复号32/2195对其入境予以放行即可。只是不知为何,后来他每年的签证展延申请,仍然是由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负责为其向内务部提出,而内务部也接受这一做法,并没有像一九二五年对待在北领地(Northern Territory)的首府砵打运埠(Port Darwin)留学的陈兆添(Chin Sue Him)之学生签证展延那样,完全拒绝中国总领事馆插手,而由其监护人每年按时直接向海关申办[5]

在香港的阮兆伦接到叔父阮其苏的电报,告知一切手续皆已为其办妥之后,就会同年长他三岁的梁求益订妥船票,并由后者作为其航程中的监护人(由此可见,二人显然是表亲关系),于五月中旬在香港一同搭乘驶往澳大利亚的“太平”号轮船,于六月十二日抵达美利伴港口。美珍号商行董事长梁协亲自去到海关,将两个孙辈接出,再将其安排住进了他所拥有的商铺里。

从当年七月四日开始,阮兆伦就跟着表兄梁求益一起,正式入读基督兄弟会书院。在香港皇仁书院三年多的学习,显然为他打下了良好的英语基础,使他在学校的学习显得很轻松,各科学习成绩都很优异,加上香港的双语学校的校规与澳大利亚的相差不大,他各方面都很适应,为此,无论是在学习成绩和勤奋努力等方面,院长都认为他是澳洲当地学生的榜样。就这样,他就在这间书院埋头读了近二年的书。从一九三四年五月份开始,因表兄梁求益转学进入苏格兰书院(Scotch College)念书,阮兆伦便萧规曹随,也跟着一起转学,由此一直读到次年五月份该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无论是学习还是在校表现,同样都备受好评。

一九三五年五月中旬,因美珍号商行出入口贸易的需要,负责日常业务的阮其苏被派往中国办理相关的业务。为此,他为侄儿阮兆添办理了退学手续,让其从美利伴赶赴雪梨,于六月十二日搭乘“利罗”(Nellore)号轮船离境,返回香港[6]。临走之前,未满十七岁的阮兆添将行程通知了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并由后者知会内务部和海关,但没有提出再入境签证,这就意味着来澳留学整整三年的这位留学生,将会回到香港,继续完成其学业。

一九三二年二月十二日,阮其苏填表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侄儿阮兆伦赴澳留学的中国护照和留学签证。

一九三二年三月二日,阮其苏为申领侄儿阮兆伦赴澳留学的中国护照和留学签证而填写的财政担保书,后面还有“美珍”号老板梁协的保证签名。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Un Shiu Lun, NAA: A1, 1934/1169


[1] Wong Fook, Gee Wah [also known as War], Soo Chong, Ah Lim, Jimmy Hung, Goon Hee, Sue Turn, Rose Choy York and Louey Fook, Louey Gee, Lee Ack [issue of CEDT's in favour of subject], Wing Young [permitted to land] Mrs Lim Garn [also known as Lum Gum], Su Chong, Lin Sing [permitted to land after issue of CEDT] [arrived ex TAIPING in Sydney on 8 February 1931] [includes 11 Chinese passengers for transhipment and enroute to New Zealand] [includes Wong King, Ah Yow, Charlie Lang, Ah Tan [issue of CEDT's in favour of subjects], Un Ki So, Ah Leong and Leong Hip for Melbourne] [box 336], NAA: SP42/1, C1937/548。

[2] HIP Leong: Nationality - Chinese: Date of Birth - 21 February 1864: First registered at Russell Street, Melbourne, NAA: MT269/1, VIC/CHINA/HIP LEONG。

[3] Leong Hip on false 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17/15568。

[4] Leong Kow Yick - Students Ex/C, NAA: A1, 1937/867。

[5] 详见:Chin Sue Him – student, NAA: A1, 1929/4641。陈兆添出生于香港,是英国属土臣民。其父以其原籍为广东省台山县六村(秀塾村)为由,代其向中国总领事馆申领了中国学生护照。但澳大利亚内务部后来发现了上述出生地与管辖权的不同导致的身份差异,而拒绝由中国总领事馆为其申请签证展延。按照规定,他应该由其监护人和财政担保人向当地海关缴纳一百镑的保证金,每年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并由后者为其核发展签。

[6] Un Ki So ex "Taiping" February 1931 - Departure per "Nellore" (Sydney) June 1935, NAA: B13, 1935/16276; Un Shiu Lun and Un Ki So "Taiping" June 1932 - Departure per "Nellore" (Sydney) June 1935 [includes 2 photographs], NAA: B13, 1935/1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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