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年的观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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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与雇工

(2008-01-31 14:07:00) 下一个

                
                 冬至与雇工             
刘振墉

作者:刘振墉 日期 :2005.12.22 来源:新民晚报

        冬至,乡下人叫做“过大冬”。谚语中有“大冬赛如年”的说法,从前还要隆重祭祀祖先。但到了我记事的时候,过大冬的节日气氛已大大淡化,留下的印象,一个是吃圆子,还有一件事就是长工与地主要在这一天确定雇佣关系这桩事。

        我幼年时,曾寄居在姨父家读书。他家是个小地主,种着十几亩地,多数年份都雇用一个长工。依稀记得,过大冬的那天早上,吃过圆子以后,姨父与长工坐在厨房里沉默了好久。只听到姨父说:“下年做不做你要说句话呀!”长工老是一声不响,我能感觉到他对姨父家的条件有所不满,但总是拿不定主意。第二天一早,我看到他照往日一样地劳作,知道下一年他又不得不继续做下去了。

        当地的传统习惯,长工的雇佣关系,以冬至日为一年度的最后一天。对于地主而言,秋收秋种早已过去,整个冬天农事都不多,直到开春,有没有长工都过得去。但对于长工来说,开春以前,很难找到打短工的机会,外面又天寒地冻,怎么解决寒冬的温饱问题?所以在这时候,再恶劣的雇佣条件也不得不接受。我曾设想,如果当时政府强制规定,长工的雇佣关系,一律以清明为一个年度的界点,谈判时机转而对长工们有利,处境也就可大大改善了。这当然是胡思乱想,旧政府怎么会关心长工的利益呢!

        近来常在传媒上看到,有人批评进城务工的农民,很少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好比批评旧时的长工,不在过大冬的那天,与东家力争自己的权利一样。正如俗话所说:“饱汉不知饿汉饥”。我又设想,由权力机关立法规定:签订用工合同是雇主的法定责任,一旦发现有不签订劳务合同的事实,雇主必须负全责,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罚款。我想有了这样强制性的约束,才算是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撑了腰。

        现在是民主法制的时代,我这设想应该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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