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张绿卡

如题,专门瞎掰关于申请美国绿卡的事儿……有时也聊聊“挨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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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移民身份的延期和转换

(2007-09-13 12:16:29) 下一个
索引:1) 转换、延期还没批,离境是否受影响; 2) “合法身份”与“合法停留” (Last Action Rule)
- pjiang -

转换、延期还没批,离境是否受影响


随着 USCIS 效率的日益低下,I-539 和 I-129 的审批时间是越来越长。如果你的申请还在移民局 pending,你却着急要离境。那么,你的还没有批的申请,会怎么一个结果呢?

选择题:申请人在其申请批复前离境,其申请是
  A) 继续有效
  B) 全部失效

在老师判卷之前,先给同学们发一张 handout.

请同学们翻到第二段,跟着老师一起念 "Service officers are reminded that an alien on whose behalf a change of nonimmigrant status has been filed and who travel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the request is adjudicated is considered to have abandoned the request for a change of nonimmigrant status."

然后再翻到第四段末,"Current Service policy does not preclude an alien from traveling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le a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emporary stay is pending with the Service."

好了,同学们请自己判卷。

注意了,移民局的这个解释,是针对非移民签证的。象 I-140 和 I-485,并不包括在内。交了 I-485 而没有上"移民监"课的同学,请自己去补课

H 签证虽然有两重性,但还是属于"非移民签证"类别的。所以,和别的非移民签证一样,其延期不受申请人出境的影响。
另外,H-1 的 transfer (换雇主)不属于转换身份的范畴。

记住了:申请人出境之后,其非移民签证的延期申请不受影响,但转换身份的申请则被认为放弃

这里,老师讲个同学们容易犯的错误。王五同学在 OPT 期间申请了 H-1,如果他在 H-1 还没有批准之前离境,其 H-1 即使批了下来,其 COS 也是无效的,需要以 H-1B 入境来激活。如果他是在 H-1 批准之后离境,那么王五同学在 OPT 期间回来虽然还是 F-1,但不影响以后的 H-1 的自动生效。

老师曾经答错过,认为出境时身份延期申请处于等待状态,会被视为自动放弃。特在此更正

又:选择题答案均错(题出得太大了,既无移民非移民之分,又没有延期转换之区别)


附 录
[1] USCIS MEMORANDUM: Travel After Filing a Request for a Change of Nonimmigrant Status






“合法身份”与“合法停留”


前面,老师谈了在身份的转换或延期的申请过程中,没有批复就离境的问题。今天再来多说两句,讨论一下申请人提交多个转换或延期申请的问题。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老师先举一个例子。
还是同学王五,于 1/6/07 以 B-2 入境,I-94 有效期为 7/5/07. 王五同学在六月底之前,寄出了延期申请 I-539. 根据 USCIS 的规定,王五同学虽然现在 I-94 已经逾期,但是有申请正在 pending 当中,所以不算非法滞留。
王五同学是这样考虑的,反正 B-2 延期要到十月份才能有结果,他准备赶在九月中旬再交一个 H-1 的申请 I-129,这样,他就可以再合法停留下去,直到 H-1 的批复下来。即使 B-2 / H-1 都被拒,那很可能是二、三个月之后的事了。拖一天算一天。

王五同学的如意算盘能打响吗?

在更深入地讨论王五同学的 case 之前,我们来看看移民局关于转换、延期申请之相关规定:
An EOS or COS application must be filed within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alien is in an “authorized status”, i.e., within an authorized period of admission as contemplated by parts 214.1 and 248.1.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a timely filed EOS or COS application is pending continues the alien’s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allowing the alien to avoid accruing unlawful presence), but does not extend the alien’s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tus.” [1]
上面的 EOS 是 Extension of Stay (延期), COS 是 Change of Status (转换身份)。

这里,出现了两个新概念:“authorized status” (合法身份), 和“authorized stay” (合法停留)。

USCIS 是说,当非移民王五进入美国时,他的 I-94 卡上标明了王五的身份以及有效期。在他的 I-94 到期前,王五拥有合法身份,可以合法停留。
王五同学在 I-94 到期之前,提交了转换或延期的申请。在 I-94 到期之后,王五同学是什么身份呢?很遗憾,什么都不是,王五同学没有了"合法身份"。但是,王五同学被移民局认可"合法停留",直到他的申请有了批复。

搞清楚了"合法身份"和"合法停留"之后,我们现在再来看王五同学的 case 就好办了。

当王五同学的 B-2 延期申请被批准了时,他又有了"合法身份"(在新的 I-94 卡上),并追溯至上一个 I-94 卡的失效日开始。王五同学可以"合法停留"直到新的 I-94 卡到期。这样,他的 H-1 的转换被认为是在"合法身份"期间申请的,还可以等下去。

