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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彪:法眼冷对三鹿门 ZT

(2008-09-25 08:39:15) 下一个

来源:新民周刊 http://www.sina.com.cn  2008092411:47 

  但愿人们痛定思痛,以毒奶粉事件引发的广泛民意为契机来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并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撰稿·滕彪

 

  2008911日,甘肃省卫生厅首次披露该省内59名婴儿因食用三鹿奶粉导致肾功能不全、1人死亡。随后,在全国很多省市都发现多个相似病例。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被曝光之后,伊利、蒙牛、雅士利等20多家品牌的奶粉和液态奶也被检出三聚氰胺。随着被发现的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的增加,“三鹿门”引起震惊,食品安全问题再度受到巨大关注。

 

  各方纷纷作出反应:企业召回有毒奶粉、发布声明,受害者退货、索赔,政府抓捕涉案人员、免职相关官员、停止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布置质量大检查,公众的批评和反思还在持续。

 

  毒奶粉事件有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层面的综合原因,构成这一事件因果链条的,有个体奶农、奶站,奶粉企业的各级主管,有行业潜规则的制定者,有管理部门的官员。从法律的视角,各方的关系如何?有关人员、企业和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三鹿罪与罚

 

  三鹿奶粉危害了全国至少数以千计的婴儿的健康乃至生命,在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三鹿集团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照现有的信息,三鹿集团可能放任奶农添加三聚氰胺。如果查证属实,则三鹿集团触犯了刑法第144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使三鹿在8 月前对有害原料毫不知情,那么8月以后仍然继续生产并销售有毒奶粉危害婴儿,而且明知奶粉有毒还不紧急召回,根据刑法第144条,构成故意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无论哪种情况,按照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毒奶粉是奶源所致,三鹿集团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三鹿集团有关责任人检测不严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134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谓规章制度包括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章程、条例和办法等,也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被长期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除了刑事责任外,对于因食用有毒奶制品而导致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的受害者,生产企业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

 

  上下游责任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还没有证据表明超市等奶粉零售单位有明知奶粉有毒而销售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但是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以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目前在三鹿门事件中被抓的绝大多数是普通奶农。为了提高牛奶中蛋白质的检测指标,向出售给三鹿集团的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明知有毒而故意添加,有关原料提供者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但必须指出的是,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不是原料供应者。从法律角度,奶农与产品质量没有关系。奶粉制造商与消费者是一个合同关系,与奶农是另一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如果质量不合格,奶农应该承担对奶粉生产企业的违约责任;而质量检测是生产企业的事情,政府也负有质量监督之责。如果三鹿发现奶农供应的牛奶质量不过关,应该拒收或退货,而绝不能在最终消费者出了事之后,把责任一股脑儿地推给原料提供者。

 

  企业之外

 

  在毒奶粉事件中,根据目前的情况分析,显然有质检、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大,受害人增加。如果查证属实,有关人员将构成渎职犯罪,应根据刑法第397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政府机关因为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责任,“三鹿事件”不是第一例。2004年安徽省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件中就有当地工商局工作人员因渎职而受审。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食品安全的法定检验监督机关,对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早在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就被检出不合格,全国停止销售,但这件事的追究却戛然而止,不久质检总局和药监局等机关联合为三鹿奶粉发文,允许销售。2007年“美国宠物食品检出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声称检查了婴幼儿奶粉等12类的80 0批次食品,均未检出三聚氰胺;20086月,质检总局抽检了婴幼儿奶粉,认为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中,三鹿名列第一。而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质检总局几天之内就检验出22家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生产企业,由此看来质检总局不是没有能力检验,而是没有认真履行职责。20086月,就有湖南患者瞿先生投诉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但没有得到重视。以上信息表明,质监总局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至少也是玩忽职守,触犯了刑律。

 

  从2002年起,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质检总局核发了三鹿集团的生产许可证,收取了许可费,却没有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最终酿成恶果。三鹿集团的产品长期被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为“国家免检产品”,意味着拿自己的信誉给三鹿做担保,现在三鹿集团出事了,没有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道理。同样,河北省和石家庄市的官员,如果查实严重失职渎职,也应该视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那些毒奶粉的广告代言者、制作节目吹捧三鹿的传媒机构(所谓“1100道检验检测”)、给无良企业颁证授奖的机构、封锁消息的人士、知情不报的医生、弄虚作假的专家……除了可能的法律责任之外,恐怕更要承担道德责任。在中国的转型时期,法律的视角是极其重要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既需要信仰、心灵、道德力量的支撑,更呼唤一个使法治能够健康运行的整体环境。但愿人们痛定思痛,以毒奶粉事件引发的广泛民意为契机来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并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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