申请被拒了又怎样呢?从王五同学的 B-2 延期申请被拒那天开始,王五同学就不再算是"合法停留"了。也就是说,从申请被拒日开始,王五同学就是非法滞留。虽然他的等待期间是"合法停留",但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他在等待期间交的 H-1 的转换申请,就不再被移民局认为符合给予申请人"合法停留"的条件了。

这里有一个例子。该同学在当前身份失效而 H-4 尚在 pending 的时候又申请 H-1,估计是着急上班而用了 PP,结果导致 H-1 的处理在 H-4 的批复之前。移民局因此而认为其 H-1B 的提交没有满足"合法身份"的要求。
在 H-4 的申请被批准之前,其 H-1B 申请即使被批准也不会带 I-94 的(需要境外激活才能生效)。

附录 1 中的例子和这有几分相似,是 B-2 的 EOS 被拒之后 H-1 的 COS 反而批了。前面同学的情况实在是 excusable,然而不幸的是 USCIS shows no mercy.

一个关于合法停留的例外,是 F-1 的 60 天的 grace period. 在 I-20 失效或者 OPT 到期的 60 天之内,F-1 可以在美合法停留。虽然丧失了合法身份,F-1 还可以申请转换身份,包括申请 EAD 和 transfer of program/college/university (不可 program extension)。并且在此期间,不能再以 F-1 身份入境,可改签 B-2 或其它签证。 详见“做毛主席的好学生 - 谈 F-1”。

关于转换或延期的规定,法律条文是这样子的:
“An extension of stay may not be approved for an applicant who failed to maintain the previously accorded status or where such status expired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was filed, ...”- 8 C.F.R. 214.1(c)(4)
“a change of status may not be approved for an alien who failed to maintain the previously accorded status or whose status expired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was filed, ...” - 8 C.F.R. 248.1(b)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转换或延期有两个条件:1) 当前身份没有违例;2) 申请在当前身份有效时提交
我们知道,身份的有效期,是在 I-94 的卡上。

有同学问了,照这样说,王五同学的 H-1 转换申请,肯定是没戏了,如果他前面的 B-2 延期被拒了的话?不,也不是这么肯定。生杀大权还在 USCIS 手中。

虽然规定了申请必须在身份有效期内提交,但移民局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在身份失效后提交的申请,是由于:
  1) 延误是不受控制的极端情况造成的,所延误的时间与情况相当;
  2) 申请人除此之外并无其它违例;
  3) 你是如假包换的非移民,并且;
  4) 你不在驱逐之列。

象王五同学,B-2 延期被拒,但 H-1 转换却批了下来。这样,他只需要简单地到境外签个证就好了。

如果你的延期、转换身份申请被拒,而 I-94 尚未到期,请在到期前离境;若申请被拒是在 I-94 到期之后,通常会在通知上给予你 30 天离境的期限。

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你有非法滞留的天数,但一般不会影响后面的签证或入境。因为你按照 USCIS 的离境要求做了,记得保留那份让你 30 天离境的 I-797. 并且,180 天以内的 OOS (Out of Status) 对 I-485 调整身份 (AOS - Adjustment of Status) 没有影响。

上面强调了合法身份对于身份转换、延期申请的重要性。另外,同学们还要注意一个"最后行为规则"[2],这对于在有合法身份其间,提交多个身份转换、延期申请的同学干系重大。

所谓"最后行为规则"(Last Action Rule),是说申请人在移民局有多个申请 pending 时,其最后批准的申请一锤定音。注意:这里限指非移民的申请。

这位同学作例,"先申请了H4 大约10后来有了OFFER 就又申请 H1B 加急,大约10天左右批了,而且在申请H1B 时也说明了已申请H4。可是 H1B 批了几天后 H4 也批了。"
在这种情况下,该同学的身份将由后批准的 H-4 决定,而不管 H-1/H-4 的生效期如何。也就是说,他想要的 H-1 不幸地被错误的程序废掉了。
解法:离境签证。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非移民身份的延期 (EOS) 和转换 (COS),请不要和 AOS (Adjustment of Status) 混在一起了。象在你的绿卡批了之后,H-1 的延期也批了(或是 AP/EAD 什么的),这个后批的 H-1 不会对你的绿卡批准有任何影响。


附 录
[1] USCIS MEMORANDUM: Guidance on Interpretation of “Period of Stay Authorized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in Determining “Unlawful Presence”
[2] 移民局的“最后行为规则”及其对申请人的影响
[3] 8 CFR PART 248 Change of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Last Rvsd 5/18/11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